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鄉村旅遊促進條例

為了保障鄉村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有效保護生態環境,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鄉村旅遊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浙江省旅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鄉村旅遊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州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19年9月27日
全文,解讀,

全文

(2019年7月31日湖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旅遊活動以及鄉村旅遊產業發展、服務保障、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鄉村旅遊活動,是指依託鄉村自然、人文資源開展的遊覽、度假、休閒、康養、研學、體驗等。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旅遊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綜合協調機制,定期研究鄉村旅遊工作,組織制定促進鄉村旅遊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解決鄉村旅遊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內鄉村旅遊的資源保護、產業發展、秩序管理、糾紛處理等工作。依法設立的鄉村旅遊工作機構,負責做好相關服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旅遊業發展的統籌協調和旅遊監督管理。
市、區縣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統計、綜合行政執法、大數據發展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旅遊相關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民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鄉村旅遊;依法建設和管理本村的旅遊公共設施;加強自治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監督管理、糾紛處理等工作。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利用村集體所有或者使用的資源發展鄉村旅遊。
村民會議可以將文明經營、秩序維護納入村規民約。
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員會等村級組織履行職責,依法對鄉村旅遊中的有關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條 市、區縣文化廣電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旅遊行業協會的支持、指導,促進其發揮作用。
鄉村旅遊行業協會應當提升服務能力,開展教育宣傳、業務諮詢、信息交流、專業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加強與相關行業協會的交流合作;參與行業政策制定、誠信體系建設、市場信息發布、旅遊產品推介等活動。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以環太湖濱湖休閒、西部自然生態、東部水鄉民俗鄉村旅遊為重點,推進鄉村旅遊品質化、特色化、集聚化發展,促進全域旅遊。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鄉村旅遊與保護生態環境相協調原則,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鄉村旅遊專項規劃,並做到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新建、改建、擴建鄉村旅遊項目應當符合鄉村旅遊專項規劃要求。
第八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廣電旅遊等有關部門依法制定和組織實施鄉村旅遊地方標準,引導鄉村旅遊經營者按照標準提供服務。
鼓勵鄉村旅遊行業協會、經營者依法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託世界鄉村旅遊大會等平台,開展交流研討、形象宣傳、產品推介等活動,提升本市鄉村旅遊品質和影響力。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機構等開展鄉村旅遊發展研究。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旅遊與農業、文化、科技、體育等產業融合,支持鄉村旅遊新產業、新業態發展。
鼓勵依託特色小鎮、特色村落、太湖漊港、桑基魚塘、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絲綢、茶、瓷、湖筆、酒、竹等旅遊資源,開發特色旅遊項目和產品。
鼓勵挖掘和利用博物館、紀念館、藝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農耕文化、農事民俗等旅遊資源,發展鄉村旅遊產業。
第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本行政區域內和周邊的旅遊資源,引導鄉村旅遊行業協會和經營者設計、開發、推廣鄉村旅遊線路。
鼓勵鄉村旅遊經營者加強跨區域、跨業態合作,共同開發、推介鄉村旅遊線路,組織相關旅遊活動。
第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鄉村旅遊投資的政策措施,鼓勵、引導和規範工商資本開發鄉村旅遊項目,引領鄉村旅遊高質量發展;鼓勵和支持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投資鄉村旅遊項目。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工商資本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等共同開發和經營當地的旅遊資源。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省的有關規定,根據有利於促進民宿(農家樂)發展的原則,制定民宿(農家樂)管理辦法。
市、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應當規範民宿(農家樂)等級評定,建立退出機制,支持精品民宿(農家樂)發展。
第十四條 鼓勵建設休閒農場、休閒農莊等鄉村旅遊項目,開展果蔬採摘、產品展示、科普教育、農事體驗等活動。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符合投資、產值、就業、產業規模等要求的休閒農業項目,可以依法優先保障建設用地。
鄉村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建設、使用休閒農業設施。
第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美麗鄉村建設成果,完善旅遊公共設施,挖掘旅遊資源,根據實際推進景區村莊建設。
村集體經濟組織委託專業機構經營景區村莊的,應當對委託經營的集體資產、經營期限、利益分配等進行約定。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廣電旅遊等有關部門,制定並推廣景區村莊委託經營契約示範文本。
第十六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監督採購代理機構及時有效發布政府採購信息;依法將符合條件的民宿(農家樂)、休閒農莊等鄉村旅遊經營者確定為政府採購的入圍供應商。
鼓勵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工會組織依法委託符合條件的民宿(農家樂)、休閒農莊等鄉村旅遊經營者提供交通、食宿、會務和職工療休養等服務。
第十七條 鼓勵挖掘、生產、銷售具有地方特色的農副產品、工藝品、文化創意產品,支持建立農副產品交易市場、特色商店、農村電商等平台,促進旅遊購物。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鄉村旅遊發展的實際需要,推進鄉村公路、旅遊綠道、旅遊集散(換乘)中心、交通旅遊驛站、停車場(位)、充電樁、公共廁所等旅遊公共設施建設和管理。
