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浮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雲浮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雲浮市人民政府同意,雲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月3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浮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3日
  • 發布單位:雲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範運營與使用,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與建設、申請與審核、分配、租賃、使用與退出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資、統籌建設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或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納入政府統一管理的限定建設標準、租金水平、供應對象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需定建、適度保障、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著重解決保障對象的階段性住房困難,按保障對象的應保障住房面積或人數分配相對應的面積與戶型的公租房,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公共租賃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標退出,循環使用,規範管理。
第六條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組織督導和協調工作,負責制定全市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建立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管理系統。
縣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負責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並結合市場租金適時調整。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維護、保障對象資格審核(包括申請、年度核查、輪候資格)、房屋分配和租賃等管理工作。
民政、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管、稅務、公積金、人才辦、團委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年度核查和輪候對象審核等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雲浮新區管委會可以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審議、協調、指導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住房保障申請受理、調查、初審等基礎性事務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房源籌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並根據需求制定住房保障土地儲備計畫,確保用地供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下達的指標任務,結合本地的經濟發展、房價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求情況,組織編制有關部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來源:
(一)政府投資建設、購買、租賃或者依法收回、回購、沒收的住房;
(二)政府委託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建設、配套建設的住房,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配套建設的住房;
(三)單位自籌建設的住房;
(四)產業園區集中配套建設的住房;
(五)社會贈予政府的住房;
(六)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第九條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堅持戶型合理、功能齊全、質量優良、綠色環保的原則,單套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當地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讓淨收益10%以上的資金;
(五)通過創新投融資方式和公積金貸款籌集的資金;
(六)出租保障房和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七)按照國家規定發行的企業專項債券;
(八)社會捐贈的資金;
(九)可以納入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依法落實國家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書上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性質。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三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範圍包括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年滿18周歲的孤兒、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含工業園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我市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人才、高校畢業生、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相關行業人員以及上級政策檔案規定可納入住房保障的人群。
符合下列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且未承租或購買有其他保障性住房,或未享受過住房保障相關補貼,在申請受理日之前3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的保障對象如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申請租賃補貼,自行解決基本居住需求。
保障對象在符合保障條件的期間內,可以在實物配租和領取租賃補貼這兩種保障方式中申請轉換,申請通過後,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轉換申請。
保障對象資格標準由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定期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向戶籍或者就業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各類產業園區的異地務工人員可以由其所在企業統一申報。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必須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並共同生活。
對符合條件但患有精神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無監護人共同居住的,原則上不安排實物配租,只發放租賃補貼。
第十五條申請住房保障資格的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身份戶籍狀況材料;
(三)收入狀況材料;
(四)住房狀況材料;
(五)家庭資產情況材料。
申請住房保障資格需要提交的具體材料由縣級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通告形式予以公布並實施。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按照申請地通告的規定提供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住房保障申請,由申請人戶籍或者就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受理和初審,經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複審後,報縣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住房保障申請的審核結果,由受理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辦公場所並通過入口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20個自然日。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
在審查收入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孤兒基本生活費,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老年人高齡津貼,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義務兵優待,優撫對象的優待金、生活補貼,計畫生育獎勵與扶助金,見義勇為獎勵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 輪候
