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海珠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實施方案

《廣州市海珠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實施方案》已經廣州市海珠區政府同意,廣州市海珠區教育局廣州市海珠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於2023年4月20日印發,請結合各自職能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海珠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20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海珠區教育局  廣州市海珠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在本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1〕45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府規〔2021〕7號)、《廣州市教育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購買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位服務實施意見的通知》(穗教規字〔2022〕1號)等法律法規及上級檔案的精神,結合本區實際,以積分制入學的方式統籌安排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入讀本區國小一年級、國中一年級的公辦學校學位或政府補貼的民辦學校學位(以下簡稱“積分制入學”),特制定本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所稱“來穗人員”是指具有外地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來穗人員為其適齡隨遷子女在海珠區申請積分制入學,適用本方案。
  區教育局和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每年制定公布本區當年的積分制入學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三條 來穗人員根據《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指標體系及分值表》各項指標,通過登錄“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申請積分。來穗人員根據“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已核定的積分制入學項目的積分為其隨遷子女申請當年積分制入學排序。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按照申請人的積分從高到低排序,區教育局結合申請人的志願以及當年本區積分制入學招生計畫安排學位。
  第四條 來穗人員為其隨遷子女申請積分制入學的條件:申請人須在廣州市合法穩定居住且持有在我市辦理的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滿1年,並且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1. 在海珠區合法穩定居住;2. 在海珠區合法穩定就業(或創業)。
  其隨遷子女須符合以下條件:
  申請積分制入讀國小一年級的隨遷子女:須年滿6周歲且尚未入學。申請積分制入讀國中一年級的隨遷子女:須為當年國小應屆畢業生。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應取得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本方案所指的合法穩定居住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擁有海珠區產權住房。
  (二)在海珠區合法租賃住房,已在街道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六條 積分制入學申請流程如下:
  (一)確認積分:申請人為其隨遷子女申請當年海珠區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前,須在“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確認“積分制入學”項目的積分。
  (二)網上報名:申請人於當年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時間登錄指定網站申請積分制入學,逾期不予受理。
  (三)材料初審:通過網上預審的申請人備齊報名材料,於規定時間到指定積分制入學受理點提交材料進行初審,逾期不提交紙質材料視為放棄申請。
  (四)材料複審及公示:各積分制入學受理點將初審結果提交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由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分發至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能進行複審後匯總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自然日。
  申請人對本人的公示積分有異議的,可於公示期間書面向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反映情況,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異議處理並予以書面答覆。異議處理結束後向社會公布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名單。
  (五)填報志願:區教育局依據本年度學位及積分制入學申請情況向社會公布招生計畫。申請人於規定時間為取得積分制入學資格的隨遷子女通過指定網站填報志願。未按要求填報志願或填報志願後沒有確認,均視為放棄積分制入學資格。
  (六)安排學位:區教育局按照“積分優先、結合志願、統籌安排”原則,通過計算機系統分配學位。當申請人積分相同時,按《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指標體系及分值表》指標名稱正序依次比較得分高低進行錄取。如按上述規則,申請人隨遷子女未被志願學校錄取,在申請人同意統籌安排學位的前提下,系統將自動安排未滿招生計畫的學校學位;如申請人不同意統籌安排學位,將不被錄取。
  (七)學位確認: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確認錄取結果,逾期不確認視為放棄積分制入學資格。
  (八)報到註冊:獲得積分制入學資格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於規定時間攜帶入學材料到錄取學校報到註冊。逾期未按要求到錄取學校報到視為自動放棄學位。
  (九)不參加積分申請、放棄積分制入學資格或因條件限制未達積分制入學資格的來穗人員,可按當年招生政策為其隨遷子女報讀合法開辦的民辦學校。
  第七條 收費及學籍管理
  對解決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學位的民辦學校,由財政按上級政策標準實施購買學位服務。學生就讀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收費標準等於或低於財政補助標準的,按學校收費標準購買學位服務;學生就讀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收費標準高於財政補助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家長繳交。對解決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學位的公辦學校,由財政統籌給予項目補助經費用於改善辦學條件。各公、民辦學校不得向積分制入學的隨遷子女收取價格主管部門規定以外的費用。
  通過積分制入學的隨遷子女,在其國小或國中階段就讀期間,如發生轉學或戶籍遷入廣州,則不再保留海珠區積分制入學資格。國小升國中需重新申請國中階段積分制入學。
  第八條 由區教育局和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牽頭指導開展本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工作,區有關職能部門明確職責、加強溝通、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切實保障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按本方案申請學位。
  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負責統籌指導各積分受理點開展來穗人員為其隨遷子女申請積分制入學的報名受理工作,對各積分受理點初審結果進行覆核,辦理公示及異議處理工作,將積分制入學名單交至區教育局,配合區教育局分配學位。
  區教育局負責制定和公布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接收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的招生學校及招生計畫,結合來穗人員的得分、志願等因素統籌安排學位。
  區委宣傳部負責協調入口網站、公眾號等各種宣傳渠道,向廣大企業、來穗人員做好政策宣傳工作。
  區委編辦負責根據公辦中國小在校學生數(含在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學生數),配備我區公辦中國小教職員編制。
  區發改局負責將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在本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將有關學校的建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和年度計畫。
  區財政局負責對有接收區教育局統籌安排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入讀任務的公、民辦學校給予經費補助。
  區人社局負責審核來穗人員社保情況等材料。
  區住建局負責審核房屋租賃備案材料。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審核來穗人員在本區經商營業情況。
  區公安分局負責審核來穗人員戶籍情況;協助教育部門維護招生秩序,保障學校周邊安全。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海珠區分局負責審核不動產權證等合法穩定住所材料。
  市醫保中心海珠分中心負責審核來穗人員醫保情況。
  相關街道辦事處負責受理來穗人員積分制入學申請並進行預審和初審工作。
  第九條 來穗人員必須保證其所提供的相關情況真實有效,如有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申請資格以及相應補貼、補助,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接收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工作中出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符合《廣州市義務教育階段政策性照顧學生清單》條件的,按當年市、區中國小招生相關規定安排義務教育學位的,不適用本方案。
  第十一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海珠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實施方案的通知》(海府規〔2022〕1號)同時廢止。實施期間,如出現新情況或上級部門出台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新政策,將結合本區實際進行調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海珠區教育辦公室 2023年4月20日印發

