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城區公租房租賃補貼暫行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積極發展公租房租賃補貼,滿足城鎮中低收入困難民眾多樣化居住需求,根據住建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黑龍江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綏化市城區公租房租賃補貼暫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1月18日
  • 發布單位:綏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綏化市城區內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及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租賃補貼申請、審核、發放、變更和退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租房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在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時,向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貨幣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第四條 綏化市住建局為城區公租房租賃補貼發放行政管理部門,並組織本辦法實施。綏化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城區內租賃補貼發放的指導監督檢查工作。
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租賃補貼發放工作由北林區建設局負責。各社區、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租賃補貼的申請受理、資格初審和複審工作。
市、區財政、稅務、住房公積金、民政、公安、人社、不動產登記等部門負責租賃補貼申請家庭資格協審工作。
第五條 根據國家和省、市財政狀況,組織實施租賃補貼發放工作。租賃補貼發放堅持因地制宜、動態調整、差別補貼、精準保障的原則。建立健全租賃補貼發放制度,定期合理調整住房保障準入條件和保障標準,嚴格落實“三審兩公示”制度,實行陽光操作,接受各方監督,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保障範圍及準入條件
第六條 積極擴大公租房租賃補貼保障範圍,優先保障在本城區內實際居住且住房困難的低保、低收入家庭需求,逐步擴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將符合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青年醫生、青年教師、公交司機、環衛工人、技術工人、孤兒、軍隊退役人員、功勳人員、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等納入公租房租賃補貼保障範圍。
第七條 申請公租房租賃補貼,需具備以下基本準入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城區內非農常住戶口且本人及家庭成員(指申請人配偶、非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的共同生活人員)在本城區內租住房屋進行日常生產生活及工作;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15平方米以內,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三)家庭成員中無經營性產業(稅務登記)、無機動車輛和住房公積金、土地承包契約、財政供養人員等。
除具備基本條件外,以下住房困難群體保障準入條件:
一類: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特困救助家庭、低保家庭中的重大疾病患者、殘疾(二級以上)、功勳人員、計畫生育特殊困難人員等特殊群體住房困難家庭。
(一)由民政等相關部門認定的特困人員及特困救助家庭;
(二)相關部門核實、醫療部門認定的重大疾病患者;
(三)經殘疾人管理部門認定,且無勞動能力及生活不能自理的傷殘人員;
(四)申請的家庭成員中有曾在服兵役時榮獲二等功、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的;
(五)家庭成員中有重點優撫對象或者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全國英模稱號的;
(六)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獨生子女殘疾家庭、獨生子女死亡家庭)。
二類:低保家庭。民政部門認定本城區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類:低收入家庭。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數值以統計數據為準)。
四類:中等偏下收入。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數值以統計數據為準)。
重點解決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的外來務工人員、青年醫生、青年教師、軍隊退役人員、技術工人等。
(一)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區內用人單位工作1年以上不超過5年;
(二)技術工人及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須在本城區內實際居住、工作並正常繳納社會保險的合法人員;
(三)青年教師、青年醫生為在本城區內實際工作並居住滿兩年以上、正常繳納社會保險的合法人員;
(四)軍隊退役人員為在本城區內城鎮戶籍的退出現役未安置人員。
第三章 申請材料及審核程式
第八條 申請住房租賃補貼家庭,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證及家庭成員戶口簿;
(二)家庭住房狀況證明材料;
(三)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除具備上述基本材料外,不同住房困難家庭還需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一)低保家庭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救助證》;
(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需提供《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
(三)殘疾人需提供《殘疾人證》(二級以上);
(四)重大疾病患者需提供醫療部門出具的診斷或病例;
(五)功勳人員需提供榮譽證書;
(六)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需提供獨生子女死亡、獨生子女殘疾等相關證明材料;
(七)新就業人員需提供與本城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或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以上的繳費憑證;
(八)技術工人及穩定的外來務工人員需提供在城區內與用工企業簽訂勞動契約1年(含)以上並經人社部門備案的勞動契約,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以上的繳費憑證及當地住房保障部門相關證明材料。技術工人需提供相關技術種類證書;
(九)青年教師、青年醫生需提供相關教師和醫師資格證書、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契約(需工作兩年以上);
(十)退役軍人需提供退伍證或退出現役登記表複印件。
(十一)環衛工人、公交司機需提供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
第九條 租賃補貼申請受理實行“一窗受理、一站式辦公、最多跑一次”模式,嚴格落實“三審兩公示”制度。
第十條 租賃補貼審核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初審。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政務服務大廳設立視窗,受理申請,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對申請材料合格的申請人租住房屋及收入情況進行入戶走訪及核實。核實結果在申請人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日,對公示無異議的報街道(辦事處)複審。
(二)複審。街道(辦事處)對社區居民委員會上報的相關材料進行複審,走訪核實,對合格的提出複審意見,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北林區建設局審批。
(三)終審。北林區建設局根據街道辦事處複審意見,會同財政、稅務、住房公積金、民政、公安、人社、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就申請人家庭收入、人口、車輛、社會保險、稅務登記、公積金、住房狀況等進行聯合審核,對審核合格的在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日。對公示無異議的,予以發放租賃補貼。
第四章 補貼標準及發放程式
第十一條 合理確定租賃補貼面積。結合租賃補貼申請家庭成員數量和本地區人均住房面積等情況,合理確定租賃補貼面積。按戶均實物配租公租房保障面積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人均不超過25平方米設定,租賃補貼保障面積分5個檔次。暫定:1口人家庭保障25平方米、2口人家庭保障30平方米、3口人家庭保障40平方米、4口人和5口人家庭保障50平方米、6口人以上家庭保障60平方米。
