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實施辦法

《撫州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實施辦法》已經撫州市政府同意,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7月24日印發.本《辦法》從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州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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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解決我市中心城區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管理,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關於加強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贛建字〔2019〕4號)等相關檔案精神,結合市中心城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但沒有得到公租房實物配租的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以增強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本《辦法》所稱家庭,是指基於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或收養關係形成的,相互間具有贍養、撫養、扶養關係的由直系或旁系親屬組成的社會單元。一人提出申請,其餘同住家庭成員為公共租賃住房的共同申請人。
第三條 市中心城區規劃範圍內(具體包括六水橋街道、西大街街道、荊公路街道、青雲街道、文昌街道、城西街道、鐘嶺街道、撫北鎮、孝橋鎮、崇崗鎮)符合保障條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申請、審核、發放等工作適用本《譽乃拜局辦法》。
第四條 各社區負責所轄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對象的申請受理、初審、公示以及保障對象動態信息監管工作;各街辦、鎮政府負責複審、公示;市、區房管局、民政局、公安局、自然資源局、稅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財政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人社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申請人家庭相關信息認定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房管部門:負責市中心城區保障性住房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檔案。匯總各部門審核意見,認定申請人保障資格、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等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情況,並認定保障家庭收入情況。
公安部門:負責查詢申邀局幾請人、共同申請人戶籍信息和車輛信息。
財政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資金的保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查詢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房產信息。
稅務部門:負責查詢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上年度有無報稅、完稅情況。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詢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個體工商登記或者投資經商辦企業等信息。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查詢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繳納公積金工資基數信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查詢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社會保險繳納、發放信息。
第二章 保障對象
第五條 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對象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無房戶但沒有得到公租房實物配租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視情逐步拓展到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第六條 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優先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但沒有得到公租房實物配租的城鎮低保家庭、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鎮特困家庭、以及對市中心城區棚改範圍內選擇貨幣補償的征遷戶,無其他住房且符合公租房租賃補貼條件,家庭條件特別困難的家庭優先納入公租房租賃補貼範圍。以後將視情況逐年擴大保障範圍。
(一)城鎮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1.在市中心城區無房;
2.申請人達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3.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於撫州市人社局最新公布的最低月工資標準;
4.申請人家庭有一人以上擁有市中心城區居民戶口;無市中心城區居民戶口,從申請之日前與當地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契約且連續1年以上繳納養老保險或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且連續繳納1年以上養老保險的;
5.轉戶農民及持中心城區《居住證》連續三年以上人員,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享受與城市居民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同等資格。
申請人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
(二)以下情形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1.申請人父母或子女在當地有兩套或兩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35平方米(探舟囑含)以上的;
2.申請截止時間前二年內轉肯拔拜讓私有產權房產,且轉讓房產人均房屋建築面積超過15平方米的;
3.申請人市鴉台及共同申請人有店面或寫字樓等非住宅的;
4.擅自轉租、轉讓保障性住房的(含直管公房);
5.轉戶農民在原居住地有住房、宅基地、祖屋的;轉戶農民在市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被徵收並已安置的;轉套戶戶農民符合一戶一宅分戶條件並已享受申購公寓房安置的。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 市中心城區中等偏低收入住灑背閥驗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向戶籍所在社區遞交申請,並提供規定的所有申請材料。無中心城區戶籍的攜帶有關資料到工作所在地社區申請。
(一)身份證明
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出具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租賃契約
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須出具正式的租房契約。
(三)工作收入相關證明
1.新就業大學生、務工人員應提供用人單位勞動(聘用)契約、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養老保險繳納證明。
2.中心城區退休人員提供按月領取養老金證明或由原工作單位出具退休情況證明。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
轉戶農民須由原居住地村委會、鄉鎮出具無房、無宅基地、無祖屋證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由市組織、人事部門出具引進人才證明。
2.屬優撫對象的,出具相關證明。
3.在中心城區連續居住三年以上的流動人口,出具《居住證》。申請人應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書面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追究其責任。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接到民眾舉報,及時核實處理。
第八條 審核程式
(一)申請申請家庭應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審核公示
1.社區評議、初審。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準入條件,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資格進行調查、評議、初審,並將評議、初審結果在申請人戶籍所在社區進行第一次張榜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轉戶農民就地轉戶或異地轉戶須在轉入、轉出地同時進行公示)。
2.複審。街道(鎮)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資格進行覆核。通過書面審查、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收入、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並作出複審意見。特別困難需要優先保障的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征遷戶由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調查核實,並作出複審意見。
3.房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部門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進行核對;會同民政部門聯合審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民政部門負責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按照《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撫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的通知》(撫府辦發〔2015〕59)規定,會同公安、人社、稅務、銀行、住房公積金、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核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財產情況。
