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住房租賃從業主體信用管理辦法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於2024年2月6日印發廣州市住房租賃從業主體信用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住房租賃從業主體信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6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住房租賃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範行業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市場環境,根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等住房租賃從業主體的信用管理。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對住房租賃從業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採集、公開、共享、查詢和套用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住房租賃從業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租賃從業主體信用檔案和信用管理平台,指導和監督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住房租賃從業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
市房屋交易監管中心負責住房租賃從業主體信用管理的具體工作。包括建設住房租賃從業主體信用檔案和信用管理平台,指導和監督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住房租賃從業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信用信息歸集、採集、公開、共享、查詢和套用等活動。
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住房租賃從業主體在本轄區經營住房租賃業務產生的信用信息的採集、公開、查詢、和套用等活動。
第四條 鼓勵住房租賃行業協會協助市、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住房租賃從業主體信用管理工作,推動行業信用建設。
支持市房地產租賃協會以行業自律為目的,對會員開展信用評級活動。
第五條 住房租賃從業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採集、公開、共享、查詢和套用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審慎的原則,不得危及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六條 歸集、採集住房租賃從業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
  (一)登記註冊基本信息;
  (二)房屋租賃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信息;
  (三)從業人員職稱和職業信息;
  (四)市場主體自願提供的其他信用信息;
(五)司法機關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產生的司法裁判執行信息、經營活動異常名錄等公共信用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七條 住房租賃從業主體的登記註冊基本信息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通過信息共享方式獲得。從業人員的職稱和職業信息等不能通過共享獲取的信息由住房租賃從業主體自行錄入和維護,或從住房租賃行業協會等第三方獲得。
房屋租賃行政管理信息由實施行政管理的行政主體錄入,或者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通過信息共享平台歸集。
住房租賃從業主體自願提供的其他信用信息由住房租賃從業主體自行錄入,並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司法機關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產生的公共信用信息,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通過信息共享平台歸集。
第八條 住房租賃從業主體可以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應當依法公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通過市住房租賃從業主體信用管理平台公示的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按照《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並推送信用廣州網站。
第九條 住房租賃從業主體有權查詢自身信用信息檔案,以及其信用檔案載明的信息來源和變動情況。
社會公眾查詢住房租賃從業主體非公開的信用信息的,應當取得信用主體的授權並約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住房租賃從業主體認為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錯誤、失效或超過公示期的,可按照《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規定的異議程式申請異議處理。
第十一條 住房租賃從業主體在糾正失信行為後,可按《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進行信用信息修復。
第十二條 對守信、失信的住房租賃從業主體,市、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省市補充清單等規定,在規定範圍內依法依規實施相應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 市、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在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權利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開類別:主動公開

政策解讀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政策檔案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313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廣州市住房租賃從業主體信用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4〕4號)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住房租賃企業無相關市場準入門檻,服務水平參差不齊。為提高住房租賃從業主體對信用建設的敬畏和誠實守信的自我驅動,建立住房租賃領域的信用管理制度,明晰住房租賃從業主體信用管理規則,有助於夯實信用建設基礎,對促進行業服務水平提升,營造良性競爭環境十分必要。
  二、法律政策依據
  1.地方性法規:《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2.行政規章、政府規章:《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8號)、《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
  3.國家部委、省、市相關檔案(包括規範性檔案、普通文):《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關於整頓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建房規〔2019〕10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建房規〔2021〕2號)、《關於加快推進重點領域信用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1〕326號)、《關於印發深化重點領域信用建設 構建完善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府辦函〔2022〕39號)、《廣州市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穗發改規字〔2023〕1號)、《廣州市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評分細則》(穗發改規字〔2023〕3號)
  三、主要內容
  《廣州市住房租賃從業主體信用管理辦法》主要有14條,除與上位法《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共性、無突破的內容(公示、修復、差異化管理、聯合激勵和懲戒措施)以外,主要對住房租賃從業主體信用管理的適用範圍、職責分工、信用信息的範圍、獲取方式等幾方面做了細化,具體介紹如下:
  (一)關於信用管理範圍。本辦法將信用管理的範圍界定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等住房租賃從業主體。與《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建房規〔2021〕2號)第一條“加強從業管理”的範圍一致。
  (二)關於職責分工。本辦法第三條主要列明市、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其中,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住房租賃從業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租賃從業主體信用檔案和信用管理平台,指導和監督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住房租賃從業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房屋交易監管中心實施;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住房租賃從業主體在本轄區經營住房租賃業務產生的信用信息的採集、公開、查詢、和套用等活動。
為推動行業信用建設,本辦法第四條特別規定支持市房地產租賃協會以行業自律為目的,對會員開展信用評級活動。
  (三)明確採集歸集信用信息的範圍。包括“登記註冊基本信息”“房屋租賃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管理信息”“職稱和職業信息”“市場主體自願提供的其他信用信息”“司法機關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產生的公共信用信息”等。
  (四)明確信用信息獲取方式。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住房租賃從業主體的登記註冊基本信息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通過信息共享方式獲得,從業人員的職稱和職業信息等不能通過共享獲取的信息由住房租賃從業主體自行錄入和維護,或從住房租賃行業協會等第三方獲得;租賃行政管理信息由實施行政管理的行政主體錄入,或者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通過信息共享平台歸集;從業主體自願提供的其他信用信息由住房租賃從業主體自行錄入,並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司法機關及其他部門產生的公共信用信息,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通過信息共享平台歸集。
  (五)其他。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為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詢、異議處理、信用修復、套用等有關規定,因上位法已有明晰要求,本辦法只做原則引用。
  四、解讀途徑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方網站
  五、解讀時間
  與《廣州市住房租賃從業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同步發布解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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