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浙江省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促進公交行業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實現公交行業健康、穩定發展,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關於完善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要求,結合實際,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補助對象和補助標準,第三章資金申請和撥付,第四章監督檢查與績效考核,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促進公交行業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關於關於完善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和《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考核辦法(實行)的通知》(交運發〔2015〕16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城市用油、用氣、新能源等公車一定期限內購置及運營成本補助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稱公車是指在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範圍內,依法取得公共運輸運營資格並提供公共運輸客運服務的車輛,具體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公車是指採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公車。
本辦法所稱節能與新能源公車是新能源公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車的合稱,其中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車是指沒有外接充電功能的混合動力公車。
第三條補助資金按照“公平透明、突出重點、分類管理、注重績效”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公平透明。按照透明預算要求,全面推進補助資金申撥等相關信息公開,增強透明度。
(二)突出重點。調整後的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通過逐年降低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和增加對節能與新能源公車運營的補助,加大對節能與新能源公車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節能與新能源公車的比較優勢,最佳化城市公車輛產品結構。城市公車補助問題由地方政府通過增加財政補助、調整運價等方式予以解決,確保公交行業穩定。
(三)分類管理。中央對調整後的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資金採取年初預撥(費改稅補助和80%的漲價補助資金)和年度清算(20%的漲價補助資金)的方式撥付。本辦法對中央年初預撥和年度清算補助資金分類管理、區別對待,即年初預撥資金與城市公交企業實際運營車輛標台數掛鈎,年度清算資金與新能源公車推廣使用標台數和城市實際運營節能與新能源公車車輛標台數掛鈎。
(四)注重績效。資金分配以績效導向,著重對各市、縣(市、區)新能源公車推廣情況進行考核,強化補助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及結果套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本辦法實施期為2016-2020年,到期後根據中央規定和我省城市公車用能結構情況另行確定。
第五條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核、資金下達、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管理。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城市公交行業基礎信息統計、匯總,組織編報補助資金分配草案,下達補助資金對應的工作目標和任務,並對工作任務安排、實施和資金分配、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省經信委負責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打破地方保護,督促企業加大新能源公車生產供應和提高治理安全保障,配合做好補助資金的監督檢查等工作。省發改委負責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指導各市制定新能源公車推廣計畫,加強推廣套用工作的綜合協調。

第二章補助對象和補助標準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補助對象是城市公交企業運營者,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合法運營,為民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的企業。具體補助對象,由省交通運輸廳按照許可的經營範圍認定。
第七條年初預撥的補助資金與各市、縣(市、區)城市公交企業實際運營公車車輛標台數掛鈎。根據中央年初預撥的補助資金總量和省交通運輸廳審定的各市、縣(市、區)公車車輛標台數(扣除應當報廢車輛)計算當年各市、縣(市、區)的預撥補助資金。其中,納入預撥補助資金的公車年度運營里程應不低於3萬公里(含3萬公里),因新增及更換、退出運營等造成實際運營時間不足一年的,以實際運營時間折算運營里程,月均運營里程應不低於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應公車標台數按月折算。補助資金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AF:中央年初預撥我省的補助資金總量;
BSU:當年經審定的公車車輛標台數,標台數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換算係數計算,承擔城市公共運輸功能的輪渡按用油量折算為標台數;
i:各市、縣(市、區)。
第八條年度清算的補助資金與各市、縣(市、區)新增及更換的新能源公車標台數和城市實際運營節能與新能源公車車輛標台數掛鈎。根據中央年度清算的補助資金總量、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的各市、縣(市、區)當年新增及更換的新能源公車和實際運營的節能與新能源公車車輛標台數(扣除應當報廢車輛)計算當年各市縣的年度清算補助資金。未完成本市、縣(市、區)新能源公車推廣目標的,按應完成的目標數相應扣減當年應撥的全部年度清算補助資金,扣減的資金用於對超額完成目標任務的市縣的獎勵。年度清算補助資金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SF:中央年度清算我省的補助資金總量;
NBSU:當年經審定的實際運營的節能與新能源公車車輛標台數(未完成目標任務的市縣按目標數計入);
NeBSU:當年經審定的新增及更換的新能源公車車輛標台數(未完成目標任務的市縣按目標數計入);
i:各市、縣(市、區)。

第三章資金申請和撥付

第九條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業基礎檔案和運政信息系統資料庫,並編制報表。
第十條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力量,對本轄區城市公交企業新增及更換公車數量、節能與新能源公車實際推廣使用數量、節能與新能源公車行駛里程及車輛購置發票等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統計、整理、匯總,經核實、公示無異並經第三方審計後,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於每年1月25日前上報至所屬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時抄報同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審計等部門;各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於每年2月10日前,匯總本市及所轄縣(市、區)相關數據、資料上報至省交通運輸廳,同時抄報省財政廳、省經信委、省審計廳等部門。
第十一條省交通運輸廳收到下級交通運輸部門上報的車輛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後,經審核和重點抽查,將我省新增及更換公車數量、新能源公車實際推廣數量、節能與新能源公車運營里程等情況整理匯總,於每年2月底前,上報至交通運輸部,並抄送省財政廳、省經信委、省發改委、省審計廳及財政部駐浙江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二條省財政廳收到財政部下達的補助資金(包括預撥資金和清算資金)後,會同省交通運輸廳、省經信委、省發改委在30日內下撥資金到相關市、縣(市、區)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將補助程式、補助對象、補助標準和金額等內容及時向社會公示。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收到省級資金檔案後60天內,會同同級交通運輸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將補助資金髮放到補助對象。
第十四條補助資金應當全額用於補助實際用油者和新能源公車的運營,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嚴格規範資金使用撥付程式,明確責任主體,加快撥付進度,切實做到專款專用。

第四章監督檢查與績效考核

第十五條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省經信委、省發改委對各市、縣(市、區)補助資金的申請、發放程式和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
同時,省交通運輸廳根據省政府制定的新能源汽車推廣工作任務以及我省新增及更換公車數量下達新能源公車推廣目標任務數,對各市、縣(市、區)新能源公車推廣使用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補助對象和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準確填報有關報表。對未報送或未按期報送有關報表的補助對象,不予補助。
對弄虛作假,套取補助資金的補助對象,一經查實,追回上年度補助資金,並取消下年度補助資格。
對虛報瞞報節能與新能源公車推廣數量和推廣比例、擴大範圍發放補助資金、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和管理人員,一經查實,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各市、縣(市、區)要建立健全補助資金分配使用和監督檢查制度,及時劃撥補助資金,督促指導相關單位按規定使用資金,並接受財政、審計、交通運輸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中央的節能與新能源公車運營補助按《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關於關於完善城市公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和《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新能源公車推廣套用考核辦法(實行)的通知》(交運發〔2015〕16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各市、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經信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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