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鄉村旅遊促進辦法

《浙江省鄉村旅遊促進辦法(草案)》是浙江將出台的政府規章,以促進鄉村旅遊發展。

《辦法》重點對鄉村旅遊新業態的安全問題,明確經營要求、細化標準,填補鄉村旅遊新業態監管空白。在全國首次對露營營地、玻璃棧道、熱氣球、水上滑板、滑翔傘、大型遊樂設施等旅遊項目的監管責任作了明確,並對鄉村旅遊經營存在的強行推銷產品、哄抬物價、摻雜、摻假等問題予以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鄉村旅遊促進辦法
  • 發布單位:浙江省政府
辦法全文,立法過程,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2023年2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5號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鄉村旅遊資源,保障鄉村旅遊經營者、旅遊者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鄉村旅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推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和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浙江省旅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鄉村旅遊的發展、保障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鄉村旅遊,是指依託鄉村的地域空間,利用鄉村自然和人文資源開展的遊覽、度假、休閒、研學等形式的旅遊活動。
第三條 鄉村旅遊促進工作應當堅持綠色低碳發展,堅持發展與規範並重,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農民參與,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壯大和農民增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旅遊促進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鄉村旅遊基礎設施建設、融合發展、安全監管責任落實等重大問題,並將鄉村旅遊促進工作情況納入鄉村振興和共同富裕考核評價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旅遊對口聯繫和協作機制,支持山區、海島發展鄉村旅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鄉村旅遊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旅遊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鄉村旅遊資源保護、服務管理、糾紛處理等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引導農民保護和合理利用鄉村旅遊資源,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鄉村旅遊服務管理、糾紛處理等工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整合集體所有土地、資金、農村村民住宅等發展鄉村旅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推進鄉村旅遊數位化轉型,加強數位技術在鄉村旅遊中的套用,拓展鄉村旅遊數位化套用場景,促進鄉村旅遊經營、服務、管理的數位化發展。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長三角區域、詩路文化帶沿線地區等整合鄉村旅遊資源,聯合開發鄉村旅遊精品線路,打造特色鄉村旅遊產業。
第九條 鄉村旅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宣傳教育、交流服務等作用,積極參與鄉村旅遊的標準制定、服務評價、數字套用、產品推介等活動,協助做好鄉村旅遊促進工作。
第二章 發展與規範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域旅遊的理念,統籌整合區域內鄉村旅遊資源,促進鄉村旅遊產業高質量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鄉村旅遊營商環境,制定支持鄉村旅遊投資的政策措施,鼓勵企業、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共同發展鄉村旅遊產業。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旅遊資源進行全面普查評價,建立鄉村旅遊資源信息庫,並進行分類管理和動態更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根據鄉村旅遊資源普查評價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鄉村旅遊專項規劃,明確本地鄉村旅遊發展的空間布局、重點區域、業態類型、基礎設施等內容。
編制鄉村旅遊專項規劃應當尊重農民發展意願,突出鄉土風情、鄉村特色風貌和文化傳承,並與其他規劃相銜接。鄉村旅遊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村莊規劃。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生態環境和鄉村特色風貌的保護,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等規定,推動節能降碳技術的套用,促進鄉村旅遊發展綠色轉型。
第十三條 鼓勵對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築、不可移動文物等進行保護性利用,通過民間藝術表演、民風民俗呈現、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體驗、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等形式,促進文化與鄉村旅遊產業的融合。
鼓勵合理利用農田、森林、濕地和水利工程等資源和設施,開發休閒觀光、康復療養等鄉村旅遊產品和服務,促進農業、康養與鄉村旅遊產業的融合。
鼓勵發展鄉村健身休閒、山地戶外運動、鄉村冰雪運動等,促進體育、健身與鄉村旅遊產業的融合。
鼓勵結合鄉村旅遊,開展革命傳統教育、科普教育,發展紅色旅遊,促進教育、研學與鄉村旅遊產業的融合。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重保護農民在鄉村旅遊發展中的合法權益,拓寬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參與鄉村旅遊發展的渠道,協調建立合理穩定的利益分配機制,支持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保底收益加按股分紅、利潤返還等模式共享鄉村旅遊發展收益。
