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試行)

《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試行)》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3月29日印發,共二十三條,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試行)
  • 發布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8年3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穗府規〔2018〕9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試行)》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規定全文

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提升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水平,保障來穗人員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協調發展,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持有在本市辦理(申辦或簽注)且在有效期內《廣東省居住證》的來穗人員積分申報、積分管理、積分使用等相關活動。
本規定所稱來穗人員,是指非本市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內地居民。
本規定所稱申請人,是指申請參加積分制服務管理的來穗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積分制,是指通過設定積分指標體系,對持有在本市辦理且在有效期內《廣東省居住證》的來穗人員,根據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進行積分,並對積分申報、調整、使用等進行服務管理。
第四條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實行個人自願、屬地申辦、統分結合、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五條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全市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組織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各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開展積分制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創新、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計生、城管、工商、智慧財產權、稅務、政務服務、住房保障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規定有關的服務管理工作。
各區政府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
各鎮(街)應當設立積分制受理視窗,具體負責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的申請受理等工作。
第六條積分制受理視窗及相關部門,依託廣州市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開展積分申請受理、資料審核、信息錄入、核查評分等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實行網上申請、審核、評分、排名、公示、查詢等“一網式”服務。
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工商、政務服務等相關部門的有關信息資源應當按照政務信息共享的有關規定,與廣州市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共享。
第七條市、區政府應當將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在人、財、物方面給予充分保障,相關部門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積分制的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基礎指標、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3部分,具體由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予以明確。
第九條積分指標體系應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調整。
積分指標體系調整方案由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牽頭擬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申請人除享受本市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外,積分達到相應分值後,可享受以下權益和公共服務:
(一)按規定申請廣州市居民戶口;
(二)按規定為隨遷子女申請公辦學校或政府補貼的民辦學校國小一年級和國中一年級學位;
(三)按規定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
(四)本市規定的其他權益和公共服務。
第十一條申請人通過登錄廣州市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填寫申報信息並上傳有效的身份證明、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居住證》及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計分的相關材料,待預審通過後前往居住地積分制受理視窗提交材料。
第十二條積分制受理視窗收到申請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出具收件憑證;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積分制受理視窗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將申請人信息傳送相關部門進行審核,相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審核結果反饋至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
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對積分進行認定、匯總。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對積分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申請人可登錄廣州市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或持《廣東省居住證》前往居住地積分制受理視窗查詢本人積分情況。
第十五條申請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當向居住地積分制受理視窗提交相關材料。
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將計分變化情況告知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
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計分變化情況,及時對積分分值進行調整;積分扣減情況應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積分自動失效:
(一)已取得本市戶籍的;
(二)申請人死亡的;
(三)持有本市辦理的《廣東省居住證》功能中止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款第三項《廣東省居住證》功能恢復的,積分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申請人對個人積分分值存在異議的,可向原積分制受理視窗申請核查,由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核查。
申請人對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出具的核查結果存有異議的,可向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申請覆核。
申請人對核查結果和覆核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相關部門、單位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中獲悉的申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申請人提交材料的行為納入個人誠信記錄。
申請人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不予納入積分制服務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可通過積分為來穗人員提供公共服務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有關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依據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試行)》,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持有在本市辦理(申辦或簽注)且在有效期內《廣東省居住證》,並申請參加積分制服務管理的來穗人員。
第三條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全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統籌協調並具體組織實施全市來穗人員積分制入戶工作;指導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做好來穗人員為其隨遷子女申請積分制入學、來穗人員積分制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工作;負責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維護,牽頭推進各部門涉及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的信息資源整合和共享,指導區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的信息化建設;負責來穗人員對積分異議的覆核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擬訂全市人口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協調實施城鄉公共服務一體化發展規劃;將積分制入戶政策納入我市遷入戶政策體系,負責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積分職業資格與職業工種目錄和特殊艱苦行業目錄,負責積分制入戶指標管理。
市教育部門負責統籌全市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學位安排工作;將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列入工作計畫;負責指導各區完善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實施細則,制定轄區內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招生計畫、確定實施學位補貼的民辦學校;負責指導申請人的學歷審核工作。
市科技創新部門負責牽頭編制列入創新創業積分指標單位目錄。
市公安機關負責統籌辦理全市來穗人員積分制入戶手續;負責指導監督積分制入戶落戶地址的核准工作;負責查核申請人刑事處罰、治安處罰記錄情況。
市民政部門負責協調審核申請人義工服務情況。
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和安排市本級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核查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記錄;負責指導審核申請人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負責指導核查申請人的職業資格情況;負責審核申請人就業登記憑證。
市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無償獻血情況。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統籌全市來穗人員積分制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房源的規劃和配租工作;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審核申請人住房保障資格;負責審核申請人家庭住房困難情況。
