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市、縣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責任。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制度;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並指導縣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及縣以上企事業單位住房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承擔規範住房和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行業體制改革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應訴和有關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處罰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五)承擔規範和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秩序責任,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地產中介服務、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物業管理等房地產市場監管措施並監督執行;對縣城劃區內的房產交易市場、租賃市場、開發銷售市場進行巨觀引導和行業管理。
(六)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規定,對本轄區內縣級房屋徵收部門和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轄區內房屋徵收與補償矛盾糾紛信訪事宜的覆核和數據信息的統計報送工作,承擔相關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開展房屋徵收與補償服務工作的指導和行業培訓工作,負責房屋拆遷管理遺留問題處理相關工作和房屋拆遷監管賬戶、監管資金的後續管理工作,開展相關社會服務工作。
(七)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含房屋交易評估、諮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拆遷企業的資質管理和行業管理;對全縣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中介、物業服務從業人員進行資格認證;指導、監督和規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
(八)承擔建築業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和行業發展;指導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抗震設防工作;負責對裝飾裝修工程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建築業企業的資質及相關從業人員的資格認證、年審和管理工作;負責工程建設施工許可證和建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和動態監督;受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投訴,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組織建築業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繼續教育;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建築市場體系建設。
(九)承擔組織實施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實施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組織實施工程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發布工程造價係數指數,負責工程造價監督管理並指導全縣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十)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工作的責任。制訂城市重點工程、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村鎮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人居生態環境改善、農村住房建設和危舊房改造等工作;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和國家、省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申報及其保護規劃的審查報批,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保護監督工作。
(十ー)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擬訂全縣建築節能、科技、工程建設標準化等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並督促指導全縣建築節能工作和推廣新型建築建材。
(十ニ)負責全縣園林綠化行業管理,指導各鎮(街道)園林綠化工作。負責編制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和年度工作目標、計畫。負責全縣園林綠化數據的收集、統計和利用工作。負責全縣園林綠化技術培訓和科學技術的研究套用,組織縣級園林式小區、單位的評選工作。負責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城市綠地的規劃和綠地的規劃綠線管理工作,審核城市建設項目中綠化用地比例和布局,組織審核城市公園的規劃設計方案,組織審核園林綠化工程的方案設計和竣工驗收,督促、指導中心城區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三)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招商引資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統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城鄉建設資金和城市維護資金的使用情況;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綜合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教育培訓工作,制訂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行業職業(從業、執業)標準;指導和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業(從業、執業)資格培訓、考試、認證等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縣級重大項目的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指導全縣危險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十六)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信息整合、行業統計、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分析和綜合信息發布;負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電子政務和電子檔案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工作。
(十八)結合部門職責,加大科技投入,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發。
(十九)完成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保密、聯絡、督查、國安、會務、檔案、機要、目標管理、政務公開、議案提案承辦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車輛管理、後勤服務接待等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負責綜合文稿起草;負責信訪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工作,制定局宣傳工作計畫和新聞報導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各項規費的收支管理;負責各項專項資金、國有資產和固定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財務統計和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網上名稱管理、人事工資、社會保障、事業單位人事檔案、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監督管理所屬事業單位的上述工作;負責本單位的幹部考核和任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湄潭縣建設行業人才發展規劃和培訓計畫,參與湄潭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管理住房、建設類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負責機關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黨建扶貧、脫貧攻堅、精神文明建設和工、青、婦等工作;協助相關部門組織住房、建設企業管理人員上崗培訓;負責宣傳貫徹國家、省、市、縣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政策、法規和規範性檔案進行宣傳和諮詢解釋,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辦理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執法監督、行政應訴和有關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處罰相關工作;查處違反房地產業和建築業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普法工作。
(二)城鄉建設管理股
