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白雲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試行)

2021年4月,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政府印發了《廣州市白雲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試行)》。

通知指出,經評審認定的各類人才,符合條件的可按照規定租金標準承租人才公寓。經評審認定的各類人才,如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廣州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當前未享受人才公寓及其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或安家補貼等的,可按人才類型,以戶為單位,按照規定租金標準承租人才公寓,每戶家庭在全市範圍內只能享受一套人才公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白雲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一、編制背景,二、政策依據,三、主要內容,四、答疑解惑,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人才強區戰略,最佳化白雲區人才集聚環境,建立健全人才住房解決機制和服務保障機制,吸引人才立足白雲區創新創業,根據《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加強白雲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人才公寓規劃配建和管理使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雲府〔2018〕25號)、《廣州市白雲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印發〈關於實施“雲聚英才計畫”的意見〉的通知》(雲人才領字〔2019〕3號)、《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建規字〔2019〕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廣州市白雲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託的實施機構或其他社會力量建設籌集,向本行政區各單位中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供應的住房。
  本行政區各單位指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本轄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合資企業等。
   第三條區住房建設交通局負責對全區人才公寓工作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導、規劃計畫以及區本級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由政府籌集建設或配建後需移交政府管理的人才公寓,統一移交廣州白雲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代為管理(包括日常維護、租賃契約簽訂、租金收取等);非政府籌集建設或配建後不移交政府管理的人才公寓,由廣州白雲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權屬管理方協商管理事宜。
  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區科工商信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區土地開發中心等相關單位應結合各自職能分工,做好人才公寓的土地儲備、調查、規劃、建設、管理、經費、分配、監督等工作,全力改善人才住房條件。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內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分配、運營、使用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根據年度計畫,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年度經營性用地出讓情況,制定人才公寓年度配建實施方案,明確項目選址位置、建設渠道、建設規模、設定要求、位置要求等內容,主要通過住宅(商業)項目配建、更新改造項目配建、籌集社會房源等渠道解決白雲區人才公寓的需求。
  人才公寓的建設和籌集原則上以配套建設為主,以集中新建等方式為輔。配建人才公寓的比例具體可參照以下幾點:
  (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應當在中心城區以及產業、人才集聚區域的用地規劃中預留人才公寓的規劃用地指標。新增供應居住用地中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人才公寓用地面積不少於總用地面積的30%。
  (二)全區年度城市更新項目、招拍掛出讓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公寓比例原則上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具體結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應情況確定。建成後的人才公寓根據土地出讓契約等的約定移交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
  (三)在產業、人員集聚的新產業工業項目用地內,可以配套建設占項目總建築面積比例不超過15%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含員工宿舍)占比可達50%(即項目總建築面積的7.5%)。
  (四)在價值創新園區、重大創新功能區以及國家級、省級園區內及周邊交通便利地區,可以配套建設占園區總建築面積比例不超過35%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含員工宿舍)占比可達50%(即園區總建築面積的17.5%)。
  第六條 利用國有存量和社會存量建設、籌集人才公寓。
  (一)盤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
  通過盤活利用政府存量房源,清退不符合租住條件的住戶,將符合使用條件的公有住房等房源轉作人才公寓使用。
  (二)從配建的拆遷安置房劃轉。
  在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項目中配建的拆遷安置房,在滿足房屋徵收需要後的剩餘房源經區政府批准可以轉作人才公寓使用。
  第七條區政府可以採取向提供市場房源的出租人發放投資補助、向承租房屋的用人單位發放租金補貼等方式,支持用人單位直接租賃市場房源用作人才公寓。
  區財政每年安排資金用於發放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管理經費及投資補助、租金補貼等,具體資金額度由區財政局視當年區財力統籌安排。
  第八條 人才公寓項目規劃選址應考慮產城融合、職住平衡等因素,優先選擇城市軌道交通相對便利、產業布局相對集中、公共配套相對完善的區域。教育、醫療、道路、公交等公共設施應同步配套。
  第九條 符合劃撥目錄的政府部門、公益類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用地應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但屬於國有企事業單位經批准利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自有存量土地建設人才公寓的項目用地可以以協定出讓方式供應。
