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民宿(農家樂)治安消防管理,促進休閒農業、鄉村旅遊發展,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浙江省旅遊條例》《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發展提升農家樂休閒旅遊業的意見》精神,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文號:浙公通字〔2016〕60號
- 發布機構:浙江省公安廳
- 發布日期:2016年8月10日
第一條 為規範民宿(農家樂)治安消防管理,促進休閒農業、鄉村旅遊發展,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浙江省旅遊條例》《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發展提升農家樂休閒旅遊業的意見》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宿(農家樂)是指位於鄉村和旅遊風景區規劃區範圍內,利用城鄉居民自有住宅開辦的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的小型旅遊服務設施,其規模為單棟房屋客房數量不超過15間、建築層數不超過4層且總建築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
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放寬民宿(農家樂)規模界定標準,但應相應提高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 開辦民宿(農家樂)房屋應當為合法建築,並滿足有關房屋質量安全要求,同時還要符合本規定中的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檢查、監督、指導民宿(農家樂)經營者落實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強化安全防範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隱患,並依法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 各地應當引導、幫助民宿(農家樂)經營戶密集的村居建立完善治安巡防隊伍、志願消防隊伍,配備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裝備。
第六條 民宿(農家樂)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經營戶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申請特種行業許可,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特種行業許可申請登記表(民宿、農家樂)》、《浙江省民宿(農家樂)消防安全情況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所在鄉鎮(街道)出具的位於鄉、村莊或旅遊景區規劃區範圍內的證明檔案;
(四)標明經營場所各層客房、內部通道、消防設施等分布及面積的平面示意圖。
第七條 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收到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憑證並載明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八條 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轄區派出所進行現場檢查,轄區派出所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情況填寫《浙江省民宿(農家樂)消防安全現場檢查情況表》後移交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批准特種行業許可的,許可證上應當備註民宿(農家樂)。
第九條 開設民宿(農家樂)應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客房的門、窗須符合防盜要求,並設有符合防盜要求的物品保管櫃(箱)。
(二)具備單獨的旅客住宿房間。
(三)安裝並能熟練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或手機APP旅客住宿登記系統。
第十條 開設民宿(農家樂)應符合以下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建築主體應為鋼筋混凝土或磚混結構,當樓板或樓梯為木結構時,建築層數不得超過2層且每層最大建築面積不得大於200平方米。
(二)疏散樓梯可採用敞開樓梯間或室外疏散樓梯,採用敞開樓梯間的,客房門應安裝閉門器。疏散樓梯淨寬不應小於1.1米,確有困難時,不得小於0.9米。
(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3層及3層以上樓層應每層配置逃生繩、逃生梯等逃生設施,且應對其採取保護措施。
(四)每間客房應設有開向戶外的窗戶,窗戶不得設定金屬柵欄,確需設定時,應能從內部易於開啟,並可供人員逃生。
(五)客房、廚房、內走道應安裝獨立式或聯網型火災探測報警器,樓梯間、疏散走道應設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客房應配備逃生用口罩和手電筒等器材。
(六)每層配備不少於2具3公斤以上ABC型乾粉滅火器,並放置在公共部位。
(七)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採取隔熱、散熱等保護措施。明敷的電氣線路應穿阻燃硬質PVC管或金屬管保護。
(八)除廚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瓶裝液化石油氣。廚房與其他部位應當採取分隔措施,並設定自然排風窗。燃油、燃氣鍋爐房不得設定在主體建築內。
(九)除棋牌室、音樂茶座外,建築內不得設定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十一條 民宿(農家樂)可設定1部疏散樓梯。當樓梯間不能直通屋頂平台並通向相鄰建築進行疏散時,規模達到下列條件的,應設定2部疏散樓梯:
(一)建築層數為3層,且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於200平方米的;
(二)建築層數為4層,且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於125平方米的。
第十二條 民宿(農家樂)經營戶應當履行下列治安、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主動消除安全隱患。
(二)落實住宿遊客身份證件查驗和信息登記錄入制度;
(三)嚴禁利用經營場所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四)建立完善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民宿(農家樂)經營戶違反前款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民宿(農家樂)治安、消防的日常監督管理。檢查發現民宿(農家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經限期整改仍不能消除的,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應依法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發現房屋屬於違法建築或者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應依法撤銷特種行業許可。
在行政許可、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發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浙江省公安廳治安總隊、消防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各地可根據此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