第十七條輪候是指具有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申請意向的對象,在提出申請後經審核符合保障資格,即進入輪候。輪候登記採用常態化受理方式進行。
已納入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冊的申請人及其配偶、其他共同申請人及其配偶不得重複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
對輪候時間超過一年的申請人,進行分配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再審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配租資格。
第十八條保障對象的輪候計分因素包括輪候時間、收入狀況、人口結構、特殊困難、特定政策等。具體計分辦法如下:
(一)輪候時間。輪候時間指從輪候登記之日至計分之日的時間,每滿一年計20分,不足一年不計分。輪候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
(二)收入狀況。保障對象家庭持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的,計30分;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證》、《低收入家庭證》或屬於工會核定的困難職工家庭的,計20分;非上述持證家庭不計分;
(三)人口結構。保障對象家庭有60周歲以上的成員,每個計5分。其中,保障對象屬60周歲以上孤寡老人的加計10分;
(四)特殊困難。保障對象家庭有以下特殊困難情況的,分別給予加分:
1.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應當提交《殘疾人證》)可加分,重度殘疾(一級、二級)每人加計25分,輕度殘疾(三級、四級)每人加計20分;
2.在輪候期間,家庭成員中患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的有關規定所列特定疾病的(應當提交二級醫院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材料),每人加計15分。但因同種疾病致殘並已計殘疾人加分的,本項不再重複加分。1人患2種及以上特定疾病的,本項不再重複加分;
3.喪偶後獨立撫養未成年人的單親家庭,按戶加計15分。
(五)特定政策。根據相關政策,保障對象家庭有以下情形的,分別給予加分:
1.家庭成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參照執行),加計60分;家庭成員中屬退役軍人的,按戶加計20分;
2.家庭成員中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的見義勇為者的,按戶加計50分;
3.家庭成員中受到地市級以上表彰的勞動模範的(或參照享受地市級勞模待遇的勞動模範)的,按戶加計40分;
4.屬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的,加計25分;
5.獲其它各類縣級以上表彰的先進典型家庭或個人,按戶加計10分。
(六)計分時計分因素已消失的,該項計分應予取消。
第十九條當批次輪候對象在輪候積分相同的情況下,屬以下特殊照顧對象的,列入優先組別予以配租:
(一)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參照執行);
(二)民政部門核定的特困供養人員、低保戶、低收入家庭或工會核定的困難職工家庭的;
(三)年滿18周歲在校讀書的孤兒、孤老、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家庭;
(四)受到市級以上表彰的勞動模範、縣級以上表彰的見義勇為者;
(五)屬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的。
以上優先對象只享受一次優先配租機會。
單位建設、產業園集中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籌建單位和產業園內部保障對象享有優先分配權。
第二十條依法被政府徵收個人住宅且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不受輪候限制,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條當批次輪候家庭對房源不符合安置意向的,經申請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批准後,可以有一次機會選擇暫時輪空,保留其輪候資格和積分,參與下一批搖號分房。
第二十二條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輪候對象,有以下情況的,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取消其輪候資格,並書面告知:
輪候期間,輪候家庭的戶籍、人口、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輪候家庭;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對在冊輪候家庭進行核查時,不再符合條件或拒絕接受審查的輪候家庭;
輪候家庭發生人口變動、經濟收入提高等情況變動的,應當自改變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主動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報,不再符合條件的,應退出輪候。未按規定及時變更輪候信息的,視為故意隱瞞真實信息,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配租
第二十三條政府直接投資建設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當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組織實施配租。
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第二十四條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及時將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信息、分配程式、分配對象、分配過程、分配結果、退出情況等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並錄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統規範管理。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戶型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應保障住房面積≤20平方米的家庭或1人、夫妻2人的家庭,分配單間或一房一廳的房源;
(二)應保障住房面積>20平方米≤40平方米的家庭或2-3人的家庭,分配兩房一廳的房源;
(三)應保障住房面積>40平方米的家庭或3人以上的家庭,分配兩房一廳或三房一廳的房源。
家庭人口計算標準為: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必須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戶籍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屬失獨家庭的,可以按照其獨生子女死亡前的家庭人口數確定配租建築面積。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根據可供應房源戶型及住房保障對象家庭實際情況進行分配。
申請人可以自願承租低於其家庭人口數對應建築面積標準的住房,但視為其已按標準予以住房保障。
第二十六條每一戶保障家庭原則上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七條搖號選房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根據可供房源數量、戶型面積和配租戶數等情況,不定期組織舉行搖號選房活動。其中,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成員中有行動不便的殘疾人或老年人的,可優先選擇出入方便、樓層較低的住房。
第二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公布配租方案。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根據房源籌集情況,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配租原則、租金標準等內容;
(二)分配房屋。集中分配的,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以搖號方式舉行選房活動進行配租。通過搖號並選中房的對象,須簽訂選房確認書,未選中房的對象進入輪候,自動獲得下一批優先抽籤配租權;
(三)辦理入住。已簽訂選房確認書的對象按照規定簽訂為期不超過5年的租賃契約,並辦理入住手續。
第二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後,申請人憑租賃確認書及相關證件與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簽訂書面租賃契約。
第三十條因承租人退房等原因出現空置房源,配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排序靠前或特殊優先的在冊輪候人實施配租,配租結果應當公示7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公租房承租對象符合公共租賃住房調換互換條件有關規定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調換或互換房源,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房源滿足的前提下,應予以辦理調換互換手續。
