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邊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屏邊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是2021年11月11日屏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屏邊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屏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屏邊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範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多渠道解決住房困難群體階段性基本居住需求。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辦保函〔2017〕634號)《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雲政發〔2012〕14號)《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特殊人群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雲建保〔2017〕285號)等要求,結合屏邊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屏邊縣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準入、配租、租賃、退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財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築面積標準,按照合理標準組織建設或通過購買存量商品房等方式籌集,面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群體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全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準入、配租、退出、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牽頭相關部門編制規劃、計畫,起草建設管理等配套政策。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醫療保障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縣審計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稅務局、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屏邊管理部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資金籌措管理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包括:
  (一)中央、省、州、縣財政安排的資金;
  (二)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以及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購買和建設。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縣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章 房源籌集及建設標準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資組織集中新建、改建;
  (二)政府和企業共同投資建設,按投資比例分享產權和收益;
  (三)通過購買存量商品房;
  (四)在普通商品房開發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標準應符合國家和省州有關要求,戶型結構以小戶型為主,平均單套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內(包含50平方米),最大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70平方米以內(包含70平方米)。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配套建設占總建築面積15%的商業服務設施。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應當註明“公共租賃住房”和產權比例。
  第十條 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按照相關政策給予稅收優惠。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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