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是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規範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與使用,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等要求而制定的辦法。

《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放寬了老年群體收入財產準入標準,刪除了家庭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介於9平方米和15平方米之間只能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規定,讓更多確有住房困難的低收入群體有機會享受公租房保障。

2024年8月2日,新修訂的《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正式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7月26日

檔案全文

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規範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與使用,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等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規定的條件通過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的方式,以解決本市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條本市規劃、計畫、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適度保障、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市政府統籌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對涉及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和監督。
各區政府負責統籌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工作,進一步完善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制、機制。
第六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擬訂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以下稱市住房保障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具體實施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籌集建設、資格審核、住房租賃補貼計發、房屋分配、房屋使用後續監管等工作,指導各區住房保障部門開展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工作。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委託市或區屬國有住房租賃公司,或者通過政府採購選定的專業化住房租賃經營機構等運營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籌集建設、運營服務等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審查核實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審查核實其住房困難狀況;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公安、退役軍人事務、稅務、地方金融管理、審計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籌集、住房困難狀況審查核實、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後續監管以及違規行為查處等工作,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做好保障資格審核等相關工作,並配合市住房保障部門做好查處騙取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違規行為等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資格初審等工作。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市、區兩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制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含配建)、改建、購買、租賃、接管以及接受捐贈等方式籌集。鼓勵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等方式實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集中新建,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宅項目或結合城市更新按需配建。具體在全市商品住宅用地供應和城市更新改造實施時,落實公共租賃住房配建任務,並可按照國家和省的政策要求並結合房地產市場情況適時調整。
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根據土地出讓契約移交市住房保障部門或其指定單位管理的,應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供應;移交區住房保障部門管理的,優先面向本區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供應,有剩餘房源的,可面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供應。配建項目的土地出讓契約應當明確公共租賃住房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移登記和分割抵押登記。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所需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應保盡保、實報實銷。依法收回的閒置用地,應優先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配套的經營性設施,按本市相關規定徵收土地出讓金。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要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確定套型比例和結構,單套建築面積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築設計規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低於5平方米。
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近期建設實施規劃(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編制,充分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為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周邊配套,鼓勵公共租賃住房與周邊配套市政公用設施整體立項、同步實施。
第十四條對於獨立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需符合國家對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在控制建築密度,保證日照、通風、消防和綠地率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審批有關容積率規定的上限執行。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設計必須按規劃要求配置足夠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比例應不小於住宅建築面積的11%,其中,商業服務設施比例應按不大於住宅建築面積的5%進行設定。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根據居住人群特徵與生活需求,適當增加配置醫療衛生和養老設施。
第十五條納入年度建設計畫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按程式納入市重點項目管理,加快辦理各項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工程嚴格按國家、省、市有關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規範和建設程式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工程質量應達到設計檔案和承包契約規定的質量標準。工程項目實行分戶驗收制度和質量終身負責制。建設單位須在建築物明顯部位設定質量責任永久性標牌,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住宅部分應按幢整體確權,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在不動產權證上註明權利性質為“公共租賃住房”字樣,備註“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移登記和分割抵押登記。屬於企業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依法整體(整幢)抵押、整體(整幢)轉讓,但不得改變其公共租賃住房性質”。
配套經營性設施可以獨立登記,可以依法轉讓、出租。
第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可以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每年從土地出讓淨收益提取不低於10%的資金;
(四)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五)可以納入的其他資金。
第十九條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組織開展金融創新試點,探索通過公共租賃住房股權信託基金、發行債券、社保基金等渠道,籌措各類中長期低息貸款等用於公共租賃住房融資保障工作。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依法落實國家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章申請與準入
第二十一條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申請家庭應當推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相互之間應當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監護關係並共同居住生活。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況和經濟狀況列入申請家庭住房、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的計算範圍。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年滿30周歲的單身申請人可獨立申請;年滿16周歲的孤兒,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也可以獨立申請。家庭成員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通過發放租賃補貼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
