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實施辦法

《福建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實施辦法》是為了推動完善由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構成的住房保障體系,規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8月,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4部門印發《福建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實施辦法(試行)》,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8月
  • 實施時間:2024年9月
  • 發布單位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4部門
  • 文號:閩建住〔2024〕8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4部門關於印發《福建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閩建住〔2024〕8號
各設區市住建局、發改委、財政局、自然資源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建設局、經濟發展局、財政金融局、資源生態局:
為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進一步規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福建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8月19日

內容全文

福建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完善由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構成的住房保障體系,規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以下簡稱“保租房”),是指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階段性住房困難群體,限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水平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發展保租房市、縣的保租房年度計畫、規劃建設、房源籌集、項目認定等工作。
第二章 年度計畫
第四條 發展保租房的市、縣應當在摸清保租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資源的基礎上,合理制定發展規劃以及分年度實施計畫,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發展保租房的市、縣應當建立保租房項目儲備庫,對入庫項目建立檔案,根據項目成熟度進行量化排序,明確納入計畫的優先順序。
納入年度保租房計畫的保租房項目,應當通過住房城鄉建設部保租房系統進行項目管理。
第六條 對於已獲得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獎補資金的租賃住房、按規定盤活後用作保租房的閒置棚改安置住房和公租房等已享受其他財政支持的房源,均應納入年度保租房計畫,但不得重複享受補助資金支持。
對於其他已獲得中央預算內投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國債等支持的租賃住房,符合條件的均應當納入保租房計畫進行規範管理。
第七條 發展保租房的市、縣應當於每年第四季度,確定下年度保租房計畫(包括項目建設清單和租賃補貼發放數量),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以下不再列出)匯總研究同意後,報省級相關部門備案。實施過程中項目發生變化的,包括項目名稱、地址、建設主體、規模、標準、內容等變化或項目推進困難、無法繼續實施或嚴重滯後的,應當及時調整、重新報備。
發展保租房的市、縣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對上年度已列入計畫的保租房項目進行固化,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匯總研究同意後,報省級相關部門備案。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發展保租房的市、縣應當充分發揮政府、企業、社會組織等各類主體作用。支持和引導市場各類主體參與保租房建設、運營,多渠道增加保租房供給。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租房。
第九條 發展保租房的市、縣應按照職住平衡原則,結合人口和就業崗位分布、公共運輸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情況,優先利用位於城市中心區、產業園區、交通便利區或醫院、學校、商業綜合體等租賃需求多的區域存量土地、房屋。
支持通過新建、改建、改造等方式籌集建設保租房,定向分配給在鄉鎮工作的教師、醫生、民警和其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三支一扶”人員等。
第十條 發展保租房的市、縣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畫時,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保租房年度建設計畫,確定年度保租房用地供應規模和時序,優先安排、應保盡保。福州、廈門、泉州和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發展保租房市、縣應當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畫、優先安排。
保租房用地可採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租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
第十一條 新建保租房項目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可以配比不高於20%且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戶型。
第十二條 重點發展具備一定規模、實行整體運營並集中管理的保租房(以下簡稱“集中式保租房”),主要可分為宿舍型和住宅型。
對於新建宿舍型集中式保租房,應當執行《宿舍建築設計規範》以及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改建宿舍型集中式保租房應當執行《宿舍建築設計規範》或《旅館建築設計規範》以及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並可在建築內公共區域增加公用廚房、文體活動、商務、網路寬頻、日用品零售、快遞收取等服務空間,可在房間內設定衛生間、洗浴間和起居室。
對於新建或改建住宅型集中式保租房應當執行《住宅建築規範》以及現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當項目規模未達到標準規定應當配建配套設施的最小規模時,宜與相鄰居住區共享教育、社區衛生服務站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三條 保租房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和建設程式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未通過聯合驗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保租房項目應當納入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並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對已竣工但還未進入室內裝飾裝修階段或不具備入住條件的房源,應當明確裝飾裝修時序安排和交付出租使用的時間節點,並建立定期調度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租房前,應當進行房屋可靠性鑑定,改建方案必須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四章 房源籌集