  第十條 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採用備案方式立項;利用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採用審批方式立項;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人才公寓以滿足不同層次人才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的人才公寓可以設定多種戶型,單套建築面積原則上為90至12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200平方米。
  第十二條 以劃撥、協定出讓方式供地的新建人才公寓項目或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的新建人才公寓項目的住宅部分在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契約中約定應整體確權,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在不動產權證和登記薄上註明用途為“人才公寓”,備註“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移登記和分割抵押登記,但可以依法整體(整幢)抵押、整體(整幢)轉讓,轉讓後人才公寓性質不變”。
  第三章申請、分配與管理
  第十三條分配對象。
  申請租賃區本級人才公寓的人才,應屬於下列人才類別之一:
  (一)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人才(產業領軍人才、雲聚英才卡持有人才),具體標準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
  (二)區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中高層次人才,具體由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
  (三)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或評選的本行業人才,具體標準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四)重點企業的中高層次人才,重點企業範圍由區發展改革局、區科工商信局、區投資促進局等管理部門制定企業名錄,具體標準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五)區政府批准的其他單位的中高層次人才,具體認定標準以區政府批准檔案為準。
  (六)對需要通過“一事一議”方式議定落實的,由用人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報送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議定,議定結果在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15天。
  每年經白雲區認定或審核確認的人才名單,由區人才辦報區住房建設交通局、人才公寓經營管理單位。
   第十四條 經評審認定的各類人才,如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廣州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當前未享受人才公寓及其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或安家補貼等的,可按人才類型,以戶為單位,按照規定租金標準承租人才公寓,每戶家庭在全市範圍內只能享受一套人才公寓。
  第十五條以個人或家庭名義申請租賃的分配程式。
  (一)公布房源信息。
  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根據人才公寓房源建設和籌集進度,在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人才公寓房源信息。
  (二)受理申請。
  申請人在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下載《廣州市白雲區區本級人才公寓申請表》,按要求如實填寫後向工作單位提交申請。是否屬於白雲區區級人才及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或評選的本行業人才,以及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限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的身份和關係情況由申請人書面告知承諾。
  (三)初審。
  1.人才所在單位為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的,由本單位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人口、人才資格等申報情況的初審,並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報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2.人才所在單位為企業、社會組織等的,由企業、社會組織對口的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人口、人才資格等申報情況的初審,並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報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3.對人才認定及審核有異議的,由人才所在單位(或對口主管部門)將資料提交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區人才辦進行覆核裁定。
  (四)覆核和公示。
  區住房建設交通局應當自收到單位提交資料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行政區內自有產權住房情況、是否享受人才公寓、直管公房或其他住房保障情況進行覆核,覆核結果在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15天。
  (五)公布。
  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建設交通局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准並在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名單。
  (六)人才公寓分配。
  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根據申請人申請時間、人才層級、可供應房源等情況適時制定並公布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
  (七)安排入住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根據分配結果安排申請人入住人才公寓並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分配結果應當通過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單位整體租賃的分配程式。
  (一)公布房源信息。
  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根據人才公寓房源建設和籌集進度,在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人才公寓房源信息。
  (二)受理申請及審核。
  1.政府部門、事業單位提出整體租賃申請的,由本單位完成申請人家庭人口、人才資格等申報情況的審核,並以單位名義將通過審核的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報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2.企業、社會組織等提出整體租賃申請的,由對口的主管部門完成企業、社會組織提交的申請人家庭人口、人才資格等申報情況的審核,並將審核通過的資料和審核意見報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3.對人才認定及審核有異議的,由人才所在單位(或對口主管部門)將資料提交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區人才辦進行覆核裁定。