2.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家庭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符合政府公布的標準。申請家庭所有成員均年滿60周歲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標準可適當放寬。收入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參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三)申請家庭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單位公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四)申請家庭未享受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等購房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以下情形不納入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計算範圍:
(一)民政部門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時,不計入其家庭收入的情形,以及優撫對象的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含義務兵家庭)、慰問金、護理費,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住房保障部門發放的住房租賃補貼等;
(二)位於本市的自有產權住房;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規定或經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市住房或住房份額,其面積納入申請家庭自有產權住房面積核定範圍:
(一)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辦理預購商品住宅預告登記的住房;
(三)已簽訂拆遷安置協定但未回遷的住房;
(四)其他實際取得的住房。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審核程式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可登錄指定網站線上申請,或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線下申請,選擇領取住房租賃補貼或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申報收入、財產、住房以及婚姻狀況等基本情況,並簽訂履行住房保障權利義務承諾書。申請人應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初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規定進行初審。經初審通過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將審核意見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同時將申請家庭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推送至民政部門(核對機構),由其對申請家庭的收入財產進行核對。經初審不通過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家庭對初審結果有異議的,可按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三)複審。區民政部門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向區住房保障部門出具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具體金額的審核結果;區住房保障部門核查申請家庭的住房困難情況,並匯總區民政部門意見後,出具是否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複審意見。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家庭對複審結果有異議的,可按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四)公示。區住房保障部門將複審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情況,提交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網站進行公示,並在申請人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辦公場所同步公示,公示時間為20日。
(五)異議覆核。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異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完成調查核實,出具異議覆核意見。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六)公告。經公示無異議或經覆核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申請家庭名單提交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網站進行公告。
具體申請審查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另行制訂並公布。
第四章住房租賃補貼與配租
第二十六條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按照人均保障建築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收入水平、區域等因素確定,並實行動態化管理,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保障對象收入層次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進行調整,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住房租賃補貼期限為5年。區住房保障部門對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對象應當發放住房租賃補貼通知書。通知書應載明住房租賃補貼標準、補貼期限、補貼發放起止時間、補貼對象權利義務等內容。
下列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情形應當在通知書中列明:
(一)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單位公房的保障對象,在領取住房租賃補貼後未在3個月內向所有權人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單位公房的;
(二)在領取住房租賃補貼期間,承租直管房住宅、單位公房的;
(三)依法應當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其他情形。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每月將住房租賃補貼存入保障對象提供的社會保障卡賬號。
第二十八條選擇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自公告次月起領取;選擇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的,自公告之日起進入輪候程式,其中符合輪候期間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可自公告次月起領取住房租賃補貼,至公共租賃住房入住通知書要求辦理入住時間的次月為止。
第二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集中分配和常態分配。市住房保障部門對經審核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資格的申請家庭實行輪候管理,具體輪候配租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另行制訂並公布。
申請家庭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房型應與申請家庭保障人數相對應。
第三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以單套建築面積計算,租金標準應當根據市場租金水平,結合保障對象困難程度、支付能力等因素分類依法確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區住房保障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承租政府建設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戶籍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況,實行差別化租金。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檔案明確可享受租金優惠政策的對象按優惠租金標準計租。經民政部門認定為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特困人員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廉租住房併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租金計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為5年。租賃期滿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可以申請續租。租賃契約應載明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物業服務費的承擔、履約保證金、契約解除情形、違約責任、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下列契約解除情形應當在租賃契約中列明:
(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或樓宇公共部位存放法律禁止存放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經住房保障部門提醒後未及時整改的;
(二)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單位公房的家庭,在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後,未在1個月內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單位公房的;
(三)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後,又再承租直管房住宅、單位公房的;
(四)依法應當解除契約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應自收到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結清有關費用,並按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三十五條等相關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條政府建設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管理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按照不高於政府指導價向承租人收取物業管理費。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或運營單位按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政府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所在項目物業管理範圍,共享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內的公共服務和配套設施。
第五章保障期管理、期滿審查與退出
