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才住房實施操作細則

《廣州市花都區人才住房實施操作細則》業經廣州市花都區政府同意,廣州市花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於2023年6月16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花都區人才住房實施操作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16日
  • 發布單位: 廣州市花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構建人才住房安居保障體系,依據《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19〕17號)、《廣州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保障方案》(穗組字〔2017〕98號)和《花都區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花辦函〔2020〕20號)等檔案規定及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區內人才住房的籌集、申請、審核、分配、租售、管理等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人才住房是指由政府建設籌集,由實施機構統籌分配,向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普惠型人才以及招商型人才供應的住房。
實施機構,是指人才住房所有權人及政府指定的人才住房實施機構的統稱。
高層次人才,是指經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區級高層次人才。
普惠型人才,包括本區機關事業單位優秀人才、本區重點產業緊缺急需人才,本區市級以上人才工程入選人、廣東“優粵卡”持有人、廣州人才綠卡持有人,碩士研究生及以上的學歷型人才,中級職稱及以上的專業技術人才,高級工或相當層級職業資格型人才,港澳台青年人才、柔性引進人才以及其他經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納入的人才。
招商型人才,是指與區政府、招商部門簽訂招商協定、合作協定且經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企業骨幹人才。
第四條 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區人才住房服務保障工作。
區委人才辦、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花都區人才住房資格審核工作。
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人才住房政策、籌集計畫的制定,並對住房政策的執行以及人才住房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職責推進人才住房規劃、用地、登記等方面手續辦理。
區招商部門負責牽頭已簽訂相關協定、會議紀要及相關檔案明確的企業人才住房的申報和相關審核工作。
區財政部門根據職能單位工作需要,結合區財力情況支持人才住房資金保障工作開展,指導預算單位將其承擔的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加強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績效監督。
實施機構負責人才住房的籌集、分配管理等具體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依據職能配合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五條 人才住房可以通過商品住房項目配套建設、國有土地集中新建等方式籌集,也可以通過購買、租賃市場房源,接管、盤活政府存量房源,接受捐贈房源等方式籌集。
已出讓土地中用於開發建設商品住房的建設項目中已明確為配建政府性房源的可直接用作人才住房。區委人才辦會同住建部門根據每年人才數量制定年度籌建計畫,應定點定量明確區位和數量,做到相對集中、便於管理。
第六條 按規定已完成資產調入廣州花都汽車城發展有限公司的政府性房源可以用作人才住房的,由廣州花都汽車城發展有限公司作為實施機構按程式組織開展人才住房分配和有關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七條 人才住房分配對象分為高層次人才、普惠型人才和招商型人才。
普惠型人才可享受一套租賃型人才住房;高層次人才和招商型人才可享受一套租賃型或配售型人才住房;夫妻雙方均符合申請條件的,以戶為單位,每戶家庭在全區範圍內享受一套人才住房。
第八條 配租、配售人才住房的普惠型人才、高層次人才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等,下同)在我區未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單位不提供住房。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自申請之日起前3年,在本區未轉移或出售過住房(經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區未享受過區財政發放的安家補貼、住房補貼、房改房、解困房或其他相似形式的住房優惠政策。
(四)申請人全職在我區用人單位工作,且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契約,且自勞動契約履行之日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無代繳情況)或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持有花都區高層次人才B證的除外)。
第九條 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
(一)配租人才住房
1.符合條件的國際尖端人才、國內高端人才、花都領軍人才,花都高端人才可分別申請入住不超過200平方米、180平方米、15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免租入住時間不超過8年。
2.諾貝爾獎獲得者、院士等國際尖端人才,經區委區政府同意,另行予以安排。
(二)贈送人才住房
符合免租入住人才住房條件的國際尖端人才、國內高端人才、花都領軍人才A證持有者,在本區連續工作滿8年且在本區繳納社保和個人所得稅的(無斷繳、代繳等情況),可申請獲贈所配租入住的人才住房。
(三)配售人才住房
符合條件且未選擇免租入住人才住房的高層次人才,可購買本區人才住房。其中:
1.國際尖端人才可按照樓盤配售時同地段、同類別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50%購買人才住房。
2.國內高端人才、花都領軍人才、花都高端人才可按照樓盤配售時同地段、同類別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70%購買人才住房。
