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供應配售實施細則

《廣州市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供應配售實施細則》是廣州市施行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供應配售實施細則
  • 文  號:穗建規字〔2020〕43號
  • 實施日期:2020年12月24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供應配售管理工作,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關於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粵建保〔2020〕123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市本級籌集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供應配售相關工作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供應配售,是指開發建設單位按程式推出供應由政府定價、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共有的共有產權住房,並在住房保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代持管理機構的協助下,面向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購人配售共有產權住房。本細則所稱開發建設單位,是指與申購人、代持管理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契約》的房屋出賣人。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負責提出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均價及產權份額劃分比例建議,並審核開發建設單位報送的銷售申請和銷售方案,建立全市統一的共有產權住房管理信息系統(下稱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系統),指導、監督開發建設單位會同代持管理機構組織市本級各批次共有產權住房的供應配售等工作。
  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按本細則相關規定申報定價方案、提交銷售申請和銷售方案,負責會同代持管理機構進行搖號確定選房順序、組織有效中籤申購人現場選房和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契約》、辦理產權登記等相關工作。
  代持管理機構負責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屋的市場價格,協助開發建設單位組織銷售,與申購人簽訂《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定》,建立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銷售管理、搖號確定選房順序系統並與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系統對接,負責具體實施共有產權住房的違約處理等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各自按照《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第三條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審計、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委託廣州城投住房租賃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城投住房租賃公司)、廣州珠江住房租賃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珠江住房租賃公司)作為代持管理機構,代表市政府持有和管理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的政府份額。其中:城投住房租賃公司為位於天河區、黃埔區、番禺區、南沙區、增城區的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的代持管理機構,珠江住房租賃公司為位於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白雲區、花都區、從化區的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的代持管理機構。城投住房租賃公司、珠江住房租賃公司作為其跨區籌建的共有產權住房的代持管理機構。
第二章 供應
  第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同為代持管理機構的,其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申報定價方案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對評估時點前6個月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宅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由受委託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市場評估價並附市場價格諮詢報告。
  其他開發建設單位在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申報定價方案前,應當向共有產權住房所在區的代持管理機構申請確定市場評估價,代持管理機構在受理申請後委託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並承擔評估費用。受委託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對代持管理機構受理評估申請的時點前6個月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宅市場價格進行評估,並出具市場評估價(附市場價格諮詢報告)。代持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評估申請60日內將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的市場評估價(附市場價格諮詢報告)書面函告開發建設單位。
  第六條 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預售,應當符合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條件並取得預售許可證。
  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現售,應當取得不動產首次登記證明檔案。
  第七條 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達到預售條件的,開發建設單位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上申辦預售許可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市區審批分工原則以及預售許可和住房保障相關政策規定,對符合預售條件的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核發預售許可證,並對預售款實施監控。
  第八條 現售房屋確定市場評估價或者預售房屋取得預售許可證30日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申報定價方案,定價方案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定價依據:土地出讓時限定的最高銷售單價(附土地出讓契約)、代持管理機構委託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的市場評估價(附市場價格諮詢報告)、保障對象支付能力分析和其他綜合考慮因素等;
  (二)價格方案:包括銷售均價、產權份額比例劃分、上下浮動比例等;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 除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方式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外,其他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銷售均價及產權份額比例劃分,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參考開發建設單位申報的定價方案,綜合考慮市場評估價和保障對象支付能力後,提出相關建議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商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後報市政府審批。
  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參考開發建設單位申報的定價方案,根據市場評估價和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單價,提出產權份額比例劃分建議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批。
  銷售均價、產權份額比例自核准之日起超一年,開發建設單位需銷售同一項目剩餘房源時,可以申請按照本細則第五、八條以及本條規定重新進行定價核准。
