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建設廳承擔的主要職責劃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三)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能劃給省交通運輸廳。
(四)建立健全全省城鎮
住房保障體系,完善
廉租住房和
公積金管理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
(五)加強全省城鄉建設規劃統籌,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
生態環境,促進全省
城鎮化健康發展。
(六)加強全省風景名勝資源管理,促進風景名勝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承擔規範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並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指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
行政執法、執法監督、
城建監察和稽查工作;對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涉及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業務進行指導。
(二)承擔保障全省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省
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省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
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省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本省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指導和監督市、縣組織實施。
(三)承擔推進全省
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省住房政策;指導全省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省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
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全省房地產
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
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
房地產開發與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
房屋面積管理、
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發布全省房地產開發、交易信息。
(五)負責全省
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六)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依法組織編制和指導實施城鄉規劃;推進城鎮化和
城市聯盟工作,承擔
海峽西岸城市群發展的規劃協調,負責核發國家審核、核准的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省人民政府交辦的省域
城鎮體系、重點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城市總體規劃、省級以上開發區總體規劃等城鄉規劃的審查並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
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和
歷史文化街區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擬訂全省城鄉市政
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
應急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橋樑、路燈、供水、節水、排水、燃氣、市容環衛、建設檔案等行業指導工作;指導全省
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
(八)研究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
城市園林綠化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工作,組織審核國家、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審核國家、
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預備名錄、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指導全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工作。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省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實施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十)承擔規範全省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全省統一定額;擬訂建設項目
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
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
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
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和監督
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十一)承擔監督管理全省
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和管理全省
建築活動;指導和監督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
勘察設計的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十二)承擔全省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
工程質量、建設監理、建築
安全生產和
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
(十三)承擔推進全省
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生活減排。
(十四)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本省
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
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4個內設機構:
綜合協調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負責文電、重要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督查工作;管理廳機關財務、物資、房產和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指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編制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推進依法
行政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立法規劃和計畫;組織研究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承擔本廳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行政複議、
行政訴訟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報備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及備案工作;負責申辦
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確認及證件管理相關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
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執法監督活動和法制宣傳;指導
城建監察及住房和城鄉建設稽查工作。
計畫財務處
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綜合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各項資金;管理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統計信息工作;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
國有資產管理和
內部審計等工作。
建築節能與科學技術處
擬訂全省建築節能、建設科技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部、省級建築節能示範項目,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實施行業國際科技交流和技術合作項目的實施;負責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廣套用;負責全省工程建設
標準化管理工作,組織制定、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指導監督國家、行業和地方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
擬訂全省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省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省住房制度改革,承辦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辦中央和本省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
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全省住房公積金
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負責住房公積金業務處理信息系統的運行管理和組織協調。
擬訂全省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產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地產市場,規範房地產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發布
房地產開發、交易信息;指導城鎮
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和管理房地產開發、
國有土地上
房屋徵收拆遷、
房地產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管理、物業管理、白蟻防治、房屋租賃、危房管理、房屋面積管理。
擬訂全省建築業改革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規範全省建築市場;規範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室內外
裝飾裝修、建築製品、
工程造價諮詢和工程建設項目
招標代理等主體行為;指導和監督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指導和管理全省建設工程造價;組織協調本省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擬訂全省建築
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工程建設監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以及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監理、檢測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擬訂全省工程勘察設計諮詢行業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技術創新與質量管理;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
抗震設防、抗震加固、超限
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省重點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配合指導全省城市無障礙建設和改造。
擬訂全省城鄉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縣政府所在地鎮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承擔海峽西岸
城市群發展的規劃協調;指導和推動
城市聯盟工作;負責省人民政府交辦的省域
城鎮體系、重點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城市總體規劃、省級以上開發區總體規劃等城鄉規劃的審查報批並監督實施;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監督有關工作;負責核發國家審批、核准的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指導城市勘察、市政
工程測量、
城市雕塑工作;指導城市
地下空間開發的規劃管理;指導和管理全省城鄉規劃市場;組織推動城鄉規劃的技術進步和交流;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擬訂全省城鄉市政公用事業、城鎮減排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省城市道路、橋樑、路燈、供水、節水、排水、
生活污水處理和管網配套、
生活垃圾處理、燃氣、市容環衛、市政公用設施等行業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管線工程建設;指導全省
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城市園林綠化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省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及建設項目選址的審查報批以及申報國家、世界自然遺產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的有關工作;組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指導和管理全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工作。
村鎮建設處
擬訂全省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國家重點鎮、省級
中心鎮的建設;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配合推動
城鄉統籌工作。
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標準和執業資格標準。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
行政編制為84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行政編制4名)。其中:
廳長1名、副廳長4名、
總工程師(
副廳級)1名、總規劃師(副廳級)1名,
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處長1名)、
副處級領導職數14名。
機關工勤人員
事業編制15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司機編制5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職責分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省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城市捷運、軌道交通規劃的審核、上報工作。
(二)城市園林、風景名勝區內
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職責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保護、管理職責由省林業廳負責,其他野生
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由省農業廳負責。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福建省委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閩政辦〔2010〕94號文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