3.花都優秀後備人才可按照樓盤配售時同地段、同類別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80%購買人才住房。
第十條 普惠型人才住房保障
(一)普惠型人才僅可申請租住人才住房,採取單位整體租賃的分配方式,用人單位應與人才住房所有權人(單位)或者人才住房實施機構簽訂“整體租賃契約”,租金由用人單位統一繳交。整體租賃對象為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及同級關係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工業、服務業、建築業等行業的重點企業,重點招商項目企業,省級以上研發機構,與本行政區域共建的高水平科研院校,黨政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和經區政府或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的其他單位。其中,辦公場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辦醫院、學校等機構不受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及同級關係地域限制。
(二)符合條件的普惠型人才可申請租賃一套不超過9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可享受最長2年的租金優惠,優惠租金按照房屋租金給予最高50%租金補貼。
第十一條 招商型人才住房保障
(一)受惠企業(項目)的人才住房配租、配售保障待遇按照其與區政府、各招商部門簽訂的招商協定、合作協定等各類協定的約定執行。
(二)受惠企業(項目)的人才住房配租、配售對象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我區用人單位工作或任職,已與用人單位或其集團簽訂3年以上勞動契約;
2.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技師以上職業資格,或是企業認定的急缺性專業人才;
3.在符合花都區房地產調控政策的情況下,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過本區有關購房類優惠政策。
(三)受惠企業人才原則上可按照樓盤配售時同地段、同類別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70%配售人才住房。
第四章 分配程式
第十二條 配租人才住房
實行“集中受理+常態化受理”相結合方式進行。“集中受理”一般採用發布公告方式實施,具體時間由區住房保障部門或實施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區住房保障部門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人才專窗受理日常申報業務,實現“常態化受理”。具體程式如下:
(一)申請申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用人單位統一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提交材料。
(二)審核公示。區住房保障部門將申請配租型人才住房的匯總資料提交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初審。初審結果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請區委人才辦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在區政府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區委人才辦將經公示確認後的審核結果名單報區住房保障部門或實施機構。
(三)制定分配方案。區住房保障部門或實施機構根據人才資格審核結果、擬供應房源的地點、數量及申請情況、國有資產審核處置意見等情況,按照“供需匹配、動態調整”的原則,適時制定分配方案,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公布並組織實施。
(四)分配結果公布。區住房保障部門或具體實施機構將最終分配結果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並在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贈送人才住房
(一)申請申報。獲配租人才住房的國際尖端人才、國內高端人才、花都領軍人才,在我區工作滿8年的,可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或實施機構申請無償獲贈所承租的人才住房。經區住房保障部門或實施機構初審報區委人才辦覆核後,提請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出具審核結果,並將確認名單匯總報區住房保障部門或實施機構。
(二)辦理贈與協定。由區住房保障部門或實施機構協助人才住房所有權人和申請人簽訂贈與協定。
(三)房屋權屬登記。根據本細則,獲贈的人才住房由申請人持區財政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審核處置意見、贈與協定等,由區不動產登記部門按規定受理贈與手續轉移過戶辦證。涉及不動產轉移登記過程產生的相關稅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公布。區住房保障部門或實施機構將租贈轉換分配結果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並在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配售人才住房
原則上每年組織實施兩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區住房保障部門或實施機構在區政府入口網站上發布申請公告。具體程式如下:
(一)申請申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用人單位統一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提交材料。
(二)審核公示。區住房保障部門將高層次人才申請配售型人才住房的匯總資料提交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對提交的人才資格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高層次人才名單及相關材料提交區委人才辦進行覆核,覆核結果在區政府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區委人才辦將經公示確認後的審核結果名單報區住房保障部門或實施機構。
(三)制定分配方案。區住房保障部門或實施機構根據人才資格審核結果、擬供應房源的地點、數量及申請情況、國有資產審核處置意見等情況,按照“供需匹配、動態調整”的原則,適時制定分配方案,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公布並組織實施。