  第十條 除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外,按同批次銷售的整個項目銷售均價占市場評估價的比例確定承購人持有的產權份額比例(保留到個位數且向上取整,並以每5%為一檔),其餘部分為市政府產權份額。
  採用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按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單價占市場評估價的比例確定承購人持有的產權份額比例(保留到個位數且向上取整,並以每5%為一檔),其餘部分為市政府產權份額;若按《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式轉為商品住宅出售的,承購人獲得房屋完全產權。
  第十一條 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經核准的銷售均價或產權份額比例後,應當以銷售均價為基礎,結合房屋樓層、朝向等因素確定單套銷售價格,上下浮動比例不超過10%。以單套銷售價格計算的項目住房銷售總額,應當與以銷售均價計算的項目住房銷售總額相等。經重新定價核准的剩餘房源,以單套銷售價格計算的剩餘房源銷售總額,應當與以最新批覆的銷售均價計算的剩餘房源銷售總額相等。
  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按上述規則確定後的所有單套銷售價格均不得超過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單價。
  第十二條 已在廣東省統一身份認證平台完成註冊認證的開發建設單位在確定單套銷售價格後,應當於發布銷售公告2個月前登錄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系統網上提出銷售申請,同時將銷售方案書面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審核。銷售方案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擬出售的共有產權住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包括項目位置、房源供應量、戶型面積、銷售均價(或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單價)、產權份額比例、單套銷售價格、交付時間、預售許可證號等;
  (二)配售範圍及具體申購條件;
  (三)申購起止時間(不少於10日)、申請和受理方式、地點、諮詢電話;
  (四)確定選房名單及順序的方式;
  (五)組織選房安排;
  (六)組織簽訂契約安排;
  (七)銷售宣傳方案(含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預售或現售廣告);
  (八)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開發建設單位發布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銷售廣告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0號)、《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 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籌建方式為《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第七條第(一)、(五)、(六)的,其定價和供應程式如下:
  (一)委託評估。由代持管理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委託房地產估價機構對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宅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二)申辦預售許可證。採取預售方式銷售共有產權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七條規定辦理並取得項目預售許可證。(採取現售方式銷售的不適用)
  (三)申報定價方案。開發建設單位按本細則第八條規定製定項目定價方案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
  (四)定價核准。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等按本細則第九條第一、三款規定,將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均價及產權份額比例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
  (五)補繳土地出讓金。利用劃撥用地投資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預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市政府批准產權份額比例後且在提出銷售申請前,按照《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第十二條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項目配售後剩餘房源再次銷售時,承購人的產權份額比例高於原補繳土地出讓金時產權份額比例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提出銷售申請前就產權份額比例差按上述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承購人的產權份額比例低於原補繳土地出讓金時產權份額比例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申請退回土地出讓金差額。
  (六)確定單套銷售價格。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確定共有產權住房的單套銷售價格。
  (七)提出銷售申請。開發建設單位在確定單套銷售價格後,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提出銷售申請。
  第十四條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其定價和供應程式如下:
  (一)限定的最高銷售單價不超過銷售時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宅市場評估價85%的(含本數):
  1.委託評估。代持管理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委託房地產估價機構對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宅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2.申辦預售許可證、申報定價方案。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本細則第七、八條規定申辦預售許可證、申報定價方案。
  3.定價核准。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按本細則第九條第二、三款規定,將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比例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批准。
  4.確定單套銷售價格。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確定共有產權住房的單套銷售價格。
  5.提出銷售申請。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提出銷售申請。
  (二)限定的最高銷售單價超過銷售時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宅市場評估價85%的:
  1.委託評估。代持管理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委託房地產估價機構對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宅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2.申請轉商品住宅銷售。開發建設單位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提交將項目轉為商品住宅銷售的申請,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受理申請後提出項目轉為商品住宅銷售的相關建議,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商市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意見後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同意後轉為商品住宅,優先面向共有產權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3.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我市商品房預售條件和程式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4.確定單套銷售價格、提出銷售申請。開發建設單位根據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確定單套銷售價格,制定優先面向共有產權住房保障對象出售的銷售方案後,參照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網上提出銷售申請。
  優先面向共有產權住房保障對象供應銷售後剩餘的商品住宅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處置。
