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切實解決城鎮居民特別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見》(鄂政發〔2007〕42號),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 號令:宜府發017號
- 機關: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 時間:2008-5-14
為加強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切實解決城鎮居民特別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見》(鄂政發〔2007〕42號),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宜昌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當前解決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利益問題的重要內容之一,把加強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工作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努力建設全方位的城鎮居民住房保障體系。
(二)主要目標。以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為工作重點,進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危舊房屋和舊住宅區改造力度,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力爭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建成滿足全市城鎮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使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買得到、買得起或租得到、租得起合適的住房,逐步實現“人人享有適當住房”的目標。
二、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擴大廉租住房保障範圍。市、縣(市,含夷陵區,下同)均應於2008年底在城區和縣城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對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實行應保盡保。在此基礎上,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到2010年應對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2平方米以下的城鎮低收入家庭實行應保盡保。
(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解決。貨幣補貼主要面向一般住房困難低收入家庭,實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低保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三)增加廉租住房供應。市、縣(市)要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實物配租比例。要採取新建、改建、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亦可在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條件的直管公房住戶中試行實物配租的轉換工作。新建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及普通商品住宅小區中配建,並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回購。新建廉租房套型建築面積不得超過50平方米,原則上2人以下家庭控制在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上家庭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四)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要堅持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市、縣(市)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後的全部餘額;土地出讓淨收益不低於10%的部分,各縣(市)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比例;社會捐贈資金等。市、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狀況,合理確定廉租住房資金籌集規模,並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支出計畫。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租金補貼發放、新建或回購廉租住房、維修及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五)規範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調整一次。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年度覆核等工作程式,應嚴格按建設部《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規定執行。對保障對象經過一定時期後不具備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或採用虛假手段騙取住房保障的,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及時作出取消其保障資格的決定,停發貨幣補貼,限期退回已發放的貨幣補貼或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一)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十一五”城市住房建設規劃,制定分年度實施計畫,確保“十一五”期間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竣工面積達到130萬平方米,其中城區100萬平方米,各縣(市)總計30萬平方米。城區應按不低於當年度商品房開發建設總量的20%比例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各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畫、土地供應計畫應於上年12月中旬前報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和市建委備案,並及時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一般情況下按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無房戶或現住房面積低於人均住房建築面積60%以下的標準確定,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每個家庭只能申請購買一次經濟適用住房;已購租公有住房的缺房戶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規定退回已購租的公有住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門按規定回購。已經享受房改福利分房且達到當地規定面積標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過集資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三)控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建築套型限定為中小套型,以小套型為主,其中小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過90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環保節能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並由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嚴格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及省政府有關檔案規定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四)嚴格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及上市交易管理。各地應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按照“個人如實申請、房產部門審核、社區評議公示、公開搖號售房”的程式,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和銷售辦法,並報上一級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居民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擁有有限產權,在辦理權屬證書時,房產、國土資源部門分別在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上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並在產權人備註欄中填寫申請人家庭所有居住成員姓名。購房人取得房屋土地權屬證書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房人取得房屋土地權屬證書滿5年上市交易的,住房保障部門可優先回購。交易時,應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國土資源、價格、財政部門擬定,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交納土地收益後的購房人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住房保障部門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
(五)從嚴審批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區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等前提下,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和用地計畫,統一管理,其優惠政策、建設標準、銷售價格、供應對象、上市交易等均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規定。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對象出售,在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後有多餘的,由住房保障部門統一按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一)加快棚戶區和危舊房屋改造。按照“困難住戶的住房得到妥善解決,住房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明顯改善,困難家庭負擔控制在合理水平”的要求,抓緊制定城區1.5萬平方米直管公房危房和5000戶棚戶區改造計畫,並分步實施。各縣(市)對集中成片的棚戶區、危舊房屋較集中的片區,亦應制定改造計畫,因地制宜進行改造。
(二)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舊住宅區綜合整治應按照建設部《關於開展舊住宅區整治改造的指導意見》(建住房〔2007〕109號)提出的“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綜合整治、配套建設”的要求,切實將舊住宅區整治改造納入政府公共服務範疇,科學確定改造內容及標準,分步實施,穩步推進,逐步實現舊住宅區房屋住用安全、配套設施齊全、管理維護有效、環境整潔美化的宜居目標。
(三)努力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人單位要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較集中的開發區或工業園區及“城中村”改造,均應考慮農民工居住需要,按集約用地原則,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建設面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要大力發展房屋租賃市場,鼓勵中介機構積極為住房困難居民和農民工提供租房服務。
五、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一)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市、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千方百計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依法做好催建催繳工作,確保應建盡建、應繳盡繳。要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有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群體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市、縣(市)人民政府要確保財政補助行政事業單位依法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督促所有企事業單位為聘用制、契約制職工繳存公積金。
(二)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積極鼓勵中低收入家庭通過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解決住房問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根據本地商品房銷售均價和職工收入變化,合理確定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貸款期限,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核准後,及時向社會公布。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應優先安排資金,辦理貸款。要最佳化辦貸程式,提高效率。清理公積金貸款收費,對必要的收費項目要引入競爭機制,降低收費標準。
(三)適當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對城鎮低收入家庭職工,要適當放寬條件,允許他們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物業管理費、住房專項維修等住房消費支出。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
(四)嚴格防範風險,努力增加增值收益。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加強管理,防範風險,降低運營費用,努力增加增值收益。要加強貸款回收管理,將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逾期率控制在規定範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按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用後的餘額,應全部用於城鎮廉租住房補充資金,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六、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
(一)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各項優惠政策。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和危舊房屋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並保障供應。市、縣(市)要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計畫中予以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和危舊房屋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
(二)繼續抓好房地產市場巨觀調控。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加大房地產市場巨觀調控和住房供應結構調整力度,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應。城市新審批、新開工的住房建設,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量不得低於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
(三)落實工作責任。各地要把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工作作為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一項重要職責,實行縣(市)長負責制。將城鎮居民住房保障納入對縣(市)人民政府的政績考核之中,實行年度目標責任管理,在每年年初市政府與省政府簽訂責任書的基礎上,由市政府與各縣(市)人民政府簽訂責任書,年底組織專班進行考核。住房保障的完成情況,政府每年應在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予以報告。
(四)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政府領導任召集人,房產、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財政、住房公積金、價格、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住房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住房保障工作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站在關注民生、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加強溝通、配合與協調,全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完善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並在房產主管部門內明確具體承擔城鎮住房保障工作的機構,落實必要的工作人員和經費。
(五)加強監督檢查。市房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定期對縣(市)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不能按期完成年度目標責任的縣(市),要及時提請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監督,確保保障資金專款專用。建設、房產、價格等部門要繼續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活動,堅決打擊房地產開發、交易、中介服務、物業管理以及房屋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房地產價格監管,抑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引導房地產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