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
市場進入秩序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具有天然進入
市場從事經營的權力,其權力的源泉來自於國家
法律和
法規。取得權利的
依據,在於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具備程度,而且還必須經過法定的登記註冊程式。因此,
市場經營主體進入市場的
秩序,實際上就是取得進入市場的
法律資格和經營權力的秩序內容,具體包括:a.登記註冊秩序;b.投資導向秩序;c.經營範圍確認和變更秩序等。
市場客體即
商品進入市場
秩序,主要包括:a.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
商品範疇
秩序,如批文就不能成為商品進入市場交換;b.成為商品進入市場的
品質條件秩序;c.有關禁止走私品進入市場的秩序等。
市場行為秩序
市場行為
秩序主要包括:a.反不正當
競爭秩序;b.禁止壟斷行為秩序;c.
契約行為秩序;d.
廣告行為秩序;e.商標行為秩序;f.
工業產權轉讓秩序;g.反傾銷秩序;h.定價行為秩序;i.計量行為秩序;j.股票證券交易秩序;k.期貨交易秩序;等等。
市場結構秩序
市場結構
秩序主要包括:a.制止結構性壟斷狀態秩序;b.
產業政策秩序;c.企業集團秩序;d.企業組織結構秩序等。
市場退出秩序
市場退出
秩序包括市場經營主體退出市場和
市場客體退出市場兩方面秩序規範。
市場主體退出市場
秩序包括:a.企業歇業秩序;b.企業破產秩序;c.企業產權轉讓秩序等。市場客體退出市場
秩序主要反映在維護
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秩序方面。
影響消費者利益的商品銷售秩序
影響
消費者利益的
商品銷售
秩序,主要反映在
商品的
價值和使用價值兩個方面。其具體包括:a.
商品的功能(指商品達到其設計規定的技術性能)規範
秩序;b.商品的
品質規範秩序;c.商品的計量標準規範秩序;d.商品的定價規範秩序等。
需要指出的是:這裡所說的
商品不僅包括作為實體的商品,而且也包括技術、信息、
知識等無形商品。這裡所說的
消費者,不僅包括作為商品最終
消費者的個人,而且包括購買該商品而用以生產其他商品的生產性
消費者以及諸如社會團體組織、政府機關、學校等的群體消費者。這裡所說的利益,不僅包括消費者的
經濟利益,而且還包括人身健康、衛生以及生命安全等方面的特殊利益。因此,規範影響
消費者利益的商品銷售
秩序就是要求商品生產經營者必須以合適的
價格、充足的
數量、較好的功能和較高的
品質,將商品銷售給消費者,以滿足消費者的真正
需求和全部利益。
維護市場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交換關係秩序
維護
市場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交換關係
秩序具體包括:a.
工業產權登記註冊秩序;b.
工業產權保護秩序;c.
契約糾紛調解仲裁秩序;d.維護企業
生產經營合法自主權秩序等。
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生產經營秩序
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
生產經營秩序主要包括:a.
生產經營活動的
外部不經濟性秩序,如防止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平衡方面的秩序;b.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倫理
道德及
政治影響規範秩序,如反對和禁止生產經營黃色
書刊、淨化文化
市場環境的規範秩序;c.生產經營活動對外在空間影響的規範秩序,如規範影響市政交通、影響市容等生產經營場地設定方面的秩序。
影響涉外經濟關係的規範秩序
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
秩序,它除了應包括上述具有涉外特性的秩序外,還應包括:a.外商來華投資、中國對外投資秩序;b.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的外貿規制秩序;c.保護國內外
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的進出口
商品檢驗秩序;d.涉外
金融秩序;e.涉外
契約秩序;f.反走私販毒秩序等。
特點