第十五條 發展保租房的市、縣可採用以下渠道籌集房源:
(一)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租房;
(二)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租房,也可批量收購符合條件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租房;
(三)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對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租房;用作保租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四)可在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內建設宿舍型保租房,也可在產業園區按照租賃住房用地統一建設保租房;
(五)可將政府的閒置棚改安置住房、公租房等盤活作為保租房。
第十六條 福州、廈門、泉州和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發展保租房市、縣還可採用以下渠道籌集房源:
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對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用於建設保租房,並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
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租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
第十七條 納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市、縣(區),在尊重農民集體意願的基礎上,可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租房。
第十八條 福州、廈門和納入城中村改造擴圍城市在實施城中村改造中,可將村民富餘的安置房以小戶型為主單獨設計、集中建設,並長期租賃用作保租房;也可在妥善做好原有租戶安置搬遷、租金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將城中村房屋整體長期租賃並改造提升用作保租房。
第五章 項目認定
第十九條 保租房項目實行“先儲備,再認定,後入庫”工作機制,納入年度保租房計畫應當先取得項目認定書。
第二十條 發展保租房的市、縣應當制定公布保租房項目認定實施細則,並建立政府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工作機制。對符合保租房條件的項目,應當出具保租房項目認定書。
第二十一條 相關部門可憑保租房項目認定書給予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和落實稅費優惠、民用水電氣價格政策。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保租房實行項目清單制管理,納入年度保租房計畫的保租房項目,作為落實政府投入、土地、稅費、水電氣價格、信貸、債券等方面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依法依規落實好各項住房租賃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保租房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二十四條 支持銀行保險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符合條件的保租房項目,提供多樣化、有針對性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保租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租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新建保租房產權實行整體確權,不得辦理分戶產權,在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後,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在不動產權屬證書上寫明“保障性租賃住房”,明確用地性質和權利性質,不得通過分割或者合併的方式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和抵押登記。
第二十七條 發展保租房的市、縣應當出台保租房項目整體轉讓或主要投資人轉讓股權等權屬轉讓的管理細則,確保轉讓後原保租房性質、土地用途不變。
工業企業在生產生活配套設施用地範圍內配建的保租房不得單獨轉讓,對符合法律法規及契約約定條件允許轉讓的,必須與配套服務的工業項目用地按宗地整體轉讓。
第二十八條 省級相關部門每年組織對發展保租房市、縣工作情況實施監測評價,評價工作納入績效考評。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內容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進一步完善我省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制度體系,省住建廳牽頭制定了《福建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建設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國辦發〔2021〕22號文下發之後,經省政府同意,我廳於2022年出台《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閩建住〔2022〕2號)。截至2023年底,全省已有20多個市、縣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以下簡稱“保租房”),累計開工籌集保租房約23萬套。為進一步規範各地保租房建設,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省住建廳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結合當前實際,制定形成《建設辦法》。
二、《建設辦法》主要內容和特點
《建設辦法》共8章30條,分別從總則、年度計畫、規劃建設、房源籌集、項目認定、支持政策、監督管理、附則八個方面,明確保租房建設全流程的具體要求。主要特點如下:
(一)加強了年度計畫管理。明確了發展保租房的市、縣應以需定建,合理制定發展規劃以及分年度實施計畫,並向社會公布。
(二)明確了規劃建設要求。在建設主體上,主要是支持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等各類主體參與保租房建設、運營,多渠道增加保租房供給。在規劃選址上,明確了保租房應從新市民、青年人群體需求出發,堅持職住平衡原則。在戶型設計上,主要建設70平方米以下小戶型,允許配比不高於20%且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戶型。在籌建方式上,支持發展具備一定規模、實行整體運營並集中管理的保租房,主要可分為宿舍型和住宅型。在質量安全上,強調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租房前,應當進行房屋可靠性鑑定。在交付使用上,專門提出要加強對已竣工保租房的裝修交付管理。
(三)拓寬了房源籌集渠道。支持多渠道籌集房源,主要明確了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產業園區配建等多種保租房房源籌集渠道,其中根據國家政策調整,新增了可批量收購符合條件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租房,以及在福州、廈門和納入城中村改造擴圍城市,可在實施城中村改造中,將符合條件的安置房、城中村房屋長期租賃用作保租房。
(四)規範了項目認定機制。明確了保租房項目實行“先儲備,再認定,後入庫”工作機制,確保相對成熟的項目納入年度保租房計畫清單,相關部門可憑保租房項目認定書給予辦理各項工程手續和落實稅費優惠、民用水電氣價格政策。
(五)強化了項目監督管理。明確了保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不得改變,對新建保租房項目實行整體確權、整體轉讓制度,嚴禁以保租房之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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