第三十二條配租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保障資格,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住房保障:
(一)未經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准,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沒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選房確認書上籤字的;
(四)已選房,但在規定時間內拒簽、逾期不簽訂租賃契約或沒有繳納入住保證金的。
第六章 租金標準與租賃補貼
第三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按套型建築面積計收。按照家庭收入情況,實行差別化租金,採取“核減實收”方式分檔計租。租金具體標準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有權批准的政府同意後公布執行。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償還建設貸款和投資補助,包括公租房日常修理、養護及實施公租房管理所需的正常開支費用。
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應當優先用於公租房的維護、管理和償還建設貸款。
第三十五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的人均保障建築面積、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區域因素、物價指數等因素制定租賃補貼標準並適時調整。
第七章 管理與退出
第三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承租人應按照租賃契約約定按時支付租金和物業服務費,不得無故拖欠。承租人租賃期間實際發生的水、電、氣、有線電視、通訊、網路、衛生等費用,由承租人自理。不得拒絕執行依法調整的租金標準、物業服務費標準。
承租人家庭出現經濟困難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實施機申請緩交或者減免租金,其中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可以緩交租金,發生大病、變故等可以視情況減免不超過12個月的租金,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核承租人家庭情況、有無住房使用違規記錄、申請事由材料等酌情處理,並以向承租人反饋結果為準。
第三十八條每一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因結婚等原因而承租兩套及以上具有保障性質或者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按照人口面積標準上限保留或者申請調換一套住房,多出的住房應當騰退。逾期未申請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以及契約約定收回住房。
第三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如租賃契約期滿需申請續約的,應在租賃契約期滿3個月前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申請,並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財產等變動情況。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會同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民政等部門共同審核,報縣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終審。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將最終審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20個自然日。公示期屆滿無異議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經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的,由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與承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二)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的,承租人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結清有關費用並騰退。有正當理由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場參考價計收。延長期滿拒不退出的,按市場參考價2倍繳納。拒不繳租及退出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四十條承租人在承租期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騰退住房:
(一)因購買、繼承、贈與、結婚等原因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
(二)租賃期內承租其他具有保障性質或者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的;
(三)承租人離異後在確定新承租人時,離異雙方協商不成的;
(四)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的;
(五)新就業職工、引進人才、外來務工人員、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相關行業人員等因工作調整離開原工作單位而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續約手續的。
第四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解除契約、收回公共租賃住房、不予退回保證金、根據契約約定或者法定情形進行處理。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騰退或拒不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或者採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四)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五)將公共租賃住房用於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嚴重損毀的;或擅自裝修、改建、重建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附屬設施,拒不恢復原狀的;
(七)不配合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開展年度核查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第八章 監督與責任
第四十二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在保對象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財產變動等有關情況,對認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可予以清退。
第四十三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相關信息檔案管理及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檔案、房源信息檔案和保障對象檔案,完善信息公開制度。
第四十四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詢問與核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二)依法檢查住房使用情況;
(三)查閱、記錄、複製保障對象與住房保障工作相關的資料,了解公共租賃住房住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四)對違反住房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住房保障有關的資料。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保密,但按照規定應當予以公示的個人信息除外。
第四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住房保障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承租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住房保障資金的。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在滿足本辦法規定的保障對象住房需求的基礎上,可擴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
社會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與國家、省今後頒布的政策有牴觸的,以國家、省的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日。

政策解讀