  第十五條 商品住房項目的土地出讓契約和城市更新改造項目方案應當明確,配建的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須無償移交給市住房保障辦公室。配建共有產權住房的開發企業須在項目竣工驗收後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移交房屋,並在辦理項目不動產首次登記後6個月內將配建的共有產權住房轉移登記至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委託第三方進行銷售,項目資金按照《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商品住房項目、城市更新改造項目配建的共有產權住房,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參照本細則第十三條(一)、(三)、(四)、(六)、(七)項規定確定銷售價格和供應程式。
第三章 配售
  第十六條 共有產權住房按照以下程式進行申購配售:
  (一)發布公告。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審核同意開發建設單位提交的銷售申請和銷售方案後,於網上申購開始7日前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網站上發布銷售公告,並會同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開通網上申購。
  (二)提出申購。申購人按照銷售公告及相關規定網上提出申購。
  (三)聯網審核。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根據銷售公告明確的資格審核數量和方式確定參加資格審核的申購人名單並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網站上公布。相關部門按照《廣州市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審查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進行聯網審核和異議處理,並公告審核結果。
  (四)確定選房順序。開發建設單位會同代持管理機構在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的指導監督下,根據參加搖號的申購人名單,依次對符合條件的優先申購人和普通申購人進行公開搖號,確定選房順序號。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請公證機構對搖號過程依法公證,並將公證書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存查。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會同代持管理機構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網站公布搖號結果。
  (五)選房認購。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組織有效中籤申購人按次序選定所購住房。
  (六)簽訂契約。申購人選定房屋後,按照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與開發建設單位、代持管理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契約》及《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定》。
  第十七條 選房認購開始5個工作日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現場以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網站發布選房公告,明確選房時間、地點、批次安排等,並通過發放通知書等方式將相關信息告知有效中籤申購人;申購人可登入網上申購頁面自行查閱。
  選房期間,開發建設單位會同代持管理機構組織有效中籤申購人按照公布的選房順序號現場選房,並通過代持管理機構的銷售管理系統進行選房確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對選房過程進行全程錄像,保存影像資料備查;在選房認購當天將選房信息數據傳送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系統。申購人未按時到場或未按規定選房的,由後續申購人依次遞補;該申購人購房資格即時喪失,申購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購共有產權住房。
  選房認購後20個工作日內,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會同代持管理機構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網站公開選房認購結果信息。
  第十八條 申購人選定房屋後與開發建設單位、代持管理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契約》及《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定》。預售的共有產權住房按照商品房預售款監控程式辦理交易網簽。代持管理機構應當將簽約信息傳送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系統。
  申購人選定房屋後未按選房公告相關規定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契約》及《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定》的,其購房資格即時喪失,申購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購共有產權住房。
  第十九條 已辦理不動產權證(轉移登記)的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貸款違約的,貸款機構就承購人所持共有產權住房份額申請司法處置,並可將申請司法處置情況及時書面通知代持管理機構,代持管理機構應當轉發司法拍賣公告信息,競買人應當符合購買共有產權住房條件。進入變賣程式仍無人競買的,由代持管理機構按照變賣價格予以回購。
  第二十條 利用劃撥用地投資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現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不動產權證(轉移登記)之前,就已銷售簽約的房屋申辦補繳土地出讓金(承購人的產權份額部分),補繳金額按照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受理補繳地價申請時點的土地評估價格扣除原劃撥土地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按照前述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的項目包括:
  (一)利用劃撥用地投資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
  (二)利用劃撥用地投資建設的既有政府房源轉用的共有產權住房;
  (三)其他劃撥用地籌建的共有產權住房。
  第二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預售網簽後90日內按規定申報不動產預告登記,在完成規劃條件核實、土地核驗和房產測繪後申辦不動產首次登記。
  開發建設單位、承購人和代持管理機構應當在共有產權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80日內,共同申辦轉移登記,房屋產權性質為“共有產權住房”。
  第二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向承購人發出共有產權住房交付通知時,應當同時書面告知代持管理機構。代持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共有產權住房交付書面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將共有產權住房交付信息傳送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系統,並在收到交付書面告知後20個工作日內將交付信息書面通知承購人原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單位公房等政策性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單位。
  承購人應當在共有產權住房交付通知送達後的90日內主動騰退所占用、使用的前述政策性租賃住房和因換購而臨時租住的共有產權住房,未按時騰退的,按《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經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批准面向園區從業高技能人才和緊缺工種、管理和技術人才、安置對象等特定對象定向供應的共有產權住房,由開發建設單位根據經批准的銷售方案確定參加資格審核的人員名單和選房順序號等。
  第二十四條 通過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配售後剩餘房源閒置超過9個月以上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申請跨區調配銷售,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根據全市共有產權住房房源情況和需求情況批覆,調配銷售經批准後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供應配售程式組織。
