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鎮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管理辦法

《惠州市城鎮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管理辦法》已經惠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2月17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城鎮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城鎮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管理,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等檔案要求和《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粵府令第181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個人通過申請租住公租房或者領取租賃補貼,滿足基本居住需求。
  本辦法所稱租賃補貼,是指政府按照市場租金分檔補貼原則,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個人發放現金補貼,以增強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本辦法所稱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就業職工、異地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財產和生活狀況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
  本辦法所稱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是指分散供養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戶籍,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低收入標準的居民家庭。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租賃補貼的政策擬定,監督、管理、指導縣(區)開展租賃補貼工作。
  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租賃補貼的審核、監督、管理等具體工作。
  各級財政、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退役軍人事務、殘聯、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租賃補貼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負責所轄區域內租賃補貼申請的受理、初審、公示等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所轄區內租賃補貼申請的受理、初審等工作。
  第五條 租賃補貼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上級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當地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租賃補貼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租賃補貼資金和租賃補貼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優先統籌使用上級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第六條 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根據公租房的房源供應情況,統籌推進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公租房房源不足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分檔補貼的原則,依申請給予符合租賃補貼條件的申請人租賃補貼,申請人領取租賃補貼後可以申請輪候公租房實物配租,獲得公租房實物配租後,自動停發租賃補貼。
  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退役軍人、二級以上(含二級)殘疾人員優先發放租賃補貼。
  第七條 申請租賃補貼以家庭為申請單位的,應選一名成年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家庭其他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應當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以個人為申請單位的,應年滿18周歲,本人為申請人。
  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申請租賃補貼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取得所屬縣、區城鎮戶籍,並在所屬縣、區工作或生活,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申請人配偶及未滿18周歲子女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城鎮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2.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自有產權住房的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三)屬於經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
  (四)未正在享受公租房實物配租(不含申請公租房實物配租轉租賃補貼)。
  第八條 符合租賃補貼條件的申請人每月領取的租賃補貼額度不高於其所承租住房的月租金。
  (一)補貼金額標準。補貼金額標準由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市場租金水平和公租房租金水平等動態情況確定,原則上每2年調整1次,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二)補貼面積標準。人均保障住房建築面積為15平方米。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四捨五入取整數;
  (三)補貼人數標準。1人戶按1.5人計,2人及3人戶按實計,4人及4人以上戶按4人計,每戶家庭住房保障面積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
  (四)補貼係數標準。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租賃補貼係數為0.98,低收入家庭的租賃補貼係數為0.9;
  (五)補貼測算公式。租賃補貼金額=補貼金額標準×(人均保障住房建築面積-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補貼人數標準×補貼係數標準。
  申請人自有住房建築面積按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的住房建築面積確定。
  第九條 申請租賃補貼應當填報租賃補貼審核表和提交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
  第十條 租賃補貼申請、審核程式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提出租賃補貼申請。申請人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並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初審。鄉鎮政府(街道辦)在接到申請人申請資料後,對照申請條件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和相關資料報送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審核。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資料的7個工作日內報送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退役軍人事務、殘聯、住房公積金管理等相關部門實施並聯複審,相關部門應在收到資料後依法依規進行審核,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供複審結果。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相關部門反饋的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租賃補貼資格審核。
  第十一條 租賃補貼申請的審核結果,由受理的鄉鎮政府(街道辦)和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辦公場所和入口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20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鄉鎮政府(街道辦)、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並公布核實結果。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並向申請人發放租賃補貼資格通知書。
  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成立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和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獲得租賃補貼資格的申請人應自收到通知書後的1個月內與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訂租賃補貼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獲得租賃補貼資格的申請人拒簽、逾期未簽署租賃補貼協定的,視為放棄住房保障的權利。
  第十三條 租賃補貼從簽訂租賃補貼協定的次月起按月計發,由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獲得租賃補貼資格的申請人名單、審定的租賃補貼金額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通過銀行代發方式轉入申請人的賬戶,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後一次租賃補貼的核發。
  第十四條 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租賃補貼申請人的檔案,實行一戶(人)一檔,包括申請、審核、實施保障及年度覆核等有關材料。
