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岳陽市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資金管理試行辦法,是為切實解決專業漁民生產困難,根據財政部、農業部《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100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 外文名:The Trial Measures for Yueyang city fishery product oil price subsidy funds management
  • 地點:岳陽市
  • 養殖漁船: 0.225
,切實解決專業漁民生產困難,根據財政部、農業部《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100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油補資金的申報、審核、發放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畜牧水產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油補資金管理工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做好油補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油補標準全市統一按照農業部確定的計算公式來核定。計算公式為:
年油價補助用油量(噸)=主機總功率(千瓦)×補助用油係數(噸/千瓦)
補助用油係數(噸/千瓦)=作業天數×每天作業小時×0.000205(噸/千瓦/小時)
補助用油量係數按不同作業類型分為如下七檔:
單位:噸/千瓦
拖網 圍網 刺網 張網 釣具 其他
捕撈漁船 0.24 0.246 0.226 0.164 0.164 0.156
第五條 油補資金的補助對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所從事的漁業生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第五條 油補資金的補助對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所從事的漁業生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二)捕撈機動漁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漁業船舶證書(證件),並在一個補助年度內從事正常捕撈生產活動時間累計不低於三個月。捕撈漁船船數和功率數控制在農業部2008年核定數據範圍內,並納入省級資料庫管理。
(三)養殖漁民(漁業企業)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以下簡稱養殖證)和漁業船舶證書(證件),使用養殖機動漁船從事正常養殖生產活動。
第六條 油補資金申報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縣級畜牧水產部門應組織符合條件的補助對象填報補助申請表,內容包括國內捕撈機動漁船和養殖機動漁船、船主和養殖證基礎信息,補助年度內是否正常生產作業,有無違法情況等。
(二)縣級畜牧水產部門對補助申請表進行審核,建立油補資金髮放台賬,詳細記錄發放對象的身份信息、捕撈許可證號碼、養殖證編號、漁船登記證號、聯繫電話等信息。
(三)縣級畜牧水產部門將補助對象的資格及詳細信息在本轄區內進行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由縣級畜牧水產部門於2月底前將上年度捕撈機動漁船、養殖機動漁船統計和補助用油量測算情況及油補申報信息報送市畜牧水產部門審核,同時抄報同級財政、審計部門。
第七條 油補資金髮放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油補資金下撥後,縣級畜牧水產部門編制油補資金髮放方案並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市畜牧水產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核。
(二)縣級畜牧水產部門將油補資金髮放對象相關信息在本轄區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信息主要包括補助對象及其身份信息、捕撈許可證號、養殖證編號、漁船登記證號、補助標準、補助金額等。
(三)公示無異議後,嚴格按照“一卡(折)通”的形式將補助資金在一個月內一次性直撥到人(戶),或轉賬到漁業企業,確保油補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第八條 油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有證無船、一船多證、非法船舶、偽造證件等方式騙取油補資金,嚴禁擅自擴大補助範圍或提高補助標準,嚴禁擠占、截留、挪用油補資金和工作經費。
第九條 油補資金髮放對象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電毒炸魚作業、不得違反禁漁規定作業、不得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業、不得暴力抗法。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財政部門依法追繳被侵占的油補資金;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提供虛假材料申領油補資金的,一經查實,將依法取消油補資金申領資格,並在全市範圍內予以通報。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得予以油價補助。有其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漁業生產的,扣減全年油價補助的50%。
第十二條 市畜牧水產部門負責對油補資金補助對象申報的漁船、養殖證、生產作業等情況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市財政部門對油補資金撥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縣級財政部門及時、足額將油補資金撥付到位。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油補資金申報、撥付等情況的審計和督查。如發現違法違紀行為,將追究責任人的行政和紀律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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