市、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鄉村旅遊發展的實際需要,規劃開通鄉村旅遊產業集聚區、景區、景區村莊的旅遊客運專線或者旅遊公交,滿足旅遊者的交通需求。
第十九條 市、區縣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為鄉村旅遊經營者辦理證照提供便利服務。
市、區縣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根據鄉村旅遊發展的實際需要,健全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合理布局急救站點,為旅遊者提供及時的醫療急救服務;聯合紅十字會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的普及、培訓。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預留用地空間,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標用於鄉村旅遊項目建設。通過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增減掛鈎節餘的建設用地,應當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標用於鄉村旅遊發展。
市、區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省的低丘緩坡開發利用和生態“坡地村鎮”政策,可以採取點狀布局、垂直開發、差別供地等方式,為鄉村旅遊項目提供用地。
鼓勵依法利用農村零星的存量建設用地、閒置宅基地、閒置農房、廢棄礦山,開發鄉村旅遊項目。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加強資金統籌,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支持鄉村旅遊發展。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應當重點用於鄉村旅遊發展。
鼓勵和支持金融、保險機構為鄉村旅遊發展提供融資、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鄉村旅遊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的激勵措施,對促進鄉村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帶頭人、高層次人才、返鄉創業人員等給予獎勵;對符合條件的鄉村旅遊人才,納入南太湖系列人才工程。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與鄉村旅遊經營者合作,培養實用型鄉村旅遊專業人才。
鄉村旅遊行業協會、經營者應當加強從業人員服務技能的培訓,提升鄉村旅遊從業人員的服務能力。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旅遊納入智慧城市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鄉村旅遊科學化、精細化、智慧型化管理水平。
旅遊公共信息服務平台應當拓展服務功能,提供信息諮詢、糾紛處理、信用評價等旅遊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廣電旅遊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標準依法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鄉村旅遊標誌的地方標準。
支持和引導鄉村旅遊產業集聚區、景區、景區村莊按照地方標準設定標誌。
第二十五條 鄉村旅遊項目中的特種設備的使用、檢驗、檢測和安全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經營水上漂流、滑草、滑道、玻璃棧道(橋)等具有一定風險性的鄉村旅遊項目,法律、法規未規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鄉村旅遊產業集聚區、景區、景區村莊應當健全消費維權網路和諮詢服務、調查、調解等工作機制,及時化解旅遊消費糾紛。
有條件的鄉村旅遊產業集聚區、景區、景區村莊可以建立消費維權預先賠付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立鄉村旅遊消費維權調解志願者隊伍。
第二十七條 旅遊資源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採取公告、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等方式,提示旅遊者注意防範風險。
鄉村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保障旅遊安全。
鄉村旅遊者不得違反安全警示規定組織或者實施旅遊活動。發生意外事故產生救援費用的,旅遊活動組織者以及其他被救助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救援費用。
第二十八條 鄉村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明碼標價,並對計價單位、方式等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鄉村旅遊誠信體系建設,歸集整合鄉村旅遊信用信息,依法納入信用湖州信息系統。
市、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應當根據鄉村旅遊經營者的信用狀況實行分類監管,對有不良信息的經營者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市、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不文明旅遊記錄的規定,促進文明旅遊。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鄉村旅遊經營者未依法明碼標價或者未對計價單位、方式等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的,由市、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鄉村旅遊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浙江省湖州市近日發布《湖州市鄉村旅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全國首部鄉村旅遊地方性法規。
  《條例》共33條,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對鄉村旅遊專項規劃,旅遊資源利用和整合,鄉村旅遊主要業態、配套設施、公共服務和要素保障等作了詳細規定,並對各行政主體在鄉村旅遊發展中的職能進行明確劃分。
  《條例》支持鄉村旅遊新產業、新業態、新產品發展。《條例》提出,鼓勵依託特色小鎮、特色村落、太湖漊港、桑基魚塘、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絲綢、茶、瓷、湖筆、酒、竹等旅遊資源,開發特色旅遊項目和產品。鼓勵挖掘和利用博物館、紀念館、藝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農耕文化、農事民俗等旅遊資源,發展鄉村旅遊產業。鼓勵鄉村旅遊經營者加強跨區域、跨業態合作,共同開發、推介鄉村旅遊線路,組織相關旅遊活動。市、區縣政府應當制定促進鄉村旅遊投資的政策措施,鼓勵、引導和規範工商資本開發鄉村旅遊項目。
  《條例》為鄉村旅遊發展所需的土地、資金、人才等要素提供了保障。《條例》提出,市、區縣政府應當預留用地空間,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標用於鄉村旅遊項目建設。市、區縣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加強資金統籌,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支持鄉村旅遊發展。市、區縣政府應當制定鄉村旅遊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的激勵措施,對促進鄉村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帶頭人、高層次人才、返鄉創業人員等給予獎勵;對符合條件的鄉村旅遊人才,納入南太湖系列人才工程。
  《條例》的制定和出台,標誌著湖州鄉村旅遊發展開始進入法制化時代,有利於進一步強化法治保障、推動問題解決、引領鄉村旅遊高質量發展,為全省、全國乃至國際鄉村旅遊業發展,提供更多“湖州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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