政策解讀

《廣州市海珠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實施方案》(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方案》)根據上級政策進行了修訂。現就《方案》修訂的背景、過程、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方案》修訂的背景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府規〔2021〕7號)要求,來穗人員根據積分分值按規定為隨遷子女申請公辦學校或政府補貼的民辦學校的國小和國中起始年級學位。為進一步做好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在我區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增強我區積分制入學政策的嚴謹性,我局根據上級部門最新檔案精神及法務部門相關審查意見的要求,對《方案》進行了修訂。修訂過程嚴格按照調研論證、徵詢職能部門及公眾意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廉潔性評估、合法性審查等相關程式,報區政府同意後,按照部門規範性檔案安排公布實施。
  二、檔案起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三)《居住證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3號,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
  (五)《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1〕45號)
  (六)《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40號)
  (七)《廣州市教育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穗教規字〔2021〕3號)
  (八)《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穗府規〔2021〕7號)
  (九)《廣州市教育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購買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位服務實施意見的通知》(穗教規字〔2022〕1號)
  (十)《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號)
  三、 檔案主要內容
  《方案》全文共11個條款,從“來穗人員”的定義、“積分申請”、“積分制入學申請條件”、“積分制入學申請流程”、“經費補助標準”、“各職能部門職責”等方面對積分制入學工作作了詳細規定。此次修訂主要補充了政策依據,根據上位檔案完善了隨遷子女參加積分制入學的條件、學位安排辦法和學位補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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