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秩序

市場秩序

市場秩序,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是指市場生產經營主體合法交易行為與違法交易行為及其客觀後果的總和;廣義的市場秩序是市場管理主體的管理行為、市場經營主體的交易行為、市場消費主體的購買行為及市場交換客體的數量與質量作用於市場及其客觀後果的總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場秩序
  • 外文名:Market order
  • 拼音:shi chang zhi xu
  • 相關領域:經濟
  • 分類:狹義,廣義
  • 性質:客觀後果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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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狹義的市場秩序

狹義的是指市場生產經營主體合法交易行為與違法交易行為及其客觀後果的總和。在這裡內涵著構成市場秩序具有三個要素:一是主體的行為性,它是市場秩序的發生源,如果沒有生產經營主體的行為,市場秩序便無從談起;二是法律的標準性,市場秩序的好與壞,均以法律和有關政策性規定為準繩,而不可以任意主觀確定之;三是客觀的後果性,這種後果有的是微觀的,具體的;有的是抽象的。狹義的市場秩序在外延方面包括場外交易和各種隱型市場的交易行為.

廣義的市場秩序

在研究市場秩序的概念時,有必要探討它在廣義方面的內涵與外延,因為它將涉及關於市場秩序評價指標體系的相關因素。我們認為,廣義的市場秩序是市場管理主體的管理行為、市場經營主體的交易行為、市場消費主體的購買行為及市場交換客體的數量與質量作用於市場及其客觀後果的總和。廣義的市場秩序在內涵方面具有五個方面的要素,一是市場管理主體;二是市場經營主體;三是市場消費主體;四是市場交換客體,即商品;五是各種管理行為作用的結果及交換客體對市場的影響。對於廣義的市場秩序的外延應持慎重態度,因為:廣義的市場秩序在內涵方面已經包容較廣泛的範圍,概念外延過大則可能涉及到社會其他領域或更深層次的問題。但是,如果不把有關因素考慮在內,則難以從整體上研究市場秩序,確立市場秩序的評價指標體系。我們採取慎重態度,加之考慮我們面臨的市場管理規則建設、各類市場主體的法律意識、精神文明建設程度及影響市場秩序的其他因素。

內容

一:市場主體進出市場的規範化
二:市場客體進出市場的規範化
三:市場行為規範化
內容釋義:主要有三個方面:⑴ 市場準入和退出秩序。進入市場的經濟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經濟條件,才有進入的資格。同時,退出市場也必須有一定的規則。⑵ 市場競爭秩序。壟斷阻礙競爭,必須防止。競爭也必須使用正當手段,不能用傾銷等辦法打擊競爭對手。⑶交易行為秩序。交易行為應以誠信為本,買賣自由、買賣公平。不能強買強賣,不許用欺詐手段進行交易,嚴禁以假冒偽劣商品擾亂市場。

重要性

只有具備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市場才能合理配置資源。良好的市場秩序依賴市場規則來維護。
良好的市場秩序是市場機制發生作用的前提和保證。而最基本的市場秩序是公平競爭,因為市場機制的作用是通過競爭實現的,價格機制、供求機制都離不開競爭機制。

維護

一: 為了維護市場秩序,需要政府干預,制定行之有效的市場制度和規則
二: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加強市場管理
三:加強社會信用建設,建立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
四:發展市場中介組織發揮其服務、溝通、公證、監督作用

本質

首先,市場秩序體現的是市場內在的規定性。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的一種屬性,其基本特徵,一是分工生產,二是平等交換和公平競爭。平等交換和公平競爭在市場運行中的實現,必然形成一系列的特定規則和規範,表現為市場秩序。
其次,市場運行的內在秩序一旦形成,就必然不同程度地上升為法律形式,使市場運行的內在要求或秩序法制化,轉換為市場運行的法律規範。因此,市場秩序具有兩重性質,其一是市場內在的客觀規定性,其二是這些市場內在規定性的法律表現或實現形式。通常所說的市場秩序,就是指市場運行的內在規定性的法律形式。

市場規則

並不是只要實行市場經濟,就必然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只有具備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市場才能合理、最佳化配置資源。
良好的市場秩序依賴市場規則。沒有市場規則,就會導致市場無秩序,不僅會妨礙市場調節作用的有效發揮,而且還會阻礙、破壞整個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因此,規範市場秩序的根本目標,就是要保證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運行,使市場能有效地發揮資源配置的作用。

建立原則

針對市場秩序的本質內涵及其外延範圍,結合我們現實市場秩序存在的問題,建立市場秩序評價指標體系,應遵循以下的原則:
(一)重點性的原則。是指在構成市場秩序的諸要素中,抓住起主導作用和根源性的要素,予以重點研究,加大這些要素在評價體系中所占的份額,作為評價的主要對象。
(二)整體性的原則。是指在抓住重點要素的前提下,根據廣義的市場秩序的範圍,全面建立市場秩序的評價指標體系,以便於市場經營者、消費者、管理者的高度統一和綜合治理。
(三)實用性的原則。是指我們建立的市場秩序評價指標體系,目的是為了套用在市場評價的實際活動中,因而各種評價指標應具體,便於操作。
(四)科學性的原則。是指在評價指標中,應儘可能予以量化,做到口徑統一,標準一致,便於比較。
(五)法制的原則。是指在制定評價指標體系時,應儘可能依法律或定型的政策為依據,儘可能防止主觀隨意因素。
(六)巨觀與微觀相結合的原則。建立起來的市場秩序評價指標體系,既可適用於微觀市場秩序評價,也適用於中觀、巨觀市場秩序評價。

評價指標

根據市場秩序狹義與廣義的本質內涵與邏輯方面的外延,遵循上述原則,其評價指標體系應由如下諸要素構成:
(一)經營主體指標系統
市場經營主體是市場秩序的主要發生源,其整體素質優劣,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市場秩序的好壞。因此,在建立市場秩序評價的指標體系時,應把市場經營主體放在重要位置,在量化中,給以較大權重系統。構成市場經營主體指標系統的因子很多,主要有:
1.主體資格。包括經營主體的權力能力與行為能力的基本適應率。
2.主體素質。生產經營能力與主體資格基本適應率。
3.主體行為。守法經營率、不正當競爭率、侵害消費者權益率、構成行政處罰率、法律制裁率。
(二)經營商品指標系統
商品是市場交易行為所作用的客體,它既包括有形的商品,也包括無形的商品,如科研成果、技術、服務等。構成商品指標系統的因子有:
1.商品的種類;2.商品的質量(合格商品占有率,假冒偽劣商品占有率);3.名牌產品占有率;
(三)物價指標系統
1.明碼實價率;2.市價率;3.由於數量不足(缺尺少秤等)引起的價格問題。
(四)競爭力指標系統
1.商品力,主要指所經營的商品在消費者中的影響;2.行銷力,主要評價服務質量;3.形象力,主要評價市場的經營行為在公眾中的印象。
(五)消費主體指標系統
1.日平均上市人數;2.讚譽率;3.不滿意率;4.上
訪率;5.訴訟率。
(六)監管主體指標系統
從廣義角度看,市場監管主體的職能是否到位,也是市場秩序構成的一種要素。構成監管主體指標系統的因子有:
1.工商行政管理;2.稅務管理;3.衛生管理;4.安全管理;5.其它行業管理。
(七)市場管理指標系統
1.現代管理方法的套用;2.管理制度的制定與實施;3.現代管理技術的套用。
(八)社會效益指標系統
1.成交額;2.知名度;3.市場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的機製作用。
(九)其他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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