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經濟運行情況分析工作;負責貫徹落實村鎮建設發展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農村老舊住房透風漏雨整治工作;指導村鎮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指導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工作;指導全縣小城鎮建設工作;開展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監測核算工作;開展城鄉建設統計年報工作;指導並推廣農村房屋通用設計圖;指導各類試點村鎮的建設及相關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日地區村鎮的遷(重)建工作;負責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其保護規劃的審查報批,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保護監督工作;參與審查全縣村鎮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負責牽頭組織全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已編制實施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分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跟蹤檢查工作;負責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重點市政項目綜合調度管理工作;編制城市綠地系統專項規劃及城市綠化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指導、實施行業管理;指導監督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指導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管理;督促、指導各鎮(街道)園林綠化工作;負責監督完成年度園林綠化工作目標;負責審核城市建設項目中園林綠化用地的比例和布局;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綠線”管理;監督臨時占用綠化用地審批;審核和報批移伐城市樹木、古樹名木事項;組織審核城市公園規劃設計方案和調整規劃,組織審核綠化工程項目設計方案及竣工驗收。負責牽頭組織全縣住房域鄉建設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負責已編制實施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分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跟蹤檢查;負責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計畫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統計、匯總、調度和評審;參與中心城區列入縣級重點建設計畫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統計、匯總、調度和評審工作;負責指導推進城市雨污分流工作,負責一級截污溝(管網)以外的城區市政管網污水收集系統的建設和改造;負責城區二級、三級排水排污管網設施的管理、運行維護及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項目申報和爭取上級資金支持工作;配合縣水務局等部門開展城市供排水、城市節約用水等工作;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
(三)建築業服務中心(建築業管理股)
負責為全縣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安全提供技術服務,並協助開展質量安全技術檢查;負責收集、統計、分析在建工程質量安全的相關數據,提出質量安全監管建議;負責招投標最高投標限價備案和竣工結算價備案;協助開展招投標工程標底價、中標價以及造價諮詢服務工作檢查;協助調解處理工程計價定額爭議和糾紛;負責概、預、結算專業人員服務培訓;負責城建檔案收集、保管、整理與開發利用,提供相關諮詢和查詢服務;負責地下管線、地下設施現狀資料的徵集、整理及檔案管理;參與編制並組織實施規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化技術規範和標準;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入口網站、業務管理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信息系統的管理維護;提供相關社會服務。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築業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並實施本縣建築業管理政策措施;負責建築市場的管理,指導建築行業的體制改革;負責建築業企業的資質及相關從業人員的資格認證、年審和管理工作;指導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負責和指導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和行業發展;負責工程建設施工許可證和建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和動態監督;受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投訴,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組織建築業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繼塊教育;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工程計價定額定和計價辦法,發布工程造價係數指數,負責工程造價監督管理並指導全縣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負責對裝飾裝修工程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擬定全縣建築節能、科技、工程建設標準化等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並督促指導全縣建築節能工作和推廣新型建築建料;負責城建檔案管理;負責建設工程防設計審查及驗收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房地產業行業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對全縣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中介、物業服務等企業進行行業管理;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中介、物業服務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縣級重大項目的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指導全縣危險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指導房地產行業協會、物業管理協會工作。負責城鎮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商品房契約網上籤約、商品房現售、預售、抵押契約備案管理、房屋交易、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組織住宅小區業主成立和改選業主委員會,引導業委會選聘物業企業;負責前期物業備案,嚴格落實物業用房及物業企業的選聘工作;指導和監督物業項目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負責中心城區物業項目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規定,對本轄區內房屋徵收部門和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轄區內房屋徵收與補償矛盾糾紛信訪事宜的覆核和數據信息的統計報送工作。
(四)住房保障股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域鎮住房保障政策,擬訂全縣城鎮住房保障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部門監督、管理、使用國家、省和市級住房保障專項資金;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負責具體承辦縣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辦理公房出售、職工存量補貼、增量補貼兌現審批;核發縣直機關,企事業單位房改房《市場交易準入許可證》;負責縣直機關及縣企事業單位住房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辦理住房資金使用和審查,審批手續,監督委託銀行辦理住房資金存款業務和各種支付業務。
(五)房屋徵收補償服務股
負責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擬定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規定;對本轄區內房屋徵收部門和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進行指導;協助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數據信息的統計報送工作和相關服務機構、從業人員開展房屋徵收與補償服務工作的指導和行業培訓工作;負責房屋拆遷管理遺留問題處理相關工作和房屋拆遷監管賬戶、監管資金的後續管理工作,開展相關社會服務工作。
(六)房地產開發與物業服務股
負責中心城區新建商品房交易,現售商品房交易,存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租賃契約網簽,抵押契約網簽,統計、報送房產交易數據,協助法務部門做好預查封和解封工作,做好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的有效銜接,提高房產交易服務效率。指導服務全縣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負責做好物業服務信息化建設、行業運行情況分析和物業服務的日常事務性工作;指導全縣物業服務的投訴和矛盾糾紛的協調處理工作;負責做好中心城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日常服務工作;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負責中心城區物業示範項目創建的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業務管理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信息系統的安全維護和服務。
(七)園林綠化站
承擔規劃區園林綠化管理技術指導相關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資源普查及園林數據信息收集、整理和利用建議工作;承擔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管理技術服務工作;承擔園林綠化相關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負責規劃區園林綠化技術培訓,指導園林花卉苗木生產基地建設;負責指導城市公園的建設,負責相關社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