  經跨區調配銷售後仍有剩餘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提交將剩餘房屋轉為商品住宅的申請,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受理申請後提出剩餘房屋轉為商品住宅的相關建議,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商市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意見後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同意後轉為商品住宅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處置。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的監督下按規定將承購人的選房認購、《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契約》及《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定》等材料,按“一戶一檔”的原則製作配售檔案,並向市房地產檔案館移交配售檔案。
  以上配售檔案應當同步建立電子檔案,由開發建設單位通過代持管理機構的銷售管理系統向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系統傳送。
  第二十六條 黃埔、花都、南沙、從化、增城等五區可以參照本實施細則,制訂符合本區實際的共有產權住房供應配售實施細則,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存查。上述五區如在《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及本實施細則出台前已印發實施本區共有產權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可以繼續按原實施細則執行。
  上述五區組織銷售本區籌集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應當將配售項目銷售方案、房源、申購人申請、配售簽約、騙購、棄購等相關信息按規定上傳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系統。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6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7日,為緩解我市無房家庭的購房壓力,吸引城市發展急需的緊缺人才,滿足“新市民”住房需求,我局印發實施了《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以下簡稱“《辦法》”)。
  為推動我市共有產權住房政策落地實施,規範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定價、供應、配售程式,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關於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粵建保〔2020〕12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六(二十二)點關於“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地級以上市要切實承擔起主體責任,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組織制訂實施細則和供應計畫,有序推進共有產權住房相關工作”的規定,結合《辦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各區政府應制定申購配售操作指引,配售過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以及第三條關於“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及黃埔、花都、南沙、從化、增城區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共有產權住房相關實施細則”的規定,我局制定了《廣州市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供應配售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制定依據
  本《細則》制定的主要政策依據為《指導意見》和《辦法》,其他政策依據包括:《契約法》、《廣告法》、《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0號)、《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等。
  三、主要內容
  本《細則》共四章27條,主要內容為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的定價、供應和配售程式,各章節如下:
  (一)總則
  一是明確了本實施細則的適用範圍為市本級籌集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供應配售相關工作。二是主要明確了市住房保障辦公室、開發建設單位、代持管理機構等單位在供應配售工作環節中的具體職責。三是明確了按照行政區劃原則和參照“誰建設誰擁有”原則相應委託城投住房租賃公司、珠江住房租賃公司為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政府份額的代持管理機構。
  (二)供應
  一是細化明確了單獨選址集中新建,既有房源轉用,以及利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的其他國有土地建設等3種方式籌建的共有產權住房定價和供應程式,依次為委託評估、申辦預售許可證(如預售)、申報定價方案、定價核准、補繳土地出讓金(劃撥用地投資建設)、確定單套銷售價格、提出銷售申請。二是按限定的最高銷售單價是否超過銷售時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宅市場評估價85%,相應明確了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兩種不同情形的定價和供應程式。三是明確了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城市更新改造項目配建的共有產權住房無償移交給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委託第三方銷售,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以及相應的定價和供應程式。
  (三)配售
  一是明確了申購配售程式,即發布公告、提出申購、聯網審核、確定選房順序、選房認購、簽訂契約等。二是明確了已辦理不動產權證(轉移登記)的共有產權住房購房貸款違約後的處置。三是明確了以現房銷售的利用劃撥用地投資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時限為辦理不動產權證(轉移登記)之前。四是明確了共有產權住房產權登記流程。五是明確了入住通知及政策銜接流程。六是明確了面向園區從業高技能人才等特定對象定向供應的共有產權住房,根據經批准的銷售方案確定申購配售程式。七是明確了剩餘房源跨區調配銷售和轉為商品住宅的流程。
  (四)附則
  一是明確了配售檔案管理要求和流程。二是明確了黃埔、花都、南沙、從化、增城等五區細則制定方式和房屋管理信息存查方式。三是明確了實施細則施行有效期。
  四、答疑解惑
  (一)《廣州市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供應配售實施細則》適用範圍為什麼只是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項目
  根據《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第三條、二十二條及三十七條規定,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會同市屬國有住房租賃公司做好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的籌集建設、申購配售、轉讓退出、使用監管、違約處理等工作,黃埔、花都、南沙、從化、增城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共有產權住房工作,所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制定的《廣州市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供應配售實施細則》適用範圍為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黃埔、花都、南沙、從化、增城等五區政府可以參照《廣州市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供應配售實施細則》,制訂符合本區實際的共有產權住房供應配售實施細則,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存查。
  (二)共有產權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是指什麼
