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區漁業油價補助發放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漁業油價補助發放管理,保障漁業生產者合法權益,確保漁業油價補助政策落實到位,根據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印發<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1006號)、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關於貫徹實施財政部、農業部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建〔2012〕47號)和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江蘇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漁業油價補助發放工作的通知》(蘇海計〔2014〕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亭湖區漁業油價補助發放工作實施方案
  • 地區:亭湖區
  • 工作內容:漁業油價補助發放
  • 類型:工作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細則,補助對象和補助條件,申請審核手續,檢驗登記,功率管理,漁船管理,掛鈎制度,公開制度,組織領導,監督檢查,

實施方案細則

補助對象和補助條件

各鎮(街道、經濟區)要把好漁業油價補助申報、審核、確認關,要加強對補助對象的審核和認定,嚴格執行輔助漁船不得作為補助對象的規定,從事水產收購、運銷的漁船以及從事捕撈、養殖輔助服務的漁船不得作為補助對象。
加強捕撈生產作業時間的界定,切實做好以下幾個環節的工作:一是漁民在填寫《漁業油價補助申請表》時必須如實對全年作業時間進行統計、申報,並承諾對其真實性負責,同時必須提供生產記錄;二是由漁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鎮(街道、經濟區)逐級對漁民提供的《漁業油價補助申請表》和生產記錄進行審核並簽字蓋章認可;三是區農委負責對村(居)民委員會、鎮(街道、經濟區)審核並簽字蓋章認可的漁船生產記錄、簽證記錄等進行查驗;四是認真落實“三級公示” 制度,區農委在申報階段和發放前分別在亭湖農業網站和漁民所在村(居)、鎮(街道、經濟區)進行公示。對在上述環節中被認定為一個補助年度內從事捕撈生產活動時間累計低於三個月的,一律取消補助資格。

申請審核手續

各鎮(街道、經濟區)應組織符合申請條件的漁業生產者做好漁業油價補助申請工作。一是認真填報《漁業油價補助申請表》,內容包括漁船、船主、養殖證基礎信息、補助年度內是否正常生產作業、年實際耗油量、有無違反《漁業法》等法律法規情況等。二是對填報內容進行核實,包括與相關證書進行核對、與日常管理記錄進行核對、與系統檔案信息進行核對等。三是履行簽字蓋章手續,所在村(居)、鎮(街道、經濟區)在對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後,逐級簽字蓋章予以確認。《漁業油價補助申請表》內容完整、手續齊全的,區農委方可受理申報。

檢驗登記

嚴格執行“雙控”制度,將捕撈漁船船數和功率總量控制在國家和省下達的指標範圍內,並納入全國和省級資料庫管理。區漁船檢驗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登船檢驗的規定。各鎮(街道、經濟區)要嚴格區分生產船、“連家船”和生活船,生活船不得作為生產作業船享受漁業油價補助。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擴大範圍、降低標準、放寬尺度。各鎮(街道、經濟區)要加強對漁船身份的核查確認工作,防止一船多證、一證多船以及套牌、冒牌等現象。漁船狀況發生變動後要及時通知漁民申請上報區漁船檢驗機構對信息系統和相關證書進行更改。

功率管理

區農委要加強捕撈管理,進一步保護漁業資源、控制捕撈強度。加強捕撈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對不適宜捕撈的漁船和水域不得發放捕撈許可證,對在一定水域範圍內發放捕撈許可證過多的要限期進行壓減。
加強對跨界作業漁船的管理。跨水域從事捕撈作業的漁船,須獲得捕撈作業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的批准,並憑其核發的臨時(特許)捕撈許可證或簽證記錄、出具的捕撈生產作業時間的證明等向船籍所在地的村(居)、鎮(街道、經濟區)逐級提出漁業油價補助申請。
加強對漁船作業方式的管理。捕撈漁船的作業方式變更應履行相關批准手續。內陸捕撈漁船作業方式應符合作業水域和漁業資源實際狀況,從嚴控制拖網、圍網、刺網等作業方式的審批。各鎮(街道、經濟區)要嚴格審核把關、防止利用作業方式調整來提高漁船的補助標準。
根據省海洋與漁業局和省財政廳蘇海計[2014]4號檔案精神,內陸捕撈漁船作業實際耗油量情況,自2013年起,內陸捕撈機動漁船從事內河、河盪、水庫等捕撈的,其補助總功率按單船6.6千瓦的標準核算確定。船舶主機總功率低於測算標準的按實核算,超過測算標準的按測算標準核算。

漁船管理

進一步規範養殖證的發放與管理,要嚴格按農業部《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省海洋與漁業局關於養殖證制度建設要求及當地政府批准的《水域灘涂養殖規劃》等發放與管理養殖證。不符合上述規定要求的,不得作為漁業油價補助發放的依據。
各鎮(街道、經濟區)應加強養殖漁船使用管理,嚴格控制內河、河盪和池塘養殖漁船享受補助。對養殖區域交通狀況較好、機動漁船已不是唯一的生產工具或實際生產中不使用的機動漁船,不得發放漁業油價補助。
從事在內河、河盪、水庫和池塘等區域從事養殖的,養殖機動漁船補助用油量按照單位養殖水面標準可補助養殖機動漁船主機功率不超過1.0千瓦/公頃核算確定。計算所得補助主機總功率低於實際主機總功率的按核算數確定,計算所得補助主機總功率高於實際主機總功率的按實確定。

掛鈎制度

區農委要依照職能分工,加大執法管理力度,對漁船、捕撈、養殖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嚴肅查處。要認真執行漁業油價補助與漁業執法掛鈎政策,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省海洋與漁業局關於違法違規漁船油價補助扣減比例的通知》(蘇海管〔2013〕4號)規定扣減漁業油價補助。

公開制度

各鎮(街道、經濟區)要加強漁業油價補助政策的宣傳,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漁業油價補助公示制度的規定,實行陽光操作。堅持做到“三公開”和“兩公示”,即補助政策公開、補助方案公開、補助程式公開,補助資格公示、補助金額公示。區農委在收到各鎮(街道、經濟區)上報的《漁業油價補助申請表》後要進行“三級公示”。除在鎮(街道、經濟區)、村(居)進行公示外,還要在亭湖農業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應不少於5個工作日,同時設立並公布監督電話,以方便漁民民眾和社會監督。

組織領導

漁業油價補助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對轄區內的漁業油價補助工作負責。區政府成立漁業油價補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加強對漁業油價補助工作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定期研究解決漁業油價補助工作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各鎮(街道、經濟區)、村(居)要成立領導小組,組織專門的工作班子,明確內部職責分工,落實專人負責,加強工作銜接和協調,做好油價補助基礎數據的統計、核實、匯總、上報等工作。區財政局會同區農委負責做好漁業油價補助資金的申請、分配、撥付和清算工作。

監督檢查

區農委、財政局要會同審計、監察等部門,加強對漁業油價補助資金的申請、申報、公示、發放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和錯誤,要及時進行處理和糾正。各鎮(街道、經濟區)要加強漁業油價補助基礎數據的核實、統計工作,對所提供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對違反漁業油價補助資金髮放規定的,將由區財政局依法追繳被侵占的補助資金。對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取消其補助資金領取資格,視情節給予處罰, 對負有直接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的人員,及時移送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