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申請實施細則

廣州市番禺區教育局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政法委員會於2024年3月13日印發番禺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申請實施細則,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番禺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申請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3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番禺區教育局 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政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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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區中國小校面向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的招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府規〔2021〕7號)《廣州市教育局 廣州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關於做好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規字〔2023〕4號)《番禺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來穗人員為適齡隨遷子女參加積分制入學申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來穗人員需在提交積分制入學申請前經“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核定有效積分且不在積分異議或積分調整流程中(以下簡稱“市積分制有效分值”);
  (二)在廣州市居住並辦理《廣東省居住證》(或其申請入學的港澳籍適齡子女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證)連續滿1年(截止時間為申請積分制入學當年的8月31日);
  (三)以積分制入學的方式統籌安排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入讀本區國小一年級、國中一年級(以下簡稱“起始年級”)的公辦學校學位或政府購買學位服務的民辦學校學位(以下簡稱“積分制入學”)。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申請入讀國小一年級的,應於申請積分制入學當年8月31日前年滿6周歲且尚未入學,未取得國小學籍;申請入讀國中一年級的,需提供申請積分制入學當年在讀國小六年級的全國學籍號。國小或國中學段的其他年級,不接受積分制入學申請。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在當年提出申請,由其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條 積分制入學申請時,通過指定的積分制入學申請系統完成統一信息收集、統一積分核定和排序,統一學位分配工作,保證申請過程公平、公正、公開。
  符合條件為適齡子女在番禺區參加積分制入學申請的來穗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登錄積分制入學申請系統,自行提出網上申請。具體申請時間以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當年公布為準。
  第四條 積分項目及標準根據《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規定,來穗人員在獲得《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指標體系》分值之外,符合條件者,可享受番禺區內補充加分指標。來穗人員經核定的番禺區內補充加分分值,可與其市積分制有效分值累計。
  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雙方都符合本細則第二條所規定積分制入學申請條件的,雙方的市積分制有效分值可累加計算。
  廣州市番禺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申請入讀公辦學校起始年級積分項目及標準一覽表見附屬檔案。
  第五條 積分制入學專項積分確認是提出積分制入學申請的積分分值經核定後,來穗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進行積分分值確認。經確認的分值將作為當年為隨遷子女提出積分制入學申請排序和分配學位的有效依據。
  第六條 積分制入學申請範圍是來穗人員在番禺區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其登記居住鎮(街)的所屬學區,應當作為其隨遷子女參加積分制入學申請的學區申請範圍。以下簡稱“入學申請學區”。
  第七條 積分制入學學位分配原則是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年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位承載量,結合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志願,以入學申請學區為單位,以“結合積分,排序優先,遵循志願”為原則,通過平行志願辦法,按總分值排序由高到低的順序,合理統籌分配學位。
  第八條 各學區公辦學校入學錄取分值,由教育行政部門綜合前款所列各項因素,根據當年招生計畫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積分排序分配學位過程中,如申報同一志願學校申請人的積分分值出現末位相同情況,依次按以下順序從高至低進行積分排序:1.在番禺區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的月份數;2.在廣州市依法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月份數;3.番禺區內補充加分指標累計得分。
  第九條 按照本細則規定進行學位分配後,當年積分學位尚有剩餘的,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積分學位剩餘部分是否再次收集志願進行補錄。已參加第一次填報志願但未獲得學位分配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可自行決定是否參加填報補錄志願申請。
  補錄志願可視情況決定取消學區限制。按照積分由高至低排序進行學位分配。
  第十條 經公示確認後,獲得入讀公辦學校學位分配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學校辦理確認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或不服從安排的,作自動放棄學位處理。
  第十一條 如公辦學位不足,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年實際情況,將符合條件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統籌至區內其他公辦學校或由政府購買學位服務的民辦學校入讀。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本細則實施期間,如上一級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台有關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政策的,從其規定。
附屬檔案:廣州市番禺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申請入讀公辦學校(含政府購買學位服務的民辦學校)起始年級積分項目及標準一覽表.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番禺區教育局 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政法委員會 2024年3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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