  本細則所稱共有產權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是指與申購人、代持管理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契約》的房屋出賣人。一般情況下,單獨選址集中新建、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集中新建、既有房源轉用以及利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的其他國有土地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即為房屋出賣人;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和城市更新改造項目配建的共有產權住房由原商品住房項目和城市更新改造項目的開發企業移交給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後,再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作為配建共有產權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房屋出賣人)。
  (三)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代持管理機構是哪家單位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委託廣州城投住房租賃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為位於天河區、黃埔區、番禺區、南沙區、增城區的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代持管理機構,廣州珠江住房租賃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為位於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白雲區、花都區、從化區的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代持管理機構;廣州城投住房租賃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廣州珠江住房租賃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其跨區籌建的共有產權住房的代持管理機構。
  (四)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的售價如何確定
  1.單獨選址集中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城市更新改造項目配建,既有房源轉用以及利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等5種方式籌建的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按以下步驟確定售價:首先,由代持管理機構辦理評估,取得市場評估價作為參考。其次,綜合考慮市場評估價和保障對象支付能力按程式報批後確定銷售均價。最後,以銷售均價為基礎,結合房屋樓層、朝向等因素確定單套銷售價格,上下浮動比例不超過10%。
  2.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按以下步驟確定售價:由開發建設單位在不超過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單價的原則下,結合房屋樓層、朝向等因素確定單套銷售價格,單套銷售價格在銷售均價基礎上下浮動比例不超過10%。
  (五)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產權份額比例如何確定
  1.單獨選址集中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城市更新改造項目配建,既有房源轉用以及利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等5種方式籌建的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承購人產權份額比例等於銷售均價除以市場評估價(保留到個位數且向上取整,並以每5%為一檔),其餘為政府產權份額。
  2.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方式集中新建的項目,按共有產權住房配售時,承購人產權份額比例等於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單價除以市場評估價,一般在50%至85%之間(保留到個位數且向上取整,並以每5%為一檔);若按程式轉為商品住宅面向共有產權住房保障對象配售時,承購人產權份額比例為100%。
  舉例(1):2022年X月市X住房租賃公司的A地塊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建設進度達到商品房預售條件並申領了預售許可證,假設屆時B地塊所在區域前6個月商品住宅成交均價(市場評估價格)為3萬元/平方米,考慮到供應對象支付能力(比如首付三成的能力不超過60萬元,月供能力大致在5000元左右),則按定價核准程式確定其銷售均價為1.6萬元/平方米,該批次該項目房屋的承購人產權份額比例為55%(1.6萬元/3萬元=53.3%,向上取整為55%),政府份額比例為45%。
  舉例(2):2022年X月B居住用地以“限房價、競地價”方式公開掛牌出讓建設共有產權住房、且設定其最高銷售單價為2.1萬元/平方米(地塊所在區域近6個月新建住宅成交均價3萬元的70%)。B居住用地成交後於2023年X月進行銷售,假設屆時B地塊所在區域前6個月商品住宅成交均價已變化為3.3萬元/平方米,則2.1÷3.3×100%=63.64%(近似取整值為65%),可設定B項目該批次共有產權住房按不超過2.1萬元/平方米限價銷售後承購人所取得的產權比例為65%,其餘35%的產權歸政府所有。
  舉例(3):2022年X月C居住用地以“限房價、競地價”方式公開掛牌出讓建設共有產權住房、且設定其最高銷售單價為3.5萬元/平方米(C地塊所在區域前6個月商品住宅成交均價5萬元的70%)。C居住用地成交後於2024年X月進行銷售,假設屆時C地塊所在區域前6個月商品住宅成交均價(市場評估價)已由兩年前的5萬元/平方米變化為4萬元/平方米,則3.5÷4×100%=87.5%,經批准C項目該批次共有產權住房轉變為商品住宅,按不超過3.5萬元/平方米限價銷售後承購人所取得完全產權,但承購人不能再次申購共有產權住房。
  (六)如何辦理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手續
  申購配售的步驟詳見《供應配售細則》第十六條,依次是發布公告—提出申購—聯網審核—搖號確定選房順序—選房認購—簽訂契約等。
  (七)申購人在選房簽約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是搖號確定選房順序號後、選房認購前,申購人可以主動留意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入口網站上發布的選房公告,應保持通訊暢通以便開發建設單位可以及時告知選房認購相關信息。二是申購人應按時到場並且按規定選房;若未按時到場或未按規定選房的,購房資格即時喪失,申購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購共有產權住房。三是申購人應在選定房屋後按選房公告相關規定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契約》及《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定》;未按規定簽約的,購房資格即時喪失,申購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購共有產權住房。
  (八)申購人在騰退政策性住房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如有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單位公房等政策性租賃住房或者因換購而臨時租住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購人應當在共有產權住房交付通知送達後的90日內主動騰退所占用、使用的前述政策性租賃住房和因換購而臨時租住的共有產權住房,未按時騰退的,按《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九)辦理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權證書(轉移登記)有哪些時限要求
  開發建設單位、承購人和代持管理機構應當在共有產權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80日內,按規定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辦轉移登記。
  (十)什麼情況下開發建設單位可以申請將共有產權住房轉為商品住宅
  出現以下情形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申請將共有產權住房轉為商品住宅:
  一是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其宗地出讓方案中限定的最高銷售單價超過銷售時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宅市場評估價85%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按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2小點程式申請將整個項目轉為商品住宅。經市政府批准同意轉為商品住宅後,優先面向共有產權住房供應對象出售;供應銷售後剩餘的商品住宅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處置。
  二是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剩餘房源,開發建設單位按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跨區調配銷售後仍有剩餘的,可提交將剩餘房源轉為商品住宅的申請,經市政府同意轉為商品住宅後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處置。
check!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