(四)分配結果公布。區住房保障部門或實施機構將最終分配結果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並在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招商型人才住房分配
區招商部門匯總各招商主體提交的企業申報人員名單,會同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對企業人才購房資格進行審核並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由實施機構實施分配。最終分配結果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配租、配售基準價格
配租、配售型人才住房的基準租金或基準配售價格參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市場商品住房的租金、售價,由區住房保障部門、人才住房權屬單位或實施機構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並結合房源實際確定,並報送區發展改革部門。基準租金和基準配售價格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基準租金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基準配售價格原則上每一年調整一次。
租住滿一年的承租人,到政務服務中心人才專窗申請相應比例的租金補貼返還。租住不滿一年退租的,結清租金後,可於契約解除後的6個月內申請租金補貼返還。
第十七條人才住房租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區財政部門負責保障人才住房租賃管理經費,收取的人才住房租金按規定程式繳入區級財政。人才住房租賃管理經費應包含住房租賃費、管理運營經費等費用。
第十八條租賃型人才住房租賃契約期限一般為2年。期滿後申請主體仍符合我區人才住房供應條件且需要續租的,應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向人才住房所有權人(單位)或實施機構提出續租申請,經批准後可以續租。租賃契約期滿未在規定期限提出續租申請或續租申請未獲批准的,申請主體應當在契約期滿後60日內結清有關費用並騰退人才住房。
第十九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變更工作單位的,原用人單位應在5日內將變動情況向實施機構書面反饋。仍符合人才住房入住條件的,需重新辦理入住手續,租賃時間連續計算;不符合人才住房入住條件的,辦理退租手續。
第二十條 享受配租型人才住房的人才和人才所在用人單位應自覺履行契約約定事項。
第二十一條 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人力資源部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等部門,每年12月份對承租人才住房的人員情況進行核查,不符合條件的應退出人才住房。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配售型人才住房執行實名制要求且僅限購買一套,自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流通周轉、不得辦理抵押貸款(用於購買本套住房的公積金和商業按揭貸款除外),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在不動產證書上作出產權交易限制註記。5年期滿後,產權交易限制自動解除。權屬登記過程產生的相關稅費和辦證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人才住房的個人和單位,一經發現,立即取消人才住房租、售資格。已出售的人才住房,可由人才住房產權單位或實施機構要求賠償損失或回購人才住房,回購價格為原購買價格加利息(以原購買價格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交款之日計算至回購之日);已出租的由人才住房產權單位或實施機構依法追繳其所享受租金補貼,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業主管部門將個人或單位的信用承諾、履約踐諾信息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並向社會公示,如存在嚴重的失信行為,行業主管部門將依法依規查處。
對人才住房相關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符合市、區人才住房優惠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區住房保障部門或實施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相關申請指南。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適用於政府建設籌集的人才住房配售配租。用人單位自行建設籌集的人才住房原則上面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分配,具體申請、審核和分配等操作辦法可參照本細則由用人單位自行制定,分配結果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招商型人才住房保障可參照本細則由區招商部門另行制定相關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本區其他人才住房相關政策如與本細則有出入的,以本細則為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或有效期屆滿的,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廣州市花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花都區人才住房實施操作細則的通知》(花建規字〔2021〕1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花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6月16日印發

解讀

一、修訂背景
  為加快推進我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住房服務保障和招商協定“一企一策”等類型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健全分層分類解決人才住房問題的制度體系,最佳化我區營商環境,增強我區區域競爭力,參照《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廣州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保障方案》、《花都親商助企二十六條》和《花都區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等相關規定,2021年10月22日,按照規範性檔案制定指引,我局制定並印發《廣州市花都區人才住房實施操作細則》。自《細則》實施一年來,根據有關部門反饋意見,部分條款需要進一步完善,以便於更好的推進人才住房工作實施。為此,為進一步做好我區人才住房工作,結合《細則》實施情況,適時對《細則》進行修訂很有必要。