第十二條 分檔確定補貼標準。結合當地住房租賃市場租金水平、補貼申請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財力水平等因素,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和特困救助家庭、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分4類確定租賃補貼標準,分類保障,差別補貼,實行動態調整。暫定:一類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10元,二類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7元,三類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5元,四類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4元。
第十三條 租賃補貼按季度發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後一次租賃補貼核發。
第十四條 公租房租賃補貼實行資格複審制度。每年度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北林區建設局按各自職責對正在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通過租賃契約審核、居住情況檢查以及建立舉報制度等做法進行覆核,對不再符合租賃補貼發放條件的家庭取消其享受租賃補貼資格。
每季度,由北林區人民政府向市財政部門申請撥付本季度租賃補貼資金,市財政部門直接將專項資金撥付到北林區人民政府,由北林區財政、建設部門組織具體發放工作。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五條 建立公租房租賃補貼退出機制。按戶建立租賃補貼檔案,定期進行覆核,及時掌握補貼發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變動狀況。對符合條件的,繼續發放租賃補貼;對不再符合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家庭,應終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十六條 租賃補貼保障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一)申請人自願退出租賃補貼保障範圍的;
(二)不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不再符合中等偏下和低收入申請家庭租賃補貼保障範圍的;
(四)審核時發現信息檔案與其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未及時上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變動情況的;
(五)已獲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對北林區租賃補貼發放工作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八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對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租賃補貼的申請人,一經發現,取消其租賃補貼資格,應立即停止發放租賃補貼,責令其限期退還違規領取的補貼資金,並記入個人誠信記錄。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發放租賃補貼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印發的通知

北林區人民政府,綏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綏化市城區公租房租賃補貼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綏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政策解讀

一、必要性
《綏化市城區公租房租賃補貼暫行管理辦法》是貫徹落實國家住房保障有關政策的具體體現,是改變公租房管理滯後現狀、提高規範化制度化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是推進提高租賃補貼標準、擴大住房租賃補貼保障範圍的重要保障,實現了租賃補貼與實物配租管理方式接軌,填補了綏化市城區公租房管理辦法的空白,出台此辦法十分必要。
二、法律依據
以《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黑龍江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辦法》(2015年3月2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九部委第162號令)、《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作為檔案制定依據。
三、採取的主要措施
(一)積極擴大公租房租賃補貼保障範圍,優先保障在本城區內實際居住且住房困難的低保、低收入家庭需求,逐步擴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將符合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青年醫生、青年教師、公交司機、環衛工人、技術工人、孤兒、軍隊退役人員、功勳人員、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等納入公租房租賃補貼保障範圍。
依據《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中“總體要求”、“保障範圍和目標”及《黑龍江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二)申請公租房租賃補貼,需具備以下基本準入條件:
1.申請人具有市區內非農常住戶口且本人及家庭成員(指申請人配偶、非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的共同生活人員)在本市區內租住房屋進行日常生產生活及工作;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15平方米以內,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3.家庭成員中無經營性產業(稅務登記)、無機動車輛和住房公積金、土地承包契約、財政供養人員等。
依據《黑龍江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辦法》規定。
(三)租賃補貼審核按以下程式進行:1.初審。2.複審。3.終審。
依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四)合理確定租賃補貼面積。結合租賃補貼申請家庭的成員數量和本地區人均住房面積等情況,合理確定租賃補貼面積。按戶均實物配租公租房保障面積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人均不超過25平方米設定,租賃補貼保障面積分五個檔次。暫定1口人家庭保障25平方米、2口人家庭保障30平方米、3口人家庭保障40平方米、4口人和5口人家庭保障50平方米、6口人以上家庭保障60平方米。
依據《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中“繼續做好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工作”中“保障方式和標準”及《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之規定。暫定標準參照哈爾濱、齊齊哈爾等地做法,結合綏化實際制定。
(五)分檔確定補貼標準。結合當地住房租賃市場的租金水平、補貼申請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財力水平等因素,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和特困救助家庭、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分四類確定租賃補貼的標準,分類保障,差別補貼,實行動態調整。暫定:一類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10元,二類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7元,三類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5元,四類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4元。
依據《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中“繼續做好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工作”中“保障方式和標準”及《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之規定,並結合本地實際。
(六)租賃補貼按季度發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後一次租賃補貼核發。
依據《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中“規範契約備案制度”中之規定。
(七)建立公租房租賃補貼退出機制。按戶建立租賃補貼檔案,定期進行覆核,及時掌握補貼發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變動狀況。對符合條件的,繼續發放租賃補貼;對不再符合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家庭,應終止發放租賃補貼。
依據《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黑龍江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辦法》、《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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