  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將本縣、區租賃補貼發放情況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租賃補貼協定契約期限為1年,協定期滿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補貼協定。
  第十六條 租賃補貼協定期限屆滿需要續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3個月以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提出續期申請。
  申請人在享受租賃補貼期間,人口、戶籍、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個月內主動向鄉鎮政府(街道辦)如實申報變化情況。
  鄉鎮政府(街道辦)在接到申請人申報資料後,對照申請條件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和相關資料報送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覆核。
  第十七條 協定續期和變更申報結果公示及登記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續期申請符合規定且補貼金額保持不變的,續簽租賃補貼協定;續期申請符合規定但補貼金額有變化的,按新的補貼金額標準續簽租賃補貼協定;續期申請不再符合規定的,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原租賃補貼協定期限屆滿之日,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未按規定申請協定續期的,視為自願放棄租賃補貼資格,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原租賃補貼協定期限屆滿之日,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變更申報符合規定且補貼金額保持不變的,執行原租賃補貼協定;變更申報符合規定但補貼金額有變化的,按新的補貼金額標準重新簽訂租賃補貼協定;變更申報不再符合規定的,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正在享受公租房實物配租但確有需要變更保障方式的,申請人可在公租房租賃契約期滿3個月以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提出申請,申請審核和公示及登記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核查申請人有關情況。對不再符合條件的,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申領租賃補貼的,按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按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查明有關當事人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租賃補貼的,應當解除租賃補貼協定,收回已領取的補貼資金,除按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
  第二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按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租賃補貼資金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按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有條件的縣、區可將租賃補貼發放對象範圍覆蓋到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其他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個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印發實施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城鎮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管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等檔案要求和《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粵府令第181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惠州市城鎮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要點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的編制背景和必要性
  (一)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制定《管理辦法》是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貫徹國家、省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努力實現本地區城鎮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應保盡保的重要舉措。
  (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我市是全省較早啟動發放租賃補貼的城市之一,但由於市層面尚未出台專門指導政策,部分縣(區)未開展租賃補貼發放工作,一些已開展租賃補貼發放工作的縣(區)則不同程度存在規範性的問題。為進一步規範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管理,指導和督促各縣(區)開展租賃補貼工作,制定市級《管理辦法》十分必要。
  (三)緩解公租房房源不足。我市個別縣(區)存在公租房房源不足的問題,通過發放租賃補貼,支持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通過市場租賃住房解決居住問題,有利於緩解公租房實物供需矛盾,增強住房困難家庭的獲得感、幸福感。
  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有二十七條。其中:
  第一至六條為制定目的、適用範圍、概念釋義、部門職責、資金來源、補貼啟動等內容。
  第七至十五條為申請條件、租賃補貼標準、申請材料、申請審核、公示及登記、簽訂協定、補貼發放、建檔備案、補貼期限等內容。
  第十六至十九條為續期和變更申報程式、續期和變更申報結果公示及登記、協定續期和變更申報處理、補貼轉換等內容。
  第二十至二十四條為監督檢查、申請監督、發放監督、單位監督、部門監督等內容。
  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條為實施細則、政策銜接和實施日期等內容。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亮點
  一是符合條件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均可申請租賃補貼。第七條規定申請租賃補貼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即“(一)已取得所屬縣(區)城鎮戶籍,並在所屬縣(區)工作或生活,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1.申請人配偶及未滿18周歲子女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城鎮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2.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二)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自有產權住房的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三)屬於經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四)未正在享受公租房實物配租(不含申請公租房實物配租轉租賃補貼)”。
  二是每戶家庭住房保障面積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領取的租賃補貼額度不超過所支付租金。第八條規定“租賃補貼金額=補貼金額標準×(人均保障住房建築面積—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補貼人數標準×補貼係數標準”,其中明確“每戶家庭住房保障面積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要求“補貼金額標準由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市場租金水平和公租房租金水平等動態情況確定,原則上每2年調整1次”,同時強調“每月領取的租賃補貼額度不高於其所承租住房的月租金”。
  三是簡化租賃補貼申請材料,實施並聯審核,提高審批效率。第九條明確“申請租賃補貼應當填報租賃補貼審核表和提交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第十條要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資料的7個工作日內傳送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退役軍人事務、殘聯、住房公積金管理等相關部門實施並聯複審,相關部門應在收到資料後依法、依規進行審核,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供複審結果。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相關部門反饋的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租賃補貼資格審核”。
  四是按月發放租賃補貼,租賃補貼協定契約實行一年一簽。第十三條規定“租賃補貼從簽訂租賃補貼協定的次月起按月計發”,“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通過銀行代發方式轉入申請人的賬戶”,“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後一次租賃補貼的核發”;第十五條明確“租賃補貼協定契約期限為1年,協定期滿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補貼協定”。
  五是支持住房保障對象選擇更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障方式。第十九條規定“正在享受公租房實物配租但確有需要變更保障方式的,申請人可在公租房租賃契約期滿3個月以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審核和公示及登記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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