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番禺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是2024年3月13日廣州市番禺區教育局、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政法委員會發布的檔案。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番禺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3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番禺區教育局、 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政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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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在番禺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番禺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番禺區居住的來穗人員為其適齡隨遷子女申請在番禺區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教育局負責統籌區內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招生計畫和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總體規劃,確定實施政府購買學位服務的民辦學校,保障學位供給,最大限度滿足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在番禺區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
  各教育指導中心負責每年開展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入學需求的調研工作,結合當地人口分布和學位承載量,協助區教育局制定轄下各中國小校招生計畫,並配合教育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區委政法委(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負責建立和完善積分制入學信息系統,做好來穗人員為其隨遷子女申請積分制入學的受理工作。
  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配合教育部門將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在番禺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結合戶籍制度改革,逐步擴大學位、師資和經費供給,保障來穗人員、港澳居民和其他常住人口子女教育同城化,增強教育服務經濟社會能力和吸引優秀人才的能力,將有關學校的建設項目列入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畫。
  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政務數據服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根據相關規定,做好與本辦法有關的服務管理和政務信息共享工作。
  第四條 番禺區在確保依法完成本地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招生入學工作的前提下,通過多渠道、分步驟的辦法,根據當年公辦學位(含政府購買學位服務的民辦學校學位,下同)剩餘和分布情況,統籌安排以下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入學。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直接提出入學申請:
  1.符合《廣州市義務教育階段政策性照顧學生清單》條件的;
  2.省、部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部門頒發的專項獎勵或榮譽稱號獲得者適齡子女;
  3.在番禺區內獲得以下榮譽之一的:
  (1)番禺區“高層次人才服務卡”持有者適齡子女;
  (2)番禺區“金雁之星”、“見義勇為”獲得者適齡子女;
  (3)番禺區、廣州市或以上黨委、人民政府頒發或認可的其他榮譽稱號獲得者適齡子女。
  (二)港澳籍子女入學、房地產小區配套學校、番禺區重點企業人才子女入學以及積分制申請入學具體招生方案,由教育行政部門另文制定。
  1.對於在番禺區居住、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證的港澳籍居民(或持證的適齡兒童少年),可按照番禺區港澳籍子女入學相關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入學申請;
  2.符合房地產小區配套公辦學校招生條件的業主子女,可按照當地教育指導中心規定的報名辦法提出入學申請;
  3.區內重點企業,即總部企業、上市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五個一批”企業和名標企業引進人才適齡子女,可按照重點企業人才子女入學辦法提出入學申請;
  4.符合廣州市規定的積分制入學申請條件的來穗人員隨遷適齡子女,可通過積分制辦法提出入學申請。
  第五條 通過本辦法統籌安排入讀番禺區公辦學校的學生,在其國小或國中學段就讀期間,原則上不得轉學至區內其他公辦學校。學生戶籍在此期間遷入番禺區、且落戶地址與其在讀學校不在同一學區的情況除外。
  入讀公辦國小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在其國小學段結束後,若要求繼續在番禺區升學,應當按照升學當年的入學政策,重新申請國中學位。
  第六條 通過本辦法申請獲得統籌安排但不服從學位分配、或不按照本辦法提出入學申請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可自主選擇民辦學校,解決其隨遷子女接受教育問題。民辦學校按照廣州市教育局招生工作意見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進行招生,以發改部門審批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和相關費用。
  第七條 已入學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在學籍檔案建立、學歷認可、入隊、入團、評優、選拔學生幹部及參與各類活動方面享受與當地戶籍學生同等的待遇。
  第八條 來穗人員為隨遷子女申請入讀公辦學校,其所提交材料的行為納入個人誠信記錄。一經查實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取消其當年申請資格,如已取得學位的,一併予以取消;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本辦法實施期間,如上一級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台有關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政策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番禺區教育局 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政法委員會 2024年3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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