市場經濟活動總是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發生、進行的。因此,社會經濟條件的不同,相應的存在著不同的
市場經濟活動規範,從而反映著不同經濟條件下的
市場經濟
秩序。
(1)一定的社會
歷史時期、社會制度以及國家所代表的一定社會
階級利益,決定相應的
市場經濟秩序。在資本主義社會,國家代表的是
資產階級的利益,而在社會主義社會,國家所代表的是全體人民大眾的利益。正是這些不同的
階級利益和社會利益所決定,國家必然從自己所代表的利益出發,對
市場經濟活動進行有利於其利益發展的規範。
(2)在不同的
歷史時期、不同的國家裡,存在著不同內涵的
市場經濟倫理道德規範。例如,銷售黃色
書刊、從事封建迷信的經營活動,在我國要受到倫理
道德觀念的譴責。但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則有不同於我國的社會經濟倫理道德觀。正是這些不同的經濟倫理
道德觀念,必然存在著對
市場經濟活動的經濟倫理道德規範,存在著不同的
市場經濟
秩序。
(3)社會經濟的性質不同,也決定著不同的
市場經濟
秩序。在我國,改革以前是計畫經濟,
市場經濟秩序體現和反映的主要是對經濟計畫的維護和約束。在改革後的有
計畫商品經濟條件下,
市場經濟
秩序則不僅要反映對經濟計畫的維護同時也要反映對整個商品經濟良性運轉的維護。所以,在改革後進入到
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市場經濟秩序體現和反映的主要是對
市場經濟運行的規範和維護,秩序的維護,其計畫的色彩已非常淡薄了,因為對
市場行為的計畫約束(這裡主要是指微觀約束)已基本不復存在。
(4)在同一性質社會的國家裡,由於各個地區本身的某些特點,同樣也會存在著不同的市場經濟
秩序規範。如中國,在
經濟特區的
市場經濟和非經濟特區的其他地區,在市場經濟
秩序的某些具體規範方面,也存在著許多的不同。
二、
市場經濟秩序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變性和相對的穩定性
由上述的第一個特點可以推知:當一國的社會
政治、經濟條件發生變革時,
市場經濟
秩序也必然地要隨著發生變化。這是因為規範
市場經濟
秩序的客觀根據和條件發生了變化。我國改革以前的
市場經濟
秩序和改革以後的
市場經濟
秩序就有著顯著的不同。
需要著重指出的是,當社會
政治、經濟條件處在量變的狀態時,
市場經濟秩序也必然處在量變的過程中,從而顯示出市場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性。這時的特點是:國家
法律、
法規、
政策、計畫、經濟倫理
道德僅發生個別的、細微的變化,
市場經濟
秩序的整個體系是基本保持不變的。而當社會
政治、經濟條件由量變躍進到質變時,即具有革命性的變革時,
市場經濟
秩序也必然相應地發生質的變革。這時的特點是:國家的
市場經濟
法律、
政策、
法規、計畫、經濟倫理
道德都在不同程度地發生較大變化,從而使市場經濟
秩序的整個體系也發生根本性的變革。
如前所述,
市場經濟
秩序是關於市場的
法律、
法規、
政策、計畫、經濟倫理
道德等對市場經濟活動規範的全體。這就決定了
市場經濟
秩序必然具有較強的法制性。 一方面,
秩序規範的絕大多數內容都是以法的形式表現出來。即使是經濟倫理
道德的軟性約束,也日益被法的形式所強化。保護
消費者利益就是這種轉變的突出例子。另一方面,對於違反
市場經濟
秩序的行為和商品生產經營者,根據情節輕重、影響大小,或者
依據行政
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根據
法律給予經濟刑事制裁,從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嚴肅性、法制性。
作用
建立和維護
市場經濟
秩序必要性,取決於其對經濟和社會的積極作用。良好的
市場經濟秩序,對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持經濟的有序協調運行,無疑是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市場經濟
秩序的實質是對
經濟利益關係的規範
市場經濟要求平等
競爭、
等價交換。所謂平等,首先是
競爭主體
法律地位的平等,不管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也不管是國有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它們都必須是平等的
競爭法律關係主體。至於經濟勢力的
競爭,實際上是不可能平等的。因此,首先必須建立起
市場主體法律制度,而
等價交換,又只能通過
