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區來穗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試行)

《增城區來穗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試行)》是廣東省人民政府為進一步做好增城區來穗人員子女義務教育工作,促進幸福增城建設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增城區來穗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試行)
  • 適用地區: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
  • 適用人群:來穗人員子女
增城區來穗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區來穗人員子女義務教育工作,促進幸福增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1〕4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來穗人員”是指戶籍在廣州市以外(不含港、澳、台地區)在我區居住並在廣州市範圍內就業的務工人員。
來穗人員子女,其當年8月31日前年滿6周歲,尚未入學、擬於當年入讀國小一年級,或當年國小畢業、擬升讀國中一年級,申請在我區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入學申請人是擬申請入學的適齡人員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
來穗人員子女已入讀國小(或國中)並取得相應學籍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教育局負責統籌、協調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有關辦局根據來穗人員子女在轄區內入學的實際需求情況,最佳化教育布局,充分挖掘公辦中國小校的辦學潛力,核實入學申請人提交的學歷等信息材料,加大對接收來穗人員子女入學為主的民辦學校的扶持力度,依法審批、依法管理、規範辦學行為,最大限度滿足來穗人員子女在我區接受義務教育的需求。
區發展改革和物價局負責將來穗人員子女在本區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將有關學校的建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和年度計畫;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轄下各公、民辦學校執行的教育收費標準進行審核,及時查處學校違規亂收費行為。
區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辦公室負責收集、登記入學申請人在我區居住的情況,提供有關入學申請人在我區居住的統計數據信息;負責審核入學申請人在我區辦理居住證年限和出租屋租賃情況等相關信息材料。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審核入學申請人的就業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等相關信息材料。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審核入學申請人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信息材料。
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負責審核入學申請人的計畫生育信息材料。
區國土房管局負責審核入學申請人在增城區合法自建或購買房產等居住信息材料。
增城公安分局負責審核入學申請人子女的戶籍信息等有關材料。
團區委、區民政局負責審核入學申請人的志願者服務和義工服務工作情況材料。
區財政局負責為符合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的來穗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提供經費保障。
區科經信局負責做好來穗人員子女積分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有關信息系統的立項審核和評審工作,提供區電子政務網路接入的技術支持。
區廣播電視台、增城日報社負責做好本辦法的宣傳工作。
第四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有關辦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成立對應的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廣東省的要求,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全日制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來穗人員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把該項工作納入本轄區教育發展規劃,充分挖掘本轄區內公辦學位的潛力;積極配合區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做好相關入學申請資料的審核和管理工作,切實保障來穗人員子女在我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符合廣州市招生政策有關規定,且具備下列兩項條件之一的來穗人員,其子女入讀我區公辦中國小,可享受與本地戶籍學生入讀同等待遇:
(一)符合廣州市義務教育階段政策性照顧借讀生條件,在本區居住的非廣州市戶籍人員子女,經區教育局或屬地教學指導中心按規定核實申請材料後,按免試就近入學原則統籌安排到公辦學校就讀。
(二)符合省、市及本區高端人才管理辦法的高端人才子女,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入讀本區公辦學校。
第六條 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來穗人員,可通過計算積分方式為其適齡子女申請入讀我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也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意願,通過自主選擇報讀民辦學校,解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
各職能部門根據《增城區來穗人員子女申請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積分項目及標準一覽表》的有關項目,制定本部門所負責工作事項的辦事指南。
第七條 積分入學辦理工作流程:
(一)區教育局負責做好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位容量的數據統計,在保證完成本區戶籍地段生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學生的招生任務前提下,將剩餘的學位數通過增城區教育局網站統一向社會公布。(二)來穗人員為其子女申請入讀本區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可在增城區教育局網站下載《增城區來穗人員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積分入學申請表》等相關表格,或憑適齡兒童的戶口簿到申請學校的所在鎮(街)教學指導中心領取上述表格,並按要求準備有關材料。
(三)入學申請人在增城區來穗人員子女積分入學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積分入學系統”)進行網上申請。入學申請人以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屬鎮(街)為依據,對口申報同一鎮(街)所屬的2個志願學校。
(四)入學申請人提交申請後,各職能部門要在規定時間內按照“積分入學系統”項目要求,在系統內對入學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出具相應積分項目的審核結果(該項得分結果)。如果職能部門對入學申請人填報的資料有疑問或異議需要核實,則入學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有關資料的原件供核查。
(五)入學申請人可在積分入學系統內實時查詢各項審核結果,如對審核結果和計分有疑問或異議,可持相關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到對應職能部門進行諮詢和覆核,積分入學系統將根據覆核結果重新自動計算積分。
(六)各職能部門完成申請人的所有積分審核後,入學申請人不得再對填報的志願及資料數據進行修改。積分入學系統將自動生成申請者的總積分,以鎮街為單位,按總積分從高到低順序排序。如果總積分相同,則依次比較申請人的居住、社保、就業年限長短再進行排序,以確定入學申請人的總積分在本鎮(街)內的排位次序。入學申請人的總積分在積分入學系統內顯示並供申請人查閱。
(七)積分入學系統根據申請人填報的志願及對應學校的學位情況進行投檔。投檔時,錄取系統將根據申請人的志願,按積分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投檔錄取,如果未被第一志願學校錄取,第二志願學校未完成招生計畫,則可再投第二志願學校。
(八)投檔結束後,區教育局將在其官方網站統一向社會公示各鎮(街)公辦學校的積分錄取線,公示期為一周。申請人可通過積分入學系統自行查閱錄取結果。如對結果有異議,可自結果公布之日起5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增城區教育局提出異議。區教育局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天內進行覆核,並書面答覆申請人。
(九)公示結束後,通過積分申請獲得入讀公辦學校資格的來穗人員子女,按積分入學系統內的通知要求到相應學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或不服從安排的,作自動放棄學位處理,申請人本年度參與積分申請所獲得的積分自動失效。通過積分獲得公辦學校學位的申請人,如放棄所得學位,本年度將不再安排增城區內其他公辦學校學位。
不具備網上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可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屬鎮街義務教育階段招生領導小組設立的招生現場進行報名及資料審核。審核確認後,由工作人員將相關信息輸入積分入學系統;提交申請後需查詢相關積分入學信息的,可到所屬鎮(街)教學指導中心查詢。
第八條 通過本積分辦法未獲得公辦學校學位的來穗人員子女,可自行到經審批開辦的民辦學校為子女申請報名入學。民辦學校按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費用,但必須減免或退回義務教育免費標準的費用。
第九條 通過積分申請獲得入讀公辦學校資格的來穗人員子女,在校期間享受與本地戶籍學生同等待遇。接收學校要為已入學的來穗人員子女建立學籍檔案,並按規定報審批機關備案,確保其在學歷認可、入隊、入團、評優、選拔學生幹部及參與各類活動方面享受與本區戶籍學生同等的待遇。同時,學校要加強與學生家庭聯繫,關注學生身心健康,幫助學生儘快融入校園生活。
第十條 對接收來穗人員子女入學工作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區教育局和紀檢監察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
第十一條 來穗人員為其子女申請入讀公辦學校,必須保證其所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及證件、證書真實有效,一經查實有弄虛作假的行為,立即取消其當年的申請資格和申請到的公辦學位。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開始試行,有效期3年,原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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