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業經惠州市司法局審查通過,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於2022年12月23日印發,本辦法自2023年1月2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23日
  • 發布單位: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明確和規範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9號)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是指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主要由市場主體建設運營,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90%,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的租賃住房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通過以下渠道籌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
  (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
  (二)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
  (三)產業園區配套用地新建;
  (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五)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新建;
  (六)其他途徑籌集,包括把閒置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經濟適用房等政府閒置住房等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四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分為新增項目和既有項目。
  (一)新增項目是指本辦法實施前尚未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含建築工程施工備案)的項目。
  (二)既有項目是指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運營或已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含建築工程施工備案)尚未運營的項目。
  第五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工作按照全市統籌、各縣區負責的原則。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的政策制定和監督考核、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系統建設管理、年度建設計畫編制、項目認定備案等工作。
  各縣(區)政府(含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是轄區內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責任主體,統籌負責房源籌集、項目審批、質量監管、市場監測等工作。
  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含大亞灣開發區住房和規劃建設局、仲愷高新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下同)負責轄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畫編制、項目認定等工作。
  第六條 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新增項目須同時符合下列標準:
  (一)面積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 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
  (二)租金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90%,具體由市場主體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評估確定,並報送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漲幅,與第三方評估周期同步,年度漲幅不超過5%。
  (三)對象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出租對象主要為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
  通過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設、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等方式籌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允許優先向本單位或本園區符合條件的職工定向出租。
  (四)規模標準。採取集中式租賃方式,且房源規模原則上不少於50套(間),建築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
  (五)建設標準。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使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要求執行。
  (六)運營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限不得超過經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賃契約年限,具體標準為:
  1.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的、產業園區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從7%提高至15%建設的、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非居住土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原則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
  2. 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的、獲得國家和省資金補助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限(含建設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0年;
  3. 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居住土地新建、產業園區工業項目配套用地新建項目的房源,運營期限(含建設時間)原則上不少於8年;
  4.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項目和其他途徑籌集項目運營期限(含建設時間)原則上不少於5年。
  第七條 既有項目原則上執行新增項目認定標準,確有困難的,在滿足租金標準、對象標準、運營標準以及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適當放寬認定標準,具體由各縣(區)政府審議決定,並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八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實行“先申報認定,後納入計畫”的工作機制,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畫應取得項目認定書。
  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的政策宣傳,牽頭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摸查和收集工作,根據認定標準篩選項目,建立轄區項目儲備庫,支持採取集中組織申報的方式加快推進項目認定。
  第九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常年接受申報,認定程式如下:
  (一)申報。申請人可以通過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項目認定的基本資料和建設方案。建設方案應包括項目概況、建設主體、規模、建設標準、資金來源、運營方案和執行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規定的承諾。
  同一市場主體經營多個租賃住房項目的,可將位於同一縣(區)級行政區內地理位置相鄰的多個項目,整合為一個項目整體申請認定。
  (二)審查。申報材料齊全的項目,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受理後,牽頭開展聯合審查。
  對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方式依法整租運營項目可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由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不同功能類型的既有建築改造利用消防技術要點,作為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依據。
  (三)認定。符合標準的項目,公示5個工作日且無異議的,報經各縣(區)政府審議同意後,由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發項目認定書。項目認定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備案。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通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系統將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每月15日前將上月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名單抄送給市稅務局。
  第十條 新增項目和既有項目的申請人憑項目認定書到相關部門辦理各項建設和運營手續,按規定申請享受土地、財政資金支持、稅費、民用水電氣價格等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應整體確權、整體轉讓,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牽頭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監督,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不定期開展檢查,檢查內容如下:
  (一)項目建設期,重點督促項目按計畫推進、按標準建設等;
  (二)項目運營期,重點監督項目出租對象、租金水平等符合標準。
  第十二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在運營期限內,確需整體轉讓的,建設運營主體應當向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轉讓申請,變更項目認定書,轉讓後仍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原運營期限不變。
  第十三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限達到規定年限,建設運營主體可以在期滿三個月前向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註銷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限未達到規定年限,建設運營主體因破產清算、徵收拆遷等其他原因確需退出的,可以向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註銷申請。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規定註銷項目認定書。
  第十四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限達到規定年限,繼續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建設運營主體應當在期滿三個月前向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續期申請,符合標準的,按規定重新核發項目認定書;不符合標準的,按規定註銷項目認定書。
  第十五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納入年度建設計畫的項目,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督促建設運營主體參照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條的相關要求申請認定,加快核發項目認定書。
  第十六條 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縣(區)實際,細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程式。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9號)等檔案要求,我市作為廣東省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重點城市之一,需建立完善制度機制,大力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為規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認定範圍及程式等,特制定了《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
  二、政策法規依據
  2021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 )發布,要求各地要精簡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事項和環節,構建快速審批流程,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各地要精簡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事項和環節,構建快速審批流程,提高項目審批效率。
  2021年11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9號)出台,各地級以上市要結合實際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審批流程及操作指引。
  三、主要內容說明
  (一)明確適用範圍和類型。《認定辦法》適用於通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企事業單位自由存量土地新建、產業園區配套用地新建、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新建和其他途徑籌集等六大渠道籌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分為新增項目和既有項目。
  (二)明確項目認定主體。《認定辦法》明確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工作按照全市統籌、各縣區負責的原則。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的政策制定、監督考核和項目認定備案等工作。各縣(區)政府是轄區內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責任主體,統籌負責房源籌集、項目審批等工作。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轄區內項目認定等工作。
  (三)明確項目認定標準。《認定辦法》明確了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新增項目須同時符合下列標準: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90%,且年度漲幅不超過5%;出租對象應當為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採取集中式租賃方式,且房源規模原則上不少於 50套(間),針對項目認定類型進一步明確了運營年限。既有項目原則執行新增項目認定標準,確有困難的,在滿足相關標準和安全的前提下,可適當放寬認定標準。
  (四)規範項目認定程式。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常年接受申報,申請人可通過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項目基本資料、建設運營方案及其他依法應提交的材料,經申報、審查、認定等程式進行認定,取得項目認定書後,憑項目認定書辦理各項建設和運營手續,並按規定申請享受土地、財政、稅費、民用水電氣價格等優惠政策。
  (五)明確項目監督管理。《認定辦法》明確了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應整體確權、整體轉讓,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由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進行全過程監督,在項目建設期和項目運營期不定期開展檢查。針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續期、註銷和運營期限內需整體轉讓等程式,《認定辦法》明確了具體規則,形成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準入、退出閉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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