  4.區住房建設交通局應當自收到單位提交資料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行政區內自有產權住房情況、是否享受人才公寓、直管公房或其他住房保障情況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意見報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
  (三)整體配租。
  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結合城市建設、產業發展需求,以及擬供應房源的地點、數量及申請情況,制訂分配方案並向各單位分配房屋。分配結果應當通過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與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簽訂整體租賃契約。
  用於單位整體租賃的區本級人才公寓按照“供需匹配、動態調整”的原則,可根據分配方案實施情況以及承租單位分租、租金繳納等情況,動態調整人才公寓分配方案,提高人才公寓使用效率。
  (四)單位分租。
  用人單位結合房源和需求情況通過民主決策程式制訂具體分配管理方案。用人單位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本單位職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將分配結果報送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第十七條 本行政區內企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自行建設籌集人才公寓的,原則上向本單位的人才供應。具體分配方案由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政策制定並實施,分配結果報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第十八條 由政府建設籌集、產權屬於政府的人才公寓租金以單套建築面積計算,租金價格按基準租金標準的70%計算。基準租金標準參照同地段同類型房屋市場租金標準,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實施機構確定,並報區發展改革局和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白雲區已印發執行的各行業領域人才引進辦法中有明確關於減租或免租入住人才公寓規定的,可繼續按照相應人才引進辦法的規定執行。
  由企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自行建設籌集、產權屬於企業等單位的人才公寓的租金由產權人自行確定並報區發展改革局和區住房建設交通局。人才公寓租金不得高於同地段同類型房屋市場租金標準。
  第十九條 由政府建設籌集、產權屬於政府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企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自行建設籌集、產權屬於企業等單位的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由產權人自行安排。
  第二十條 區本級人才公寓契約租賃期限為5年,入住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應當遵守房屋的管理規定。期滿後申請主體仍符合區本級人才公寓供應條件且需要續租的,經批准後可以續租。申請主體應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向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提出續租申請。
  期滿後申請主體仍符合區本級人才公寓供應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提出續租申請的,申請主體應當在契約期滿後60日內結清有關費用並騰退人才公寓。
  租賃契約期滿但申請主體不再符合區本級人才公寓供應條件的,或出現終止契約情形的,申請主體應當主動騰退住房。因特殊情況確需續租的,應當提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同區域、同品質、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價格繳納租金。
  以個人或家庭名義申請租賃的,申請人應與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簽訂租賃契約,租金由個人繳交;以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租賃的,用人單位應與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簽訂“整體租賃契約”,租金由用人單位統一繳交。
  第二十一條 若申請人才公寓的人才原已承租單位住房(如單位宿舍等),則應當在辦結人才公寓入住手續之日起1個月內騰退原租住單位住房;逾期不退的,收回所承租的人才公寓。
  第二十二條租賃契約應載明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使用管理、契約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
  第二十三條 政府建設籌集的人才公寓的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人才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應當做好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確保人才公寓的正常使用,並對使用情況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巡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處理,或向區住房建設交通局報告。
  企業等單位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維修、養護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人才公寓承租人可按市、區承租租賃住房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公共服務權益。
  第二十五條人才公寓承租人應當按時繳納租金以及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以及據實分攤的其他費用等費用。
  第二十六條區本級人才公寓的監督管理參照廣州市新就業無房職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規定執行,並在契約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七條人才公寓承租人在租住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將中止租賃協定並對人才公寓租住資格再作評估。其中,違反房屋管理規定的承租人,由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追繳不當得利並收回住房,情節嚴重的,將不良信用計入住房保障誠信系統,並適時向社會公布。
  (一)承租人因調離原單位或辭職、自動離職,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等原因導致不再具備白雲區人才資格的。
  (二)承租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廣州市擁有自有產權住房的,或已通過其他方式自行解決住房的。
  (三)承租人未按約定交納租金等應繳納費用的,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不在公寓居住的。
  (四)擅自轉借、轉租、閒置所租賃的人才公寓,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房屋用途,擅自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
  (五)存在亂堆雜物、亂丟垃圾、占用綠地或其他公共活動空間、違反公序良俗等導致嚴重影響環境衛生和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且屢次勸改無效的。