市場行為法律制度和行政執法才能得到保障,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換關係和
經濟利益關係才能得到合理、穩定的規範。所有這些,都要求良好的
市場經濟
秩序,從而為各
市場主體的市場活動創造共同平等的法律環境。
市場經濟運行是動態變化的,其發展狀態常常受到許多因素的制約和影響。
商品供求、投資規模和方向、
契約的履行、
價格的上下波動、
經濟利益關係、
消費者權益實現等,都是影響
市場經濟運行的重要因素。對這些因素的控制有效與否,是維持經濟持續、協調、有序發展的重要條件。例如,如果失去對
價格的控制,
通貨膨脹就不可避免,人們生活就將受到較大波動影響。如果失去對
契約履行的規範約束,企業經濟聯繫就會扭曲甚至中斷。如果失去對商標、
廣告、
商品質量和計量標準控制,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不可能實現。 反之良好的
市場經濟
秩序,就能在一定程度緩解這些經濟運行矛盾,保持對上述因素的有效制約。當有了市場行為規則並且遵守這些規則的時候,人們的市場活動就具有較大程度的可預見性和可控制性,人們通常都能夠知道應當預防何種行為,以防止出現相反的結果,當
秩序成為
市場經濟運行效果狀況參照標準的時候,政府實際上也就可以依照並監督這些標準的執行而保持對經濟運行的有效控制。
一般說來,經濟
秩序和
政治秩序是緊密相聯的,經濟的安定和發展是
政治穩定的重要基礎。因此,欲求
政治環境的穩定,必須首先求得經濟的安定和發展。政治
秩序的相關要求突出反映在:
1.對經濟自由的維護。
2.對人們合法經濟權益的保障。
3.對政府官員腐敗的禁止和打擊。
4.物價基本穩定的維持。
5.充分就業的維持。
巨觀經濟管理的基本特徵和要求是:總量控制,經濟
協調發展,管而不死。微觀經濟管理的基本特徵和要求是:個量發展,活而有序。對經濟運行的有效管理,必須將這兩方面有機地結合起來,良好的
市場經濟
秩序,正反映了這種
巨觀經濟管理和微觀經濟管理的有機結合。在巨觀方面,
市場經濟秩序表現在
國民經濟各環節及市場管理
法規,把
商品生產、交換、分配、消費諸環節緊密結合起來,既解決
商品價值實現問題,以活躍流通促進生產,又解決
消費需求問題,以繁榮市場保證消費,真正做到“建一處市場,活一片經濟,富一方民眾”。
又如,通過制定、執行
契約法規,在巨觀上建立起適合中國
國情又遵照國際慣例的契約制度,從而規範和保證經濟的
協調發展。事實上,許多
巨觀調控手段的運用,往往都是建立新的
秩序形式表現出來的。無論是
價格控制、房地產
市場控制,還是各類市場經濟主體發展控制等,無不是如此。在微觀上,
市場經濟
秩序表現的主要是各市場經濟主體是否遵紀守法。與計畫經濟不同,法制的
市場經濟並不需要對各市場經濟主體的
人、財、物、產、供、銷都事無巨細地管起來,而只需依法對各主體及市場行為實施監督即可。
微觀經濟的所謂“活力”問題,已經由良好的
市場經濟
秩序予以合理的解決。 它既保證了最大限度的
企業經濟活力, 又為這種“活力”確定了一條可行的警戒線。超過這條界線, “活力”就轉化為混亂。微觀經濟管理實際就是這種“治亂”的監督。如果將
巨觀經濟管理與巨觀
市場秩序相對應,微觀經濟管理與微觀市場經濟秩序相對應,那么它們之間的關係是:微觀市場經濟秩序是巨觀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巨觀市場經濟
秩序有諸方面必然在微觀的市場經濟秩序諸內容上得到體現和反映。
而巨觀
市場經濟秩序,又是微觀市場經濟秩序的必然結果,是它在總量上的反映。如果各
市場經營主體都遵紀守法,則巨觀的
市場經濟運行諸環節必然出現較好的
協調發展,使得整個市場經濟
秩序井然。因此,如果說
巨觀經濟管理和微觀經濟管理的結合點在於對
市場的管理,那么,市場經濟
秩序的好與壞,則反映著這種結合質量的優與劣。換句話說,微觀有沒有搞活,有沒有
市場經濟行為的紊亂以及巨觀有沒有的失控,都可以從市場經濟
秩序上得到反映。改革開放過程中出現的某些巨觀失控和微觀無序,都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有所體現,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建立
一、市場經濟
秩序不能自動形成 從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發現, 市場經濟秩序的所有規範,都是靠外在
力量——主要是國家政府的力量來建立和維護的,即使是市場經濟倫理道德的軟性約束,也正日益被
法律、
法規、規章的硬性約束所取代。那么,為什麼在
市場經濟中,需要運用政府的外在
力量來構造市場經濟
秩序呢?主要基於以下幾個基本因素:
(1)人們對於自身