鼓勵鄉村旅遊經營者與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取合作開發旅遊項目等方式為旅遊重點區域以及周邊鄉村提供就業崗位,促進轉產轉業。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法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開辦鄉村旅遊企業。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股份合作形式發展鄉村旅遊產業,組織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營性資產、資金、勞務等入股,依法成立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業,開展鄉村旅遊經營活動。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聘請鄉村旅遊專業團隊開展鄉村旅遊項目策劃、行銷推廣,提高鄉村旅遊經營水平。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旅遊宣傳推廣,通過舉辦鄉村旅遊精品景點推介、博覽會、節慶等活動,擴大本地鄉村旅遊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鼓勵具備優質鄉村旅遊資源的地區集群化發展鄉村旅遊產業,打造高品質鄉村旅遊重點村鎮、景區村鎮、等級鄉村民宿等品牌,發揮典型帶動作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鄉村旅遊調查統計,進行鄉村旅遊富民貢獻率監測,用於鄉村旅遊發展的分析和決策。
第十八條 鼓勵鄉村旅遊經營者生產、銷售具有本地歷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特色的鄉村旅遊商品,提升鄉村旅遊商品的實用性、便攜性,促進鄉村旅遊購物,增加鄉村旅遊收入。
鼓勵鄉村旅遊經營者通過電子商務平台、網路直播、雲展覽等方式,促進鄉村旅遊商品、農副產品的展示和銷售。
第十九條 鄉村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明碼標價、公平競爭、誠實守信,不得採取下列行為從事經營活動:
(一)強行推銷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二)哄抬物價;
(三)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鄉村食品小作坊應當符合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鄉村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經營省和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禁止目錄中的食品。
第二十一條 鄉村旅遊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保障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二條 鄉村旅遊經營者從事熱氣球(不含系留式氣球)、水上滑板、滑翔傘、射箭等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體育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經營規範制定相應的運行安全方案,明確所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應急救援措施、暫停營業的情形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鄉村旅遊經營者從事露營營地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經營規範制定相應的運行安全方案,明確所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應急救援措施、暫停營業的情形等內容,並配備污水處理、公共廁所等必要設施。
禁止在易發山體滑坡、土石流、洪水等自然災害的危險區域開展露營經營活動。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停車場、供水供電、新能源汽車充電、信息網路、標識標牌、污水處理等鄉村旅遊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改造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寄遞物流體系建設納入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範圍,推進鄉村寄遞物流綜合服務站建設,為鄉村旅遊商品銷售提供便利的寄遞物流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開通連線鄉村旅遊集聚區、景區村鎮等地的鄉村旅遊客運專線,設定共享交通設施,提升鄉村旅遊便捷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鄉村公共廁所生態化、無害化建設和改造,健全運營管護機制,提升鄉村公共廁所服務旅遊的功能。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鄉村旅遊用地列入鄉村產業發展用地保障範圍,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措施盤活利用農村存量建設用地、閒置宅基地;對使用荒山、荒坡、荒灘、邊遠海島土地建設的鄉村旅遊項目,可以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工程產生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可以優先用於發展鄉村旅遊產業。
第二十六條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入市政策,依法用於發展鄉村旅遊產業;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用於發展鄉村旅遊產業的,可以依法採用彈性年限出讓、先租後讓等方式靈活供應土地。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收儲的閒置宅基地,依法以市場化方式流轉其使用權和經營權,用於發展鄉村旅遊產業。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預留建設用地機動指標,優先用於保障布點分散、與其他建築物有密切依附關係的鄉村旅遊配套設施用地。
禁止將鄉村旅遊配套設施用地變相用於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對鄉村旅遊發展的支持,採取以獎代補、先建後補、財政貼息等方式加大對鄉村旅遊產業的支持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鄉村旅遊產業投資基金,創新投融資模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鄉村旅遊產業。
第二十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通過提高貸款額度、延長貸款期限等方式,為符合條件的鄉村旅遊經營者提供多渠道的信貸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拓寬擔保物範圍,開展鄉村旅遊項目相關特許經營權、收費權和應收賬款質押等擔保貸款業務,拓展鄉村旅遊融資渠道。
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鄉村旅遊經營者的融資增信支持。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發符合鄉村旅遊特點和市場需求的保險產品和服務,有效分擔鄉村旅遊經營風險,提升鄉村旅遊經營者應對疫情、極端天氣等突發情況的能力。
鼓勵和支持鄉村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投保鄉村旅遊保險。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旅遊人才激勵機制,推動將鄉村旅遊人才納入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緊缺人才、高層次人才認定範圍,為鄉村旅遊人才提供落戶、生活居留、社會保障等方面便利,引導鄉賢、青年等從事鄉村旅遊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鄉村旅遊人才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為鄉村旅遊人才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科技、人力社保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專項培訓,提升其經營能力和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指導、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定鄉村旅遊相關專業。
