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實施細則

2024年2月7日,為推動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政策延續實施,根據《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經廣州市政府同意,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實施《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檔案全文,政策解讀,

檔案全文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根據《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為規範我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程式,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2月1日
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穗府辦規〔202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輪候和配租本市範圍內由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輪候是指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按本細則的規定進入輪候冊。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是指進入輪候冊,並且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未被註銷的申請對象。
本細則所稱的配租是指根據配租原則按程式對參加配租意向登記的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對象分配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統籌、組織、監督全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等工作,負責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區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配合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做好全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等工作。
第五條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設立輪候冊,輪候冊由以下三個序列構成。
第一序列:包括以下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
(一)2013年4月30日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
(二)2013年4月30日前因未年審被暫停“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
(三)2013年4月30日前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的。
上述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提出書面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並受理的,由系統集中於每月最後一天自動隨機產生當月第一序列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
第二序列:《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關於暫停受理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有關問題的通知》實施前已在輪候經濟適用住房和已提交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含準購證延期申請)的對象,提出書面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並受理的,由系統集中於每月最後一天自動隨機產生當月第二序列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
第三序列:公共租賃住房新申請對象遞交申請並受理後,由系統集中於每月最後一天自動隨機產生當月公共租賃住房新申請對象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
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的申請對象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先後順序進入輪候冊相應序列。
第六條 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新申請對象包括:
(一)首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
(二)被註銷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後,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
(三)申請或領取住房租賃補貼後,變更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且不屬於輪候冊第一、第二序列的對象。
第七條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應當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站將公共租賃住房輪候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後,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註銷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被註銷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不再使用:
(一)經審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
(二)已獲分配公共租賃住房的(含獲分配後棄租的、獲得預匹配或預選房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資格覆核的、資格覆核不符合條件的、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契約的);
(三)三年內未參加配租意向登記的;
(四)申請將輪候公共租賃住房變更為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經審核符合條件的;
(五)獨立申請的單身人士在輪候期間去世或遷出本市市區城鎮戶籍的。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進入輪候冊後,屬於下列情形的,原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不變:
(一)參加意向登記未能獲分配的;
(二)申請人去世、離異、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需由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變更為申請人的;
(三)變更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且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進入輪候冊後,由於家庭成員及其戶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資產、住房情況發生變化影響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和標準的,應自改變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申報,有關審核部門按程式對其輪候資格進行核定。經核定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繼續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經核定不再符合條件的,註銷其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獲預匹配或預選房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資格覆核、獲分配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契約的視為棄租。自棄租的次月起重新輪候,與公共租賃住房新申請對象一同由系統集中於該月最後一天自動隨機產生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進入輪候冊第三序列。
第十二條 已經領取住房租賃補貼,變更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自變更申請審核符合條件進入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冊的次月起停發住房租賃補貼。
第十三條 各區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優先分配給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有剩餘房源的,再分配給其他區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集中分配和常態分配,集中分配時,應當確定優先分配對象。優先分配對象是指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
(一)涉軍優撫對象、消防救援人員;
涉軍優撫對象包括:現役軍人(軍隊離休幹部、退休幹部)、現役軍人家屬、殘疾軍人、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二)孤老、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家庭;
(三)自有產權住宅被依法徵收(拆遷),並已簽訂徵收(拆遷)補償協定的家庭;
(四)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特困人員或市總工會備案的廣州市工會建檔困難職工家庭;
(五)區以上各級政府評定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
(六)城鎮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
(七)離婚婦女或喪偶婦女;
(八)原承租僑房被發還業主,已騰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
(九)市、區人民政府舉辦的社會(兒童)福利機構成年未婚孤兒;
(十)持有《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證書,並在本市養老護理機構工作的養老護理員;
(十一)輪候時間超過3年,未獲分配的家庭(不含未參加配租意向登記的家庭);
(十二)居住無法出售的國有“殭屍企業”存量公房的職工;
(十三)有未成年子女的三孩家庭;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規定或經市政府批准給予優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集中分配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公布分配方案。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房源籌集情況,制定分配方案,各區方案應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備存。分配方案應向社會公布,公布內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配租原則、租金標準等內容。
