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

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指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的賬戶,需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向社會公示。

2021年4月,《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印發。《意見》提出,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 3個月,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
  • 定義: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的賬戶,需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向社會公示 
發展歷程,相關規定,

發展歷程

2021年4月,經國務院同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銀保監會等6部門聯合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提出,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 3個月,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強化日常監督管理。

相關規定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1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向社會公示。住房租賃企業發布房源信息時,應當同時發布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並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商業銀行應當通過系統對接方式,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實時推送監管賬戶資金信息。納入監管賬戶的資金,在確保足額按期支付房屋權利人租金和退還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可以支付裝修改造相應房屋等必要費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強化日常監督管理,督促住房租賃企業和商業銀行落實責任,確保資金監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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