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獎補實施辦法

為促進廣州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加快建設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根據《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開展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的通知》(財綜〔2019〕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辦〔2017〕29號),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獎補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7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州市財政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建設與經營租賃住房、推廣與套用“陽光租房”平台的資金獎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獎補資金納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年度預算安排,由市財政部門統籌安排中央、省、市級財政資金予以保障,按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編制獎補資金預算方案,制定年度獎補計畫,辦理資金獎補審批,組織獎補資金使用、監管、考核及績效評價。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住房租賃市場資金獎補項目的受理和初審。
市財政部門負責及時下達、撥付住房租賃市場獎補資金,做好職責範圍內的資金監督。
第五條 資金獎補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具體獎補標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情況以及建設工程參考造價適時調整。
第二章 獎補標準與對象
第六條 利用集體、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建設普通租賃住房的,按建築面積750元/平方米給予補貼;
(二)建設集體宿舍型租賃住房的,按建築面積800元/平方米給予補貼。
第七條 商業、辦公、工業、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經批准改造為租賃住房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改造為普通租賃住房的,按建築面積500元/平方米給予補貼;
(二)改造為集體宿舍型租賃住房的,按建築面積550元/平方米給予補貼。
第八條 城中村租賃住房品質化提升、建築面積合計不少於2000平方米且相對集中的項目,按建築面積300元/平方米給予補貼。
第九條 閒置住房經品質化提升作為租賃住房,且建築面積合計不少於2000平方米的項目,按建築面積350元/平方米給予補貼。
第十條 為環衛工人、公交司機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務群體提供租賃住房,且租金接受政府指導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新建租賃住房的,按建築面積1000元/平方米給予補貼;
(二)改造租賃住房的,按建築面積800元/平方米給予補貼;
(三)實施品質化提升的租賃住房項目,按建築面積600元/平方米給予補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租賃住房項目中,新建類項目補貼對象是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建設單位依法選定合作企業投資建設的,申請補貼資金時應當共同明確資金的使用範圍及管理辦法。改建類及品質化提升類項目補貼對象是項目投資單位。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租賃住房項目,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資金補貼:
(一)2019年1月1日後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廣州市臨時性建築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證明書》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同意改造租賃住房的認定意見書。其中,城中村品質化提升項目,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住房租賃企業統一實施集中化、規模化經營。
(二)租賃住房應當符合《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關於廣州市住房租賃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建規字〔2017〕17號)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住房租賃企業將房源信息錄入“陽光租房”平台,錄入房源數量不少於300套(間)的,或建築面積不少於10000平方米的,按150元/間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於2019年1月1日後通過“陽光租房”平台辦理住房租賃契約備案,租期在6個月(含)以上的,按150元/宗的標準給予獎勵。
每套(間)房每年度只可申請1次租賃契約備案獎勵。
第十五條 社會住房信息平台與“陽光租房”平台互聯並實現房源驗真和網上契約登記備案功能的,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企業自有住房信息平台與“陽光租房”平台互聯的,按10萬元/個給予獎勵;
(二)第三方商業運營平台與“陽光租房”平台互聯的,按20萬元/個給予獎勵。
社會住房信息平台應當取得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單位備案,沒有違規發行租金貸、消費貸等金融服務產品。
第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完善提升“陽光租房”平台功能的項目,具體補貼標準以廣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的評審結果為準。
第十七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獎補:
(一)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及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企業;
(二)房源未錄入“陽光租房”平台或不辦理住房租賃契約備案的企業或機構;
(三)在有關承諾、協定約定中,未設定新建自持租賃持續運營期不少於10年、不得以租代售、控制租金漲幅等條件;
(四)租賃期限不滿6個月的短期租賃住房及主要滿足旅遊度假需求的租賃住房;
(五)產權不明晰、違法建設、安全質量不符合《住宅建築規範》的住房;
(六)建築面積144平方米以上戶型,或租金高於同時期同地段廣州市房屋租金參考價兩倍的租賃住房;
(七)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八)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城市更新等與住房租賃市場沒有明顯關聯的領域。
第三章 獎補項目的遴選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的租賃住房項目,實行遴選審查機制。
遴選項目數量根據每年的財政獎補預算、獎補標準確定。
第十九條 遴選審查項目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促進區域的協調發展及市場租賃住房類型的合理配置;
(二)促進住房租賃產業的規模化、專業化發展;
(三)建設或改造方案在本行業內居於領先地位;
(四)租金水平與租賃市場發展相適應;
(五)一次性收取租金不超過12個月;
(六)服務對象符合租賃市場的需求。
具體評分標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成立遴選小組,組織開展遴選工作,必要時可邀請專家參與。
與項目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一條 遴選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受理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受理審查,確認申請項目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不符合申請要求的項目,不提交遴選小組;符合申請條件的項目,分類編號登記後提交遴選小組。
(二)召開遴選會。遴選小組成員分別對每個項目的申請條件逐一審查,綜合比較分析,依據第十九條規定的遴選要求和具體評分標準對參選項目進行打分。
(三)確定評選結果。根據每年的財政獎補預算、獎補標準確定遴選項目數量,按照評分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評選結果。
第二十二條 遴選項目初步入選名單應當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入口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公示期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成立異議處理領導小組,做好異議的收集、分析、處理工作。
異議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材料,說明異議理由,並提交證明材料。
異議處理領導小組收到書面異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項目重新審核。確定異議成立的,取消項目獎補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但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確定最終的入選名單,核發《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財政獎補通知書》,並予以公告。
第四章 資金的撥付及使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補貼資金,按建設或改造進度分批撥付,僅限用於支付建築工程款等項目支出;獎勵資金,按一次性全額撥付。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租賃住房項目,符合以下進度要求的,按比例撥付補貼資金:
(一)取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發的《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財政獎補通知書》後,撥付40%的補貼資金;
(二)按規定辦理建設項目施工手續後,撥付30%的補貼資金;
(三)取得《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小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等符合規定的工程竣工驗收檔案,並將項目房源錄入“陽光租房”平台後,撥付30%的補貼資金。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租賃住房項目,符合以下進度要求的,按比例撥付補貼資金:
(一)取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發的《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財政獎補通知書》後,撥付70%的補貼資金;
(二)將項目房源錄入“陽光租房”平台後,撥付30%的補貼資金。
第五章 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獎補資金核撥全過程實施信息公開,主動向社會公開非涉密信息,並接受社會監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定期通報獎補資金撥付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每年對獎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結果進行通報。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及時完善資金使用、項目管理等制度;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 市財政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對獎補資金管理和撥付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發現違規情況的,應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獎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獲得資金支持的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檔案,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審計等部門對獎補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獲得資金支持的單位,項目因故中止或未中止但未按承諾工期完工的,應當主動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相關情況。無正當理由的,應當將已領取的獎補資金全額退還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獎補資金專管賬戶。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截留、擠占、挪用獎補資金或隱瞞項目中止情況拒不退回獎補資金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下達《獎補資金繳回通知》。通知應當載明繳回的原因、方式等內容。
項目單位應當自收到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獎補資金如數繳回。逾期不繳回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相關規定予以處理,且3年內不得申請財政資金支持,相關記錄納入信用體系監管,並按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66號)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資金獎補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迴避而未迴避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所稱“以上”“不超過”“不少於”均含本數。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中所稱“獎補”,分為對項目的補貼和對“陽光租房”平台推廣行為的獎勵。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中所稱“陽光租房”平台,是指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台。
“企業自有住房信息平台”是指住房租賃企業通過自主開發實現房源展示及成交的網際網路公眾平台。
“第三方商業運營平台”是指從事第三方居間服務的運營平台或兼有居間服務的企業自有住房租賃服務平台。
“閒置住房”是指申請資料遞交時處於空置的住房。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印發的通知