《雲浮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包含總則、規劃和建設與房源籌集、申請與審核、輪候、配租、租金標準與租賃補貼、管理與退出、監督與責任、附則共九部分內容。一、《辦法》主要內容《辦法》共分九章五十條,主要內容如下:第一章 總則。明確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及各相關單位的工作職責。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房源籌集。明確公租房產權、公租房房源、資金籌集渠道和建設標準等。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明確申請住房保障的對象範圍和條件、審核的有關內容。第四章 輪候。明確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公租房申請人按本辦法的規定進入住房保障輪候登記,輪候的原則。第五章 配租。明確配租實施主體、配租信息公開、配租戶型分配原則、配租流程及租賃契約應包括內容、視為放棄配租資格的情況。第六章 公租房租金及租賃補貼。確定公租房租金收取標準及租賃補貼發放標準。第七章 管理與退出。明確公租房的管理,包括租賃期以及資格核查等。第八章 監督與責任。明確了各方的責任和義務,及監督工作的內容及實施。第九章 附則。明確本辦法實施範圍及有效期。二、《辦法》政策重點說明(一)何為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資、統籌建設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或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納入政府統一管理的限定建設標準、租金水平、供應對象的保障性住房。本辦法所稱的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對符合住房保障租賃條件但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發放現金補貼。(二)著重解決哪些對象的住房難題?公共租賃住房著重解決保障對象的階段性住房困難,根據申請人家庭的人口數量配租不同面積、戶型的住房,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公共租賃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標退出,循環使用,規範管理。(三)公共租賃住房的來源有哪些?1.政府投資建設、購買、租賃或者依法收回、回購、沒收的住房;2.政府委託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建設、配套建設的住房,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配套建設的住房;3.單位自籌建設的住房;4.產業園區集中配套建設的住房;5.社會贈予政府的住房;6.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四)哪些人群是住房保障對象?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及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精神,《辦法》將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明確為符合收入財產限額標準等規定條件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成年孤兒、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含工業園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我市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人才、高校畢業生、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相關行業人員以及上級政策檔案規定可納入住房保障的人群。住房租賃補貼保障對象為符合收入財產限額標準等規定條件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年滿十八周歲的孤兒及上級政策檔案規定可納入住房保障的人群。(五)申請有什麼要求?1.以家庭為申請單位的,應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必須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並共同生活。申請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須由其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請。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且未承租或購買有其他保障性住房,或未享受過住房保障相關補貼,在申請受理日之前3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4.法律、法規、規章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六)申請需提供哪些材料?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身份戶籍狀況材料;3.收入狀況材料;4.住房狀況材料;5.家庭資產情況材料。(七)進行輪候後,哪些對象可以優先配租?當批次輪候對象在輪候積分相同的情況下,屬以下特殊照顧對象的,列入優先組別予以配租:1.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參照執行);2.民政部門核定的特困供養人員、低保戶、低收入家庭或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3.年滿18周歲在校讀書的孤兒、孤老、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家庭;4.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的勞動模範、見義勇為者;5.屬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的;6.依法被政府徵收個人住宅且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不受輪候限制,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八)搖號分配的房屋不滿意,可以放棄嗎?可以再次申請嗎?配租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配租資格,需重新申請住房保障:1.未經住房保障部門批准,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沒參加選房的;2.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3.已選房,但拒絕在選房確認書上籤字的;4.已選房,但在規定時間內拒簽、逾期不簽訂租賃契約或沒有繳納入住保證金的。有配租家庭出現放棄選房行為的,一年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九)簽訂租賃契約入住後,契約期限有多長?還需要定期參加資格審查嗎?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簽訂期限不超過5年,公租房保障對象需定期參加資格審查,符合保障條件的可續約繼續租住,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則須退出保障房。(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戶型按什麼原則分?我市公租房的戶型有一房一廳、兩房一廳以及三房一廳,鑒於保障家庭人口從1人到多人不等,為避免出現家庭人口少住兩房一廳造成資源浪費,家庭人口多也住兩房一廳造成擁擠的情況,故需要制定公租房配租戶型原則。公租房配租戶型按保障家庭的應保障住房面積或人數進行分配:(1)應保障住房面積≤20平方米的家庭或1人、夫妻2人的家庭,分配單間或一房一廳的房源;(2)應保障住房面積>20平方米≤40平方米的家庭或 2-3人的家庭,分配兩房一廳的房源;(3)應保障住房面積>40平方米的家庭或3人以上的家庭,分配兩房一廳或三房一廳的房源。住房保障部門應根據可供應房源戶型及住房保障對象家庭實際情況進行分配。(十一)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怎樣計收?有沒有租金減免政策?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按套型建築面積計收。按照家庭收入情況,實行差別化租金,採取“核減實收”方式分檔計租。租金具體標準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十二)租賃補貼的發放形式是什麼?符合低收入條件的保障對象,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其租賃補貼直接在租金中予以扣減;領取租賃補貼的,其租賃補貼可直接轉賬至保障對象本人的銀行賬戶。(十三)租戶有哪些行為需要支付違約金,解除契約,退回公共租賃住房?1.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或者採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2.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3.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4.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5.將公共租賃住房用於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6.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嚴重損毀的;或擅自裝修、改建、重建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附屬設施,拒不恢復原狀的;7.不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開展年度核查的;8.經甲方出具書面警告通知,租戶未對警告事項進行整改的;9.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