第三十四條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期間,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財產、住房、人員結構和婚育狀況發生變化影響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和標準的,保障對象應當自變動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報。經審核後,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可按相應的保障標準繼續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按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年滿18周歲,有獨立生活需要的,可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請單獨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其他家庭成員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經審核後,按對應的保障標準享受或者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三十五條保障對象需要繼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須在保障期限屆滿3個月前提交申請,進行資格期滿審查。期滿審查的相關流程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相關規定執行。
經期滿審查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自期限屆滿次月起按對應的保障標準調整住房租賃補貼或續簽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
第三十六條保障對象按期提交期滿審查資料的,如保障期限屆滿之日未完成期滿審查,保障期限屆滿日之後的審查期間(以下簡稱期滿後審查)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計租,不給予租金減免。
經期滿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自期限屆滿次月起按對應的保障標準調整住房租賃補貼或續簽租賃契約,並補發期滿後審查期間的住房租賃補貼,期滿後審查期間多繳交的租金用於抵扣後續的租金;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三十七條保障對象未按期提交申報材料進行資格期滿審查的(不可抗力除外),自保障期限屆滿之日起,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停止對其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應在1個月內結清有關費用,並按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三十五條等相關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保障對象可在保障期滿之日起3個月內補交期滿審查資料,經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從審核通過次月起按對應的保障標準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停發的住房租賃補貼不予補發。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按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三十八條已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保障對象應當配合住房保障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開展的核查、檢查等工作,並自收到相關職能部門要求補充提交相關資料的書面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相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定期核查保障對象的有關情況,對於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結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以及住房保障工作的實際情況,細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退出機制,探索實施柔性退出管理。
第四十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在期滿審查完成後,應當自收到公共租賃住房期滿審查結果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租賃契約的續簽工作。
第六章社會力量參與
第四十一條政府鼓勵用人單位等社會力量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託代建等方式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和管理。
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納入全市住房保障中長期規劃或年度計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十二條公益類事業單位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在取得投資部門立項以及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同意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計畫的批文後,其建設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屬於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的自有建設用地的,在取得投資部門立項以及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同意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計畫的批文後,可採取協定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應以招拍掛公開出讓方式供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向本單位無房職工供應,具體的準入條件和分配方案由用人單位制訂,經工會或職代會同意後,報送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有剩餘房源的,可向其他符合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供應。
其他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向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供應,具體的分配方案由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確定,報送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
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結果報送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
第四十四條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不得高於政府公布的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上限。具體租金標準由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確定,報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後實施。
第四十五條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歸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所有,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其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自行管理,並受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監督。
第七章監督與責任
第四十六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整合房屋管理、不動產登記、公安、教育、民政、社保、計生和社區等的信息資源,完善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
第四十七條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通過定期核查、不定期檢查、入戶調查、信函索證等方式,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監管和住房使用情況巡查。
因處理投訴、舉報以及抽查等工作需要,或保障對象不主動辦理家庭情況變更申報、不主動參加期滿審查的,住房保障部門可會同民政部門針對特定保障對象主動開展核查工作。
第四十八條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通過本部門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畫、完成情況、分配政策、分配對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式、分配過程、分配結果和退出情況等信息。
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對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除按照規定予以公開的信息外,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契約約定開展工作,並接受市、區住房保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運營單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經查實,申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等規定處理:
(一)不如實填報有關申請表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等材料的;
(三)拒不配合核查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家庭情況工作,經查實屬於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對違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或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反饋給舉報人或投訴人。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對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二條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規劃、計畫、資格審核、房源籌集、配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規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在普通商品住宅項目及城市更新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未按監管協定書約定進行同步建設、同步交付公共租賃住房或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位置、面積、戶型和設計的,按照監管協定書的約定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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