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

經新余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0月29日印發新余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余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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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省住建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贛建字〔2012〕2號)精神,為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制度,切實有效解決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結合我市中心城區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關於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一個都不能少”的重要指示精神,在目前不再集中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下,我市中心城區住房保障方式仍以優先實物配租為主、租賃補貼為輔。為進一步最佳化住房保障供應結構,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制度,將城鎮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政策覆蓋鄉鎮在內的所有城鎮貧困民眾,對取得住房保障資格的住房困難家庭在市場上租賃房屋,由政府給予一定租金補助,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財政可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補貼標準,切實有效解決困難家庭基本住房安全問題。
二、實施範圍
本辦法適用本市中心城區的渝水區城南辦、城北辦、仙來辦、袁河辦、新鋼辦、通洲辦轄區範圍(高新區、分宜縣、仙女湖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自行制定補貼辦法)。
三、申請條件
申請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年滿18周歲)作為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申請人需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其中之一:
1.申請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區居民戶籍,並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請人不具有本市中心城區居民戶籍,需在中心城區就業勞動關係穩定6個月以上並簽訂勞動契約(含聘用契約)或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並提供人社局開具的6個月以上(與工作單位一致的)同期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其中外來務工人員需提供本市居住證、原戶籍地開具的無房及未享受房改房、集資合作建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證明。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新余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7倍(含);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地均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14平方米以下(含14平方米);
(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三年內未出售住房或者已出售住房人均建築面積為14平方米以下(含14平方米)。
四、申請和審核流程
(一)申報。申請家庭可以自行通過網路渠道(贛服通、微信等,以操作指南為準)或到市行政服務中心視窗提交申請資料,申報社區居委會為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務工地所屬轄區居委會。所需申報材料如下: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和戶口簿。
2.申請人需填報配偶情況並提供婚姻狀況證明(配偶需作為共同申請人共同計算家庭收入及住房面積)。
3.不具備本市中心城區居民戶籍人員需提供就業勞動契約(含聘用契約)或工商營業執照,並提供人社局開具的6個月以上(與工作單位一致的)同期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其中外來務工人員需提供本市居住證、原戶籍地開具的無房及未享受房改房、集資合作建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證明。
4.其它需特殊說明情況的證明材料。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需本人如實填報家庭收入、資產、住房狀況等證明材料,提交書面授權書,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住房和資產等情況。
(二)初審。社區居委會應當通過組織入戶調查、查檔取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初審,對申請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和工作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初審合格的,集中在戶口所在地社區或務工地所屬轄區居委會公示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理由不成立的,上報各街道辦事處;初審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由。
(三)複審。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本地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查。住房保障部門重點審查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居委會審查程式是否規範;民政部門重點利用低保評議機制,依託新余市居民經濟狀況核查系統,審查申請家庭的收入、房產、車輛等財產狀況。縣(區)政府、管委會委託街道辦事處對合格的申請人進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理由不成立的,予以核准上報市住房保障部門;複審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由。
(四)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查驗,材料齊全、符合申請條件的,在相關網站及媒體予以第三次公示,公示期7日,並建立相關檔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及時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由。
五、租賃補貼發放
對取得租賃補貼資格的家庭發放租賃補貼。
(一)根據租賃補貼保障實際情況,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設立租賃補貼專戶,資金實行封閉管理,按已確認保障補貼家庭實行明細核算、分戶核發。
(二)租賃補貼標準具體為:
1.租賃補貼標準:按每人每月14平方米、6元/平方米標準發放。
2.如果配偶屬非本市中心城區戶籍的,需要滿足申請條件第2條的要求,否則減扣補貼人數。
3.外來務工人員租賃補貼發放年限為兩年,兩年後如符合條件重新申請。
六、租賃補貼資金來源
租賃補貼資金依次從中央和省財政專項補助、市保障房出租淨收入、市財政預算安排資金保障解決。如中央和省財政專項補助不足或取消,則由市保障房出租淨收入遞補。
補貼支出每年清算一次。每年年初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應向市財政部門和市住房保障部門報送上一年度補貼資金收支情況,經審核後,由市財政和市住房保障部門下達批覆。若有資金結餘,繼續用於下一年度補貼支出,不足部分由市財政撥補。
七、動態管理
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社區居委會、住房保障、民政部門對已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資格的家庭進行動態管理,其中每半年進行一次集中複審,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資格。
八、責任追究
(一)申請人採取弄虛作假、隱瞞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責令其全額退還租賃補貼,並由各地住房保障部門記入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5年內不受理其住房保障資格申請。
(二)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在申請審核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附則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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