鼓勵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與鄉村旅遊經營者開展合作,重點培養鄉村旅遊運營師、民宿管家等套用型鄉村旅遊專業人才。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鄉村旅遊公共服務,根據需要建立遊客諮詢服務中心,提供景點解說、信息諮詢、安全救援、投訴處理、糾紛化解等服務。
第三十四條 鼓勵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通過政府採購、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符合條件的鄉村旅遊經營者提供會務、培訓、職工療休養等服務。
第三十五條 省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依託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推進鄉村旅遊套用場景建設,系統集成信息查詢、景點展示、智慧型導覽、風險預警等功能,提升鄉村旅遊服務的數位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鄉村旅遊業務協同和數據共享機制,最佳化辦事流程,降低第三方機構檢測、評估費用,為經營鄉村旅遊項目、舉辦鄉村旅遊活動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鄉村旅遊安全應急預案,建立鄉村旅遊突發事件應對機制,公布統一的救助電話,提高鄉村旅遊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根據鄉村旅遊發展的實際需要,合理布局院前醫療急救站點,為旅遊者提供及時的醫療急救服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鄉村旅遊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對相關鄉村旅遊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省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設鄉村旅遊數字監管套用,綜合利用數位化監督檢查手段,加強對鄉村旅遊經營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託鄉村旅遊數字監管套用,對餐飲、住宿等鄉村旅遊經營行為實施線上監控。
鄉村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建立電子台賬,通過鄉村旅遊數字監管套用向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推行聯合執法制度,對鄉村旅遊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中涉及多個行政執法機關職責的事項,開展聯合執法;對同一監督檢查對象實施多項行政檢查的,原則上應當同時一次性開展。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加強對旅遊景區、度假區、景區村鎮內的玻璃棧道、室內冰雪冰雕、露營營地的日常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部門應當加強對熱氣球(不含系留式氣球)、水上滑板、滑翔傘、射箭等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體育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目錄範圍內的大型遊樂設施、非公路用旅遊觀光車輛的日常監督檢查,推動將特種設備目錄外風險係數較高的遊樂設施納入特種設備實施監督管理,並為小型遊樂設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 省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鄉村民宿、農家樂經營服務質量評價機制,促進鄉村民宿、農家樂健康規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建設、應急管理、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鄉村民宿、農家樂房屋質量、消防等方面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鄉村旅遊經營者從事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體育經營活動,未制定相應的運行安全方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鄉村旅遊經營者從事露營營地經營活動,未制定相應的運行安全方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鄉村旅遊經營者從事露營營地經營活動,未配備污水處理、公共廁所等必要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鄉村旅遊經營者在易發山體滑坡、土石流、洪水等自然災害的危險區域開展露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鄉村旅遊促進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履行鄉村旅遊促進的職責,適用本辦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法過程

2023年2月2日,省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鄉村旅遊促進辦法(草案)》,下一步將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是我省共同富裕示範區建設法規規章“1+N”體系中一部創新性政府規章,立足於固化提升我省鄉村旅遊發展中的經驗成果,解決制約鄉村旅遊發展的堵點難點問題,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和共同富裕示範區建設。一是聚焦產業發展。要求對鄉村旅遊資源進行全面普查評價、有機整合、系統提升,編制鄉村旅遊專項規劃;加強鄉村旅遊產業與文化、農業、體育、教育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節能降碳技術在鄉村旅遊發展中的套用;要求創建鄉村旅遊重點村鎮、景區村鎮、等級鄉村民宿等品牌。二是聚焦富民增收。在經營模式上,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開辦鄉村旅遊企業、成立股份制合作社、委託專業團隊等方式經營鄉村旅遊產業。在收益分配上,要求建立合理穩定的利益分配機制,支持農民通過保底收益加按股分紅、利潤返還等模式共享鄉村旅遊發展收益。在促進就業上,推動鄉村旅遊經營者與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取合作開發旅遊項目等方式提供就業崗位。在旅遊購物上,推動鄉村旅遊經營者生產、銷售鄉村旅遊商品,增加鄉村旅遊收入。三是聚焦安全規範。對鄉村旅遊新業態明確經營要求、細化標準,著重填補鄉村旅遊新業態監管空白,在全國首次對露營營地、玻璃棧道、熱氣球、水上滑板、滑翔傘、大型遊樂設施等旅遊項目的監管責任予以明確。四是聚焦保障支持。將鄉村旅遊發展與鄉村各領域政策措施有效銜接,從基礎設施、土地供給、人才培養、政務服務、財政、金融、保險等方面給予全方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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