柳州市“人才飛地”管理暫行辦法

《柳州市“人才飛地”管理暫行辦法》是柳州市為了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吸引和鼓勵各類人才來柳州創業創新,促進柳州經濟可持續、跨越式發展,根據中共柳州市委員會、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柳州市進一步加強新時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發〔2022〕7號)檔案精神,結合實際制定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柳州市“人才飛地”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柳州市委員會、柳州市人民政府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柳州市“人才強市”戰略,進一步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動科技創新促進廣西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廳發〔2020〕29號)和中共柳州市委員會、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柳州市進一步加強新時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發〔2022〕7號)檔案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人才飛地”建設要圍繞柳州市“5+5”產業,聚焦構建產業創新體系,提升科技支撐能力,完善人才發展體制機制,實現創新鏈產業鏈雙向融合,分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在國內外產業和人才聚集城市打造產業特色鮮明的人才飛地,積極導入高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等資源,確保人才和項目的精準引進和轉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飛地”是指政府培育引導、企業牽頭建設、社會各方共同參與,充分利用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等先進城市和地區科技創新資源集聚優勢,以人才引進、關鍵核心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科技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孵化等為目標的科技與人才聚集融合的創新平台,實現“人才和研發在外地,轉化和落地在柳州”的協同創新模式。
第四條 柳州市對符合條件的“人才飛地”給予一定的財政經費支持,財政支持經費由市財政局統籌保障,每年度在市人才集聚專項資金和部門預算中調劑解決。
第二章 支持類別和方式
第五條 “人才飛地”包括以下兩種類型:
(一)研發機構。柳州市企事業法人單位根據自身發展需要,單獨或與企業、高校、科研單位、行業協會等合作在國內外重點城市建設研發機構,通過項目吸引外地人才,共享科技創新資源,提升自身創新能力,促進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含柔性)和培育。研發機構取得新技術、新產品等產出成果應在柳州轉化和落地;
(二)離岸科技創新中心。緊密結合柳州市5+5重大產業和新興產業發展需求,柳州市各有關法人單位在國內外重點城市建設離岸科技創新中心,以創新驅動、柔性引進、精準孵化、離散服務、跨境協同為目標,鼓勵和支持發展空間大、有強烈技術需求和對外合作需求的柳州企業入駐離岸科技創新中心,與當地龍頭骨幹企業、科研院所、知名高校等開展招才引智、招商引資、創業孵化、技術研發與合作、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資本服務對接、國際協同創新等合作。
第六條 支持方式:
(一)經發文公布認定為“人才飛地”的研發機構,給予50萬元的建設運營經費支持,三年建設期滿考核驗收合格後,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二)經發文公布認定為“人才飛地”的離岸科技創新中心,給予500萬元的建設運營經費支持,三年建設期滿考核驗收合格後,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
(三)經認定為“人才飛地”的研發機構和離岸科技創新中心的入駐企業從事與柳州市產業發展密切相關的科技研發活動,可同等享受柳州市科技計畫項目、高企獎勵、研發費用後補助等科技政策支持。
第三章 申報條件及材料
第七條 研發機構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對研發機構擁有實際控制權;
(二)申報單位近兩個年度的科技研發費用累計不低於1000萬元;
(三)申報單位具有穩定的經費來源,能夠保障研發機構日常運營開支;
(四)申報單位最多可申報2個研發機構;
(五)研發機構的辦公和科研場地不少於100平方米,擁有不少於5人專兼職研發人員,其中專職研發人員不少於2人;
(六)第三年建設期滿,引進(含柔性)和培育G類以上人才總數不少於10人,碩博占比不低於30%,完成1項關鍵核心技術研究,促成3項以上科技成果在柳州市轉化。
第八條 離岸科技創新中心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對離岸科技創新中心擁有實際控制權,直接或委託第三方負責離岸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運營;
(二)申報單位具有對接離岸科技創新中心駐地的科研創新成果、人才、項目等資源,具備開展招才引智、招商引資、項目孵化和國內外科技合作的能力和基礎;
(三)申報單位具有穩定的經費來源,能夠保障離岸科技創新中心日常運營開支;
(四)申報單位最多可申報1個離岸科技創新中心;
(五)離岸科技創新中心擁有不少於1000平方米的辦公場地和基本辦公設施,擁有不少於10人專兼職運營和研發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少於5人,研發人員不少於60%,碩博占比不少於30%;
(六)第三年建設期滿,引進(含柔性)和培育G類以上人才總數不少於30人,碩博占比不少於30%,完成2項關鍵核心技術研究,促成10項以上科技成果在柳州市轉化,孵化2家規模以上科技型企業。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才飛地”申報表;
(二)申報單位有效證件複印件;
(三)研發人員(含在申報單位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兼職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姓名、年齡、學歷、專業、職稱、工作崗位等信息清單;
(四)申報研究機構和離岸科技創新中心的單位應提供單價10萬元(含)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單價1萬元(含)以上的基礎軟體、系統軟體清單(包括設備名稱、數量、原值總價、購置年份等信息);
(五)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勵、成果轉化、科研項目管理、研發經費核算等);
(六)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申報單位近兩年財務會計報告及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七)申報單位近兩年承擔的政府和企業科技計畫項目、自主立項研發項目、合作及委託研發項目清單(包括項目名稱、項目下達部門、編號、合作或委託單位、金額、起止時間)、立項材料或項目契約複印件;
(八)申報單位近兩年科技成果產出和轉化清單(包括成果名稱、成果登記編號及時間、成果形式、轉化方式、轉化收入及技術交易契約等相關材料);
(九)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認定程式
第十條 柳州市“人才飛地”申報認定程式: 
(一)發布通知。市科技局發布柳州市“人才飛地”申報通知,明確申報單位需提交的申請材料、評審認定標準和認定工作流程等相關要求,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開展申報工作;
(二)申報推薦。申報單位按通知要求填寫有關申報材料,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並提出推薦意見,報第三方專業機構審查;
(三)材料審查。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論證環節;
(四)評審論證。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並視情況邀請申報單位參與答辯,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提出綜合意見報送市科技局;
(五)結果公示。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實地考察的結果,市科學技術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研究確定擬認定的“人才飛地”名單,在市科技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社會各界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市科技局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
(六)結果審定。對公示無異議的“人才飛地”名單,經市科學技術局黨組會研究後,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並報市委、市政府批准;
(七)結果公布。擬認定名單經審定後,由市科學技術局發文公布,授予柳州市“人才飛地”牌匾。
第五章 考核驗收
第十一條 “人才飛地”建設期為3年,屆滿實行考核驗收機制,考核驗收工作由市科學技術局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人才飛地”須簽訂建設任務書,明確建設目標、建設內容、考核指標、經費投入及開支預算等。
第十三條 “人才飛地”建設單位名稱、投資主體、主要人員變動等重大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在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維持有效期不變。不提出申請或未經同意的,驗收“不合格”。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才飛地”建設工作的牽頭抓總;市科技局負責“人才飛地”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人才飛地”資金預算保障和撥付;市人社局負責有關人才類別的認定審核等工作;各縣區、新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符合條件的單位申報並協助管理獲認定的“人才飛地”。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須對申報、考核、驗收等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在申報、評審及建設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人才飛地”認定資格,追回撥付的獎勵資金。涉及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局建立健全監管制度,重點對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申報單位要嚴格執行相關資金管理規定,對經費專款專用,強化監督,提高經費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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