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布並實施的《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有效期為2年,作為組織實施的具體部門,廣州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牽頭進行了修訂。現根據《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將《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修訂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6年廣州積分入戶政策
- 印發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背景意義,意見全文,意見解讀,
背景意義
2014年公布並實施的《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有效期為2年,作為組織實施的具體部門,廣州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牽頭進行了修訂。現根據《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將《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全文
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逐步有序解決長期在廣州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問題,根據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的人員,符合有關條件的,可按本辦法參加積分制入戶。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積分制入戶納入全市人口調控工作,並將積分制入戶指標計畫統一納入全市年度人口計畫管理。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積分制入戶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具體實施,組織開發積分制入戶信息系統,組織、協調和指導各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並負責積分制入戶的審核。各積分制入戶受理視窗和各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分別具體負責積分制入戶的申請受理、資料錄入、資格初審和複審、上報等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覆核積分制入戶人員名單、辦理入戶手續。
市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組織機構,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協同做好積分制入戶工作。
第四條 申請積分制入戶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年齡不超過45周歲,具有國中以上學歷,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滿3年,在本市就業或創業並繳納社會保險滿4年,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制入戶是指通過市政府確定的積分指標體系,對申請入戶人員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並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當指標累計積分達到規定分值時,可申請入戶。本辦法設6項積分指標(見附屬檔案),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申請人總積分滿60分可申請入戶。
第六條 我市對年度積分制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年度積分制入戶指標總量納入當年人口計畫統籌安排,並通過廣州市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申請人應首先登入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網上申請平台,如實填報相關內容,並進行確認,然後到各積分制入戶受理視窗遞交紙質申請材料。
第八條 市、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應及時對申請人所報送的信息材料進行審核,並將申請人信息傳送至相關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反饋審核結果。
第九條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在本市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辦理居住證時間排名和年度積分制入戶指標總量,確定擬給予入戶人員名單並進行公示。在本市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時間排名相同的情況下,按照在我市辦理居住證的時間排名。
第十條 公示期滿並進行異議處理等相關工作後,公布入戶人員名單。
第十一條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根據公布的入戶人員名單發放入戶卡。申請人憑入戶卡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市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市公安機關根據公布的入戶人員名單進行覆核,覆核通過的,給予辦理入戶手續;覆核有疑義的,暫不予辦理入戶手續,同時出具覆核意見反饋審核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通過積分制入戶的人員,準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時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並通報各審批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入戶的,予以註銷,退回原籍。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房地產權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親屬擁有房地產權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了租賃備案手續的住所。
本辦法對申請人相關的時限要求,除有特別說明之外,均計算至申請之日;所稱的年度,指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條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應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等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市政府同意後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
附屬檔案 | |||
廣州市積分制入戶指標及分值表 | |||
序號 | 指標 | 指標內容及分值 | 說明 |
1 | 文化程度指標及分值 | 本科及以上(60分);大專或高職(40分);中技、中職或高中(20分) | 只取最高分,不累計加分。高中以下學歷不計分 |
2 | 技術能力指標及分值 | 中級職稱、技師(50分);高級工、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三級(30分);中級工、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四級(10分)。現正從事與上述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相對應職業工種工作(10分) | 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只取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
3 | 職業資格或職業工種指標及分值 |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或職業工種符合廣州市積分職業資格及職業工種目錄(20分) | 以當年廣州市積分職業資格及職業工種目錄為準 |
4 | 社會服務指標及分值 | 近5年內,參加獻血(每次積2分)或志願者(義工)服務(每滿50小時積2分)。以上各項1年內積分不超過2分,單項累計最高不超過10分 | |
5 | 納稅指標及分值 | 申請當年的上三個納稅年度,在廣州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淨入庫稅額累計達到10萬元或以上(20分) | 一個納稅年度指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
6 | 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 在我市高新技術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申請人,工作每滿1年積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 以每年廣州市統一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目錄為準 |
起實施,有效期2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意見解讀
修訂項目之一:“辦法所稱的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滿3年,是指至申請截止日的上月底,已在本市連續辦理《廣東省居住證》滿3年及以上,且申請時仍在有效期內。”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相關負責人的解釋和優邦入戶推測,明確要求申請人“連續辦理”居住證滿3年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貫徹落實國家戶籍制度改革和《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精神,“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另一方面,該規定也與省、市其他來穗人員公共服務的相關政策關於連續辦理居住證的條件要求保持一致。
修訂項目之二:對申請人積分制入戶條件進行審核排名,“在本市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時間排名相同的情況下,按照在我市連續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的時長排名。”
2014版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實施2年以來,社會各界對積分制入戶的排名規則提出許多寶貴的意見建議。本次修訂將原按繳納“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時間長短進行排名修訂為按繳納“醫療保險”和持“居住證”時間長短進行排名,不但是回應社會各界的關注關切,也是以更科學更合理的規則為在廣州長期做出貢獻的來穗務工人員入戶暢通渠道,同時樹立更加鮮明正確的導向,激勵來穗人員真正在廣州“安居”、“樂業”,也更能體現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關於“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的有關精神。
修訂項目之三:對以“借住”方式居住的申請人明確了合法住所證明材料。
“細則意見稿”在對“合法住所證明”予以說明時,補充明確了“申請人借住在親戚朋友家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①業主房產證和允許借住書面證明;②本市實際居住地所在的居(村)委出具的證明;③物業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這是結合近兩年積分制入戶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實際情況,按照以人為本的理念,對申請人合法住所證明的要求進行了細化明確。
修訂項目之四:明確積分項目中新增的“創新創業指標”由市科技創新主管部門牽頭編制目錄
“辦法意見稿”中,新增了“創新創業指標”作為積分項目之一,該指標最高可積10分。只要在廣州市高新技術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申請人,工作每滿1年積2分,最高不超過10分。“細則意見稿”明確由市科技創新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編制列入創新創業積分指標單位目錄,作為申請人在“創新創業指標”中加分的依據。
修訂項目之五:申請人提交申請時間從原來的45天改為在“30天期限內進行網上申請,如實填報自評分和錄入個人相關資料,併到居住所在區積分制入戶視窗提交相關紙質資料。”
根據近兩年受理積分制入戶申請的實際情況,申請時間前期往往是諮詢、觀望者較多,大部分申請人都是在中後期集中提交資料。為提高工作效率,適當減少行政成本,因此將申報時間縮短為30天。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表示,將於每年積分制入戶申請期之前半個月以上,公布申報受理日期並印發詳細的申辦指南和流程,確保申請人有充足的準備材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