團市委負責審核申請人志願服務情況。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核申請人獲“道德模範” “廣州好人”稱號情況。
市國土規劃、交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城管、工商、體育、智慧財產權、政務、稅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相關的工作。
各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區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承擔積分審核、積分匯總、積分認定、積分調整、異議核查等工作。
區各相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按屬地原則做好轄區內與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相關的各項工作。
各鎮(街)來穗人員積分制受理視窗負責網上預審、材料受理、資料錄入、資格初審等工作。
第四條 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以“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為框架,實行申請、審核、評分、排名、公示、查詢、覆核“一網式”服務管理和前台材料受理、後台材料審核的電子化。
申請人可直接登錄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填寫、提交申請,並上傳相關材料。材料預審通過後,申請人到居住地積分制受理視窗提交相關紙質材料,由工作人員核對材料和初審。申請人可隨時登錄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本人積分申請的辦理情況。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應當依託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向相關部門開放數據連線埠,建立材料審核的信息化平台與工作機制。
市教育、科技創新、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住房保障、團市委及其他在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中承擔相應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共享的有關規定,建立起多部門協同的信息化處理機制與流程,將相關數據信息推送到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實行部門之間信息資源交換共享。
第五條 積分制的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三個部分組成。
基礎指標由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文化程度、年齡四個部分組成。
加分指標由技術能力、創新創業、急需工種或職業資格與服務行業、社會服務和公益、納稅情況、表彰獎項六個部分組成。
減分指標由信用情況、違法違規與刑事犯罪情況兩個部分組成。
第六條 申請人的總積分等於基礎指標積分加上加分指標積分,減去減分指標積分的分值。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為0分。
《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指標體系及分值表》應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調整。
第七條 來穗人員積分本著自願申請原則,實行全年動態化受理。申請人依據本細則的規定準備相關材料,隨時登錄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填報信息、上傳相關材料,提出積分申請。
第八條 以下證明材料的提供,具體視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共享平台建設的情況來決定是否由申請人提供紙質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在本市辦理且在有效期內《廣東省居住證》
2、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創業)證明材料
包括就業登記證明(勞動契約和勞動關係證明)、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穩定就業(創業)的材料。
(二)與積分指標對應的材料
1、本市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
2、社會保險繳費證明材料
3、文化程度證明材料
4、技術能力證明材料
5、創新創業證明材料
6、特定職業(工種)證明材料
7、社會服務和公益證明材料
8、納稅情況證明材料
9、表彰獎項證明材料
除特殊說明外,需要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均須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申請人提交的紙質材料由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統一歸檔保管,期限為一年。
第九條 積分制受理視窗負責積分申請的受理及材料處理的具體工作。
積分申請的流程包括預審、初審、審核、認定四個環節。
(一)預審。申請人登錄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填寫申報信息並上傳有關材料。積分制受理視窗在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上收到積分申請後,應當結合相關部門的共享信息,及時核對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進行預審。
(二)初審。預審通過後,積分制受理視窗正式受理申請人的積分申請。申請人按預約時間到積分制受理視窗提交紙質材料。視窗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紙質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和信息化處理,及時錄入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三)審核。積分制受理視窗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入相關信息認證平台進行材料比對打分,並錄入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若無相關信息認證平台,積分制受理視窗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的信息推送至相關部門進行審核打分。
相關審核部門收到申請材料信息後,依託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並按照《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指標體系及分值表》進行打分。各相關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和打分結果錄入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四)認定。各相關部門完成審核打分工作後,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各相關部門的審核打分進行匯總認定。
第十條 積分申請被正式受理後,申請人可隨時通過登錄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下載APP等方式,查詢本人積分申請辦理的進度情況和積分結果。
第十一條 申請人相關積分指標情況發生變化的,其積分應作相應調整。
(一)動態調整
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自動調整申請人年齡指標計分。
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在申請人《廣東省居住證》簽注時自動調整累積辦理居住證指標計分。
(二)定期調整
相關部門應定期將申請人信用情況、違法違規與刑事犯罪情況等積分指標信息變化情況推送至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應根據上述情況,及時調整申請人相應指標計分,並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調整
申請人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文化程度、技術能力、創新創業、急需工種或職業資格與服務行業、社會服務和公益、納稅情況、表彰獎項等積分指標發生變化,由申請人主動申請調整計分,調整材料處理流程按照初次申請積分程式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人符合《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試行)》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積分中止。申請人在《廣東省居住證》功能恢復後,經本人提出申請,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核實後,積分重新激活,並累積計算。
申請人符合《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試行)》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積分失效。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依據當年入戶名單註銷申請人積分檔案(包括電子和紙質),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申請人對積分分值存在異議的,應在積分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原積分制受理視窗申請核查。積分制受理視窗自收到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提交給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材料按照本細則第三條的職責分工轉送相關部門進行核查,相關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並反饋至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自收到反饋結果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核查結果存在異議的,應在結果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提出覆核申請;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應在30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部門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凡持有在本市辦理且在有效期內《廣東省居住證》的申請人,符合積分制入戶的具體條件和要求,可申請積分制入戶,具體入戶分值按當年指標計畫確定。
《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納入廣州市遷入戶政策體系,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凡持有在本市辦理且在有效期內《廣東省居住證》的申請人,符合積分制入學的具體條件和要求,可為其隨遷子女申請入讀公辦學校或政府補貼的民辦學校國小一年級和國中一年級學位,具體入學分值由各區按指標計畫確定。積分指標體系中減分指標的減扣積分不適用於“為隨遷子女申請公辦學校或政府補貼的民辦學校國小一年級和國中一年級學位”的公共服務。
各區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應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的實施意見》和《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試行)》及本細則的要求,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 凡持有在本市辦理且在有效期內《廣東省居住證》的申請人,符合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具體條件和要求,可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具體承租分值按我市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申請人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申請人可憑積分享有的其他公共服務內容及對應的分值和條件,由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會同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予以確定,並根據全市或各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服務需要予以調整。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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