穗建規字〔2020〕33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獎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我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加快構建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獎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20年3月17日

解讀

為規範我市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獎補資金的管理,提高獎補資金分配、使用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充分調動市場主體積極性,多渠道籌集房源,形成供應主體多元、經營服務規範、租賃關係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 2020年 3 月24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聯合印發《廣州市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獎補實施辦法》(穗建規字〔2020〕33 號,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圍繞獎補標準、項目遴選、資金撥付和監督做了詳細規定。
  一是明確獎補工作的責任主體。
  《辦法》第四條明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獎補辦法》,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住房租賃市場資金獎補項目的受理和初審,市財政部門負責及時下達、撥付住房租賃市場獎補資金,做好職責範圍內的資金監督。
  二是明確獎補的適用範圍及標準。
  關於《辦法》的適用範圍從兩個角度做了規定,一是在總則的第二條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建設與經營租賃住房、推廣與套用“陽光租房”平台的資金獎補,適用本辦法。二是在第二章明確對9個類別進行獎補。對利用集體、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的,按750元/平方米給予補貼;對將商業、辦公、工業、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經批准改造為租賃住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給予補貼;對城中村租賃住房規模化品質化提升的,按建築面積300元/平方米給予補貼;對閒置住房經品質化提升作為租賃住房的,按350元/平方米給予補貼;對集體宿舍型租賃住房和為重要公共服務群體提供租賃住房的情形,也相應給予補貼。對錄入房源、辦理租賃契約備案獎勵150元/次·年,企業平台對接“陽光租房”平台的,給予 10-20萬元/個獎勵。
  三是明確獎補資金的申請與資金撥付程式。
  《辦法》詳細規定了獎補的申報程式及具體要求。
  申請主體方面,包括三種:一是新建類項目補貼的申請主體是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建設單位依法選定合作投資企業的,共同申請。二是申請改建類項目、品質化提升類項目補貼的主體是投資人。三是申請平台推廣獎勵的主體是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及第三方平台所有者。
  補貼資金按工程進度撥付。其中新建和改造類撥付比例按4:3:3執行(即:取得《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財政獎補通知書》後撥付40%;辦理項目施工手續後撥付30%;取得竣工驗收證明並將房源錄入“陽光租房”平台後,再撥付30%);品質化提升類項目撥付比例按7:3執行(即:取得《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財政獎補通知書》後撥付70%;將項目房源錄入“陽光租房”平台後撥付30%)。
  獎勵資金一次性支付。
  四是明確重大補貼項目的審查遴選機制。
  為了保障獎補資金的使用效率,《辦法》第三章特別規定了重大獎補項目的遴選審查機制。新建、改造類項目是住房租賃市場的房源主要籌集渠道,占獎補資金的比例較高,對其進行遴選可以發揮獎補資金的示範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五是規範獎補資金的監督管理。
  為保障資金真正發揮有效作用,《辦法》第五章規定了獎補資金的監督管理,包括社會監督、使用監督和監察審計監督,明確了資金使用公示機制、使用效益績效評價機制、事後監察審計機制。
  《辦法》支持住房租賃消費,為促進廣州市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一方面充分發揮市場作用,提高住房租賃企業規模化、專業化水平,調動租賃企業積極性,鼓勵企業通過租賃、購買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開展規模化租賃業務。另一方面落實國家關於加快發展生活性服務業促進消費結構升級的相關支持政策,促進大、中、小住房租賃企業協同發展。形成經營服務規範、租賃關係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盤活存量住宅房源,激發住房租賃企業活力,引導和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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