經濟利益的不同追求,必然產生行為方式上差異。就是說,不同條件下
市場經營主體為了實現自身最大
經濟利益,客觀上存在著不同的行為方式和手段。 有些方式可能是正當的, 是人們所能普遍接受的;有些方式則可能是非正當的,是不為人們所普遍接受的。
(2)人們對各種經濟行為的
認識,存在著
價值觀念上的差異,從而導致對行為方式的取向不趨一致。例如,巨額有獎銷售行為,也許有人認為是正當的,是促銷的一種手段,因而認為是可取的,但也會有許多人認為這是不公平的,是一種有損廣大
消費者利益的,因而認為是不可取的。這就決定了必須依靠外在
力量,將這些
市場價值取向不一的
認識強制性的統一起來,形成能普遍為大眾所接受的市場經濟倫理
價值觀念,從而達到協調統一市場行為方式的
目的。
(3)近代經濟社會
市場結構的自動調節功能受到損害,自動調節難以實現,因而由“看不見的手”引導的
秩序不能形成。近代社會的
市場結構,是一種壟斷與
競爭並存的結構。在這樣的結構里,壟斷支配了
市場,
競爭屈從於壟斷, 市場自動調節的競爭條件受到很大程度的破壞。 因此,所謂的“
秩序”難以自發地形成。即使形成了
秩序,也只能是體現壟斷者意志的
秩序,如大企業支配約束小企業的行為方式。這樣的
秩序是不可能為社會所普遍接受的。
(4)各國、各地區在
政治制度、經濟條件以及社會經濟倫理
道德等方面存在著差異,導致
市場經濟行為方式的異同,從而不能自動形成國際經濟交往中所需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市場經濟
秩序。
即使是建立了一套
市場經濟秩序規範,它也不可能自動產生對經濟運行的約束效力。因為還存在著影響
市場經濟秩序有效運行的客觀因素。這些因素,就其本質來說,最終要歸於
經濟利益等因素,即為追求極大經濟利益,驅使各
市場經濟主體從事各種市場行為。
(1)從
市場的供需狀況看,市場供需關係的顯著不平衡,對於市場經濟
秩序有較大影響。實踐表明,一般地,如果是充分的買方
市場(即供大於求的
市場),必然出現商品生產經營者間的
過度競爭,因而不正當
競爭(如以次充好、假冒偽劣)行為泛濫,經濟
秩序便發生混亂。如果是充分的賣方
市場(即求大於供的市場),則又必然發生投機倒把、
亂漲價、坑害
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這種因果關係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在此條件下的市場經濟
秩序也就不可能自動起約束作用。
(2)從
市場的
競爭方式和手段看,雖然競爭狀況最終是由市場的供需矛盾所決定,但在其競爭的方式和手段上,對市場經濟
秩序卻表現出特殊的影響。
市場競爭的方式和手段是千變萬化的,市場經濟
秩序不可能將其全部納入到規範約束中,有的甚至是始料不及的。
市場經濟越發展,新的
競爭方式手段就越多越複雜,市場經濟
秩序也就不能自動起作用。這時只有依靠外在
力量,參照
秩序所確立的基本標準和原則加以動態的規範約束。
(3)從
市場行為決策者和執行者的個人因素看,市場行為總是由一定人員作出決策和由一定人員去執行的,這些人員個人的
政治法律水平、政治覺悟、倫理
道德觀念以及
價值標準、
文化素養、
知識程度等,都會對市場行為的種類和
方式產生決定性作用。如果沒有法制觀念,所採取的市場行為就會置
法律約束於不顧;如果
知識水平技術素質低下,就不可能創造有利於自身也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經營的手段,而只能在諸如“假冒”等方式上做文章。因此,如果離開了外力的強制性約束,
市場經濟
秩序是不可能對人們的行為方式自動的起到約束作用的。大量的案例表明,影響
市場秩序的行為往往是由個人因素所造成的。
三、市場經濟
秩序的建立和維護必須有政府外在
力量的作用
對於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
秩序作用外力的選擇,不外乎這樣幾個方面:
社會組織(如
消費者)外力,
社會輿論外力和政府外力。然而,
社會組織外力和社會輿論外力畢竟是不強大的,因為它們既缺乏合法的廣泛的控制權力,也缺乏強有力的執行手段。因此,對於政府外力的選擇,是客觀而又
歷史地決定的。良好的市場經濟
秩序,不僅要求所有市場經營主體都能同意那些約束他們相互關係的一般條件,而且也同意那些強迫其遵從共同接受的條件而設計的制度和方法,這就是選擇政府外力的根本原因。
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在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
秩序方面作用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