房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或撫州日報等媒體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家庭進行張榜公示。
(三)簽訂租賃補貼協定公示無異議後,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與符合條件的補貼申請家庭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協定。
第四章 租賃補貼發放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標準
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為:7元/人/月×10平方米。
第十條 租賃補貼按季發放,即每年3月、6月、9月、12月為租賃補貼發放月。
第五章 資格取消
第十一條 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並立即停止發放補貼。
(一)年審不符合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資格的;
(二)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三)簽訂虛假租房協定的;
(四)在補貼期間,獲得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等其他保障性住房或普通住房的;
(五)發生不符合領取租賃補貼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申請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獲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保障資格的,將計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檔案,並取消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5年內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
第十三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一經查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一)城鎮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1.在市中心城區無房;
2.申請人達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3.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於撫州市人社局最新公布的最低月工資標準;
4.申請人家庭有一人以上擁有市中心城區居民戶口;無市中心城區居民戶口,從申請之日前與當地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契約且連續1年以上繳納養老保險或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且連續繳納1年以上養老保險的;
5.轉戶農民及持中心城區《居住證》連續三年以上人員,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享受與城市居民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同等資格。
申請人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
(二)以下情形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1.申請人父母或子女在當地有兩套或兩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35平方米(含)以上的;
2.申請截止時間前二年內轉讓私有產權房產,且轉讓房產人均房屋建築面積超過15平方米的;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有店面或寫字樓等非住宅的;
4.擅自轉租、轉讓保障性住房的(含直管公房);
5.轉戶農民在原居住地有住房、宅基地、祖屋的;轉戶農民在市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被徵收並已安置的;轉戶農民符合一戶一宅分戶條件並已享受申購公寓房安置的。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 市中心城區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向戶籍所在社區遞交申請,並提供規定的所有申請材料。無中心城區戶籍的攜帶有關資料到工作所在地社區申請。
(一)身份證明
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出具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租賃契約
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須出具正式的租房契約。
(三)工作收入相關證明
1.新就業大學生、務工人員應提供用人單位勞動(聘用)契約、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養老保險繳納證明。
2.中心城區退休人員提供按月領取養老金證明或由原工作單位出具退休情況證明。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
轉戶農民須由原居住地村委會、鄉鎮出具無房、無宅基地、無祖屋證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由市組織、人事部門出具引進人才證明。
2.屬優撫對象的,出具相關證明。
3.在中心城區連續居住三年以上的流動人口,出具《居住證》。申請人應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書面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追究其責任。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接到民眾舉報,及時核實處理。
第八條 審核程式
(一)申請申請家庭應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審核公示
1.社區評議、初審。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準入條件,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資格進行調查、評議、初審,並將評議、初審結果在申請人戶籍所在社區進行第一次張榜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轉戶農民就地轉戶或異地轉戶須在轉入、轉出地同時進行公示)。
2.複審。街道(鎮)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資格進行覆核。通過書面審查、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收入、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並作出複審意見。特別困難需要優先保障的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征遷戶由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調查核實,並作出複審意見。
3.房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部門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進行核對;會同民政部門聯合審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民政部門負責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按照《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撫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的通知》(撫府辦發〔2015〕59)規定,會同公安、人社、稅務、銀行、住房公積金、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核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財產情況。
房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或撫州日報等媒體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家庭進行張榜公示。
(三)簽訂租賃補貼協定公示無異議後,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與符合條件的補貼申請家庭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協定。
第四章 租賃補貼發放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標準
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為:7元/人/月×10平方米。
第十條 租賃補貼按季發放,即每年3月、6月、9月、12月為租賃補貼發放月。
第五章 資格取消
第十一條 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並立即停止發放補貼。
(一)年審不符合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資格的;
(二)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三)簽訂虛假租房協定的;
(四)在補貼期間,獲得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等其他保障性住房或普通住房的;
(五)發生不符合領取租賃補貼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申請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獲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保障資格的,將計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檔案,並取消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5年內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
第十三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一經查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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