  二、法律政策依據
  本細則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廣東省人才發展條例》《中共廣東省委印發關於我省深入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17〕1號)、《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廣州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保障方案》《花都親商助企二十六條》《花都區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等相關規定製定。
  三、主要思路和內容
   (一)主要思路
  本細則主要對人才住房的建設籌集、分配管理行為進行規範,並明確我區人才住房的分配對象、分配程式及監督管理流程。
  (二)主要內容
  1.房源的籌集。本《細則》所指人才住房可以通過商品住房項目配套建設、國有土地集中新建等方式籌集,也可以通過購買、租賃市場房源,接管、盤活政府存量房源,接受捐贈房源等方式籌集。
  已出讓土地中用於開發建設商品住房的建設項目中已明確為配建政府性房源的可直接用作人才住房。區委人才辦會同住建部門根據每年人才數量制定年度籌建計畫,應定點定量明確區位和數量,做到相對集中、便於管理。
  按規定已完成資產調入廣州花都汽車城發展有限公司的政府性房源可以用作人才住房的,由廣州花都汽車城發展有限公司作為實施機構按程式組織開展人才住房分配和有關管理工作。
  2.人才住房保障的對象。人才住房分配對象分為高層次人才、普惠型人才和招商型人才。
  3.分配管理。
  符合條件的普惠型人才可享受一套租賃型人才住房;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和招商型人才可享受一套租賃型或配售型人才住房;夫妻雙方均符合申請條件的,以戶為單位,每戶家庭在全區範圍內享受一套人才住房。
  符合條件的普惠型人才可申請租賃一套不超過9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可享受最長2年的租金優惠,優惠租金按照房屋租金給予最高50%租金補貼。
  4.監督和管理
  配租、配售型人才住房的基準租金或基準配售價格參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市場商品住房的租金、售價,由區住房保障部門、人才住房權屬單位或實施機構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並結合房源實際確定,並報送區發展改革部門。基準租金和基準配售價格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基準租金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基準配售價格原則上每一年調整一次。
  租住滿一年的承租人,到政務服務中心人才專窗申請相應比例的租金補貼返還。租住不滿一年退租的,結清租金後,可於契約解除後的6個月內申請租金補貼返還。
  租賃型人才住房租賃契約期限一般為2年。期滿後申請主體仍符合我區人才住房供應條件且需要續租的,應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向人才住房所有權人(單位)或實施機構提出續租申請,經批准後可以續租。租賃契約期滿未在規定期限提出續租申請或續租申請未獲批准的,申請主體應當在契約期滿後60日內結清有關費用並騰退人才住房。
  本細則配售型人才住房執行實名制要求且僅限購買一套,自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流通周轉、不得辦理抵押貸款(用於購買本套住房的公積金和商業按揭貸款除外),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在不動產證書上作出產權交易限制註記。5年期滿後,產權交易限制自動解除。權屬登記過程產生的相關稅費和辦證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答疑解惑
  (一)什麼是人才住房?
  本細則所稱的人才住房是指由政府建設籌集,由實施機構統籌分配,向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普惠型人才以及招商型人才供應的住房。
  (二)人才住房面向什麼群體供應?
  區政府建設籌集的人才住房,面向經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普惠型人才和招商型人才供應。
  (三)夫妻二人都是認定的中高層次人才,能否申請兩套人才住房?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以戶為單位,每戶家庭在我區範圍內只能享受一套人才住房。
  (四)人才住房面積是多大?
  符合條件的國際尖端人才、國內高端人才、花都領軍人才,花都高端人才可分別申請入住不超過200平方米、180平方米、15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
  (五)人才住房的售價、租金標準如何確定?租賃期限如何確定?
  配租、配售型人才住房的基準租金或基準配售價格參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市場商品住房的租金、售價,由區住房保障部門、人才住房權屬單位或實施機構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並結合房源實際確定,並報送區發展改革部門。基準租金和基準配售價格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基準租金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基準配售價格原則上每一年調整一次。
  符合條件的普惠型人才可申請租賃一套不超過9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可享受最長2年的租金優惠,優惠租金按照房屋租金給予最高50%租金補貼。
  租賃性人才住房租賃期限一般為2年。
  (六)配售型人才住房有何限制權利?
  配售型人才住房執行實名制要求且僅限購買一套,自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流通周轉、不得辦理抵押貸款(用於購買本套住房的公積金和商業按揭貸款除外),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在不動產證書上作出產權交易限制註記。5年期滿後,產權交易限制自動解除。權屬登記過程產生的相關稅費和辦證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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