  (六)承租人單方面違反租賃協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經溝通協調後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八條整體租賃人才公寓的用人單位應對本單位租住的人才實行動態管理,出現離職、外調、購買住房、違法違紀等情況,應及時向區住房建設交通局、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報告。
  第二十九條區住房建設交通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管理信息系統,整合房屋管理、不動產登記、人才認定、公安、教育、民政、社保、計生和社區等信息資源,完善住房和入住對象檔案管理。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公安分局、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區衛生健康局、屬地鎮街及用人單位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配合定期更新信息報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社會力量自行建設籌集人才公寓的,應做好住房和入住對象的統計、檔案管理工作,並將相關資料報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第三十條對弄虛作假、違規享受人才公寓優惠政策的個人和用人單位,一經核實,立即收回承租的人才公寓並追繳違規享受的相關補貼,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中未明確規定的相關內容,按照省、市、區相關檔案執行,並以申請人或用人單位與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簽訂的租賃契約中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

  近年來,省、市相繼出台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如《廣東省人才發展條例》《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等等,大力營造了良好的人才政策環境。白雲區政府緊抓人才政策支持機遇,結合省、市的人才發展與保障政策,圍繞“1358”發展思路和“強二優三”產業發展路徑,立足區域人才發展戰略,創新推出多項引才聚才工程,在教育、科技、衛生、文化等多個領域引進了大批優秀高端人才,制定各個領域的人才引進培養計畫,致力“築巢引鳳”。建立健全人才住房保障體系,為白雲中高層次人才提供過渡性住房支持,是提高區域“吸才、留才”競爭力的戰略之一,制定區級人才公寓政策,填補人才住房政策空白,完善人才住房解決機制和服務保障機制,尤為必要。

二、政策依據

  1.《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19〕17號)
  2.《廣州市白雲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印發<關於實施“雲聚英才計畫”的意見>的通知》(雲人才領字〔2019〕3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總計4章32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第一章明確了《辦法》的編制依據、人才公寓定義、職能單位職責、適用範圍。
  2.第二章明確了人才公寓建設和籌集方式、配建比例、規劃選址、資金保障、選址用地、立項、戶型設定和確權等方面內容。
  3.第三章明確了人才公寓的分配對象、分配程式、租金定價、租賃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內容。
  4.第四章明確了《辦法》的有效性規定和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21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四、答疑解惑

  (一)本《辦法》中人才公寓的定義是什麼
  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託的實施機構或其他社會力量建設籌集,向本行政區各單位中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供應。
  本行政區各單位指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本轄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合資企業等。
  (二)《辦法》人才公寓的面積是如何規定的
  人才公寓以滿足不同層次人才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的人才公寓可以設定多種戶型,單套建築面積原則上為90至12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200平方米。
  (三)《辦法》規定人才公寓的分配模式是什麼
  人才公寓分配模式可以分為個人或家庭名義申請租賃和單位整體租賃。
  (四)《辦法》人才公寓的分配對象是哪些
  申請租賃區本級人才公寓的人才,應屬於下列人才類別之一:
  1.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人才(產業領軍人才、雲聚英才卡持有人才),具體標準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
  2.區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中高層次人才,具體由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
  3.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或評選的本行業領域人才,具體標準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4.重點企業的中高層次人才,重點企業範圍由區發展改革局、區科工商信局、區投資促進局等管理部門制定企業名錄,具體標準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5.區政府批准的其他單位的中高層次人才,具體認定標準以區政府批准檔案為準。
  6.對需要通過“一事一議”方式議定落實的,由用人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報送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議定,議定結果在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15天。
  7.每年經白雲區認定或審核確認的人才名單,由區人才辦報區住房建設交通局、人才公寓經營管理單位。
  (五)人才公寓的租金標準如何確定
  1.由政府建設籌集、產權屬於政府的人才公寓租金以單套建築面積計算,租金價格按基準租金標準的70%計算。基準租金標準參照同地段同類型房屋市場租金標準,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實施機構確定,並報區發展改革局和區住房建設交通局。
  2.由企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自行建設籌集、產權屬於企業等單位的人才公寓的租金由產權人自行確定並報區發展改革局和區住房建設交通局。人才公寓租金不得高於同地段同類型房屋市場租金標準。
  (六)《辦法》規定人才公寓的租賃期限多長
  區本級人才公寓契約租賃期限為5年,入住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應當遵守房屋的管理規定。期滿後申請主體仍符合區本級人才公寓供應條件且需要續租的,經批准後可以續租。申請主體應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向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提出續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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