(二)意向登記。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在規定時間內進行配租意向登記。家庭人員、優先分配情形發生變化的,進行配租意向登記時須如實申報,未如實申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區住房保障部門經查證屬實的,取消其分配資格,並書面告知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
(三)確定名單及公示。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區住房保障部門向社會公示意向登記情況,公示不少於5日。公示結束後,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意向登記情況確定參加預匹配或預選房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名單,並向社會公布。
(四)預匹配或預選房。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區住房保障部門組織舉行預匹配或預選房儀式,公開預匹配或預選房。
(五)資格覆核。獲得預匹配或預選房屋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按規定參加資格覆核,資格覆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分配資格。
(六)辦理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按照規定簽訂租賃契約並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集中分配的,按照以下先後順序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分配次序:
(一)第一順序:涉軍優撫對象、消防救援人員;
(二)第二順序:其他優先分配對象;
(三)第三順序:第一序列輪候對象;
(四)第四順序:第二序列輪候對象;
(五)第五順序:第三序列中曾參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賃住房調查的對象;
(六)第六順序:第三序列的其他對象。
同一分配順序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之間按其所在輪候冊的序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先後確定分配次序。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只享受一次優先分配機會,獲分配後棄租、退租,重新進入輪候冊的,不再享受優先分配權利。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常態分配應當制定和公布分配方案,其分配程式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布房源。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房源籌集情況,在網站公布常態分配房源。
(二)網上選房。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按規定進行網上選房。
(三)資格覆核。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選定房屋後,按規定參加資格覆核,資格覆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分配資格。
(四)辦理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按規定簽訂租賃契約並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八條 分配房型應與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家庭人口相對應,原則上:1人家庭分配一房;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廳;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廳;4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廳或三房一廳;5人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廳。具體房型分配原則,以公布的分配方案為準。
第十九條 孤寡老人、失能老人及有視力、肢體殘疾的殘疾人家庭,同等條件下優先分配低層或帶電梯房源。
第二十條 正在輪候或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對象申請放棄輪候、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自退出之日起1年後方可再次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24年2月7日,為推動我市公共租賃住房政策延續實施,根據《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經市政府同意,我局印發實施《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政府第181號令)規定“市、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輪候規則,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穗府辦規〔2022〕9號,下稱《公租房辦法》)規定“市住房保障部門對經審核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資格的申請對象實行輪候管理,具體輪候配租細則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另行制定並公布”,《公租房辦法》的配套檔案《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實施細則》(穗住保字〔2016〕1號,下稱1號文)有效期已屆滿,因此,為貫徹落實省、市相關政策的要求,有效實施《公租房辦法》,我局制定了《細則》。
  二、制定依據
  《細則》制定的主要政策依據為《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穗府辦規〔2022〕9號)。
  三、主要內容
  對於輪候冊的建立和管理、分配順序和程式,繼續沿用了1號文的相關規定,並結合實施過程的實際情況對以下內容進行了完善:
  (一)調整了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範圍
  根據我市近年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實際情況,刪除了1號文中的分配對象二“已遞交了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尚未取得有效輪候號的申請對象(即審核中的申請對象)”,即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對象僅為進入輪候冊,並且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未被註銷的申請對象。
  (二)明確了兩種分配方式
  為加快解決戶籍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提高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效率,在以往實行集中配租的基礎上,增加了常態分配方式,並明確常態分配按照公布房源、網上選房、資格覆核、辦理入住等程式進行,屆時按具體分配方案實施。
  (三)增加了優先配租的對象
  1號文規定了十一種情形給予優先分配,根據相關規定及實際情況,《實施細則》增加了以下七類優先分配對象:
  一是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2〕3號)第二十八條規定:“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可以通過住房保障申請審核程式確認後享受住房救助:(一)對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發放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將支出型困難家庭納入優先分配對象。
  二是根據《廣東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第295號令)第十六條第(五)項“對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按照規定優先給予住房救助”,將特困人員納入優先分配對象。
  三是根據實施過程中民眾反映的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期間收到的意見,以及市婦聯意見,將喪偶婦女納入優先配租對象。
  四是根據《廣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20部門關於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通知》(穗退役軍人〔2021〕77號),將現役軍人(軍隊離休幹部、退休幹部)、現役軍人家屬、殘疾軍人、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納入優先分配對象。
  五是經市政府同意,將居住無法出售的國有“殭屍企業”存量公房的職工納入優先分配對象。
  六是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及《廣州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服務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96號令)第十七條規定,“對有未成年子女的三孩家庭按規定給予優先保障”,將有未成年子女的三孩家庭納入優先分配對象。
  七是根據《廣東省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第219號令),將消防救援人員納入優先分配對象。
  (四)調整了配租順序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深化復退軍人服務管理九條工作措施>的通知》(穗文〔2017〕29號)第七點“……持有優撫證的優撫對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或農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粵府函〔2020〕13號)第十九條“……消防救援人員符合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為體現對涉軍優撫對象和消防救援人員的尊重和關愛,以及對軍人和消防職業的尊崇,將涉軍優撫對象、消防救援人員作為單獨一類人員,在集中分配公共租賃住房時,先向該類人員分配房屋,再向其他人員分配房屋。即集中分配公共租賃住房時,按照以下先後順序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分配次序:
  1.第一順序:涉軍優撫對象、消防救援人員;
  2.第二順序:其他優先分配對象;
  3.第三順序:第一序列輪候對象;
  4.第四順序:第二序列輪候對象;
  5.第五順序:第三序列中曾參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賃住房調查的對象;
  6.第六順序:第三序列的其他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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