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精神,順應全省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制定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 簽發機構:青海省人民政府
- 簽發日期:2015年1月27日
- 生效日期:2015年1月27日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部門)檔案
- 文書字號:國發〔2014〕25號
基本信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精神,順應全省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指導思想
基本原則
(二)以人為本,尊重意願。充分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的意願,尊重農牧民進城和留鄉的自主選擇,依法保障農牧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權益,不得強迫辦理落戶。
(三)存量優先,帶動增量。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牧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
(四)因地制宜,分步推進。充分考慮地區間發展差異和城鎮綜合承載力,以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五)綜合配套,協調發展。加快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強化產業就業支撐,提高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和集聚能力,健全配套政策保障體系,創造有利於人口向城鎮集聚的社會環境,確保進得來,留得住,過得好。
發展目標
創新戶籍管理制度
(二)全面推行居住證制度。居住在我省的非本省戶籍人員以及具有我省戶籍在省內跨縣(市)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員,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畫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建設和完善覆蓋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調整遷移政策
(二)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凡在西寧市區以外的建制鎮和小城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海西州要根據流動人口比例較高的實際,結合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示範區建設,以小城鎮建設、農場改革為切入點,切實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工作,分步推進諾木洪等地改革先行試點工作,積極穩妥、合理有序地解決好外來務工經商人員落戶問題。
(三)全面放寬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落戶限制。凡在我省就業創業的各類大中專院校(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可在全省範圍內先落戶後就業創業,其人事關係由各級人才交流中心代為管理,戶口暫落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待其工作單位落實後,可將戶口遷往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四)全面放寬引進人才落戶限制。凡依法與用工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資格的技能型人員,以及符合《青海省引進人才智力實施辦法》規定引進的各類人才,可在單位集體戶或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落戶;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允許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六、切實保障進城落戶農牧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一)完善進城落戶農牧業轉移人口原有權益保障處置機制。
1土地(草地、林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戶的用益物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農牧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利。對進城落戶農牧業轉移人口的“三權”,必須依法依規予以維護。現階段,不得以退出“三權”作為農牧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2加快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牧業轉移人口的土地(草地、林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保護農牧民的集體收益分配權。總結推廣西寧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經驗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探索建立集體經濟組織產權確認制度。
3逐步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引導農牧業轉移人口依法、自願、有償、有序流轉土地(草地、林地)承包經營權,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運行。在尊重農牧民意願的前提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實行承包地、山林地退出與社會保障和就業崗位掛鈎等促進農牧業轉移人口進城的政策。轉戶農牧民在承包期內,自願將土地(草地、林地)交回村(牧)委會的,應獲得合理補償。
(二)完善進城落戶農牧業轉移人口住房保障機制。
1逐步擴大保障性住房覆蓋面,將符合城鎮住房保障相關規定的轉戶農牧民家庭納入城鎮住房保障範圍,通過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有效解決轉戶農牧民家庭住房困難。鼓勵有條件的轉戶家庭進城購買商品房,多渠道解決其住房問題。
2加快棚戶區改造步伐,積極推進城鎮國有工礦、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將城中村、城邊村納入棚戶區改造範圍,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支持,落實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
(三)完善進城落戶農牧業轉移人口社會保障機制。
1將進城落戶的農牧業轉移人口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並落實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及異地就醫即時結算辦法,全面推進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鼓勵靈活就業的農牧業轉移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被征地的農民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2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穩妥有序推進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鄉一體化,逐步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強化低保規範化管理,及時保障城鄉困難居民基本生活。建立健全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加強城鄉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城鄉社會福利和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不斷滿足農牧業轉移人口的社區服務管理等公共服務需求。
3用人單位應當為在本單位就業的農牧業轉移人口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健全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合作機制,鼓勵農牧業轉移人員參加各類補充性養老、醫療、健康保險。
(四)完善進城落戶農牧業轉移人口就業保障機制。
1堅持以產業為基礎、就業為支撐,根據城鎮資源稟賦和比較優勢,培育發展各具特色的城鎮產業體系,提高縣域城市、城鎮吸納農牧業轉移人口的能力,擴大就業容量,創造更多就業崗位,促進農牧區轉移勞動力充分就業。
2進一步整合各類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資源,加強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設,落實職業教育、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為農牧業轉移人口提供更多的接受職業技能培訓、學歷提升的機會,切實提高農牧業轉移人口就業創業能力。
3最佳化就業創業環境,免費為農牧業轉移人口提供職業介紹、就業信息和政策諮詢等服務,促進農牧業轉移人口就業。加大創業政策扶持力度,鼓勵以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牧民住房財產權為抵押以及政府提供貸款擔保等方式,為農牧業轉移人口自主創業提供信貸支持。
(五)完善進城落戶農牧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接受教育保障機制。
1將農牧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納入流入地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圍,調整最佳化學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科學核定教師編制,足額撥付教育經費。
2完善各級各類學生就讀政策,健全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確保隨遷子女按照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就讀。落實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在流入地享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學前一年資助政策及納入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等政策。外省籍落戶人員子女在青參加高考的按有關政策執行。
(六)完善進城落戶農牧業轉移人口公共衛生服務保障機制。
1繼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統籌推進醫保、醫藥、醫療協調聯動發展,加快推進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設,全面深化公立醫院改革,最佳化醫療服務資源配置,健全完善醫保政策,進一步健全醫療服務體系和醫療保障體系。根據轄區內實際人口,合理規劃並不斷調整社區衛生計生服務機構的布局,將農牧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計生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2按照同等服務、同等標準、同等保障、同等考核的原則,將農牧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當地基本公共衛生保障、服務和救助體系,免費提供健康教育、婦幼保健、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控等國家和省內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畫生育基本技術服務項目,按有關規定為困難家庭提供醫療救助。
3認真做好農牧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管理,為其提供生育關懷和計生維權服務,依法落實計畫生育政策和對計畫生育家庭的獎勵扶助政策。轉戶農牧民在5年內,繼續享有原計畫生育政策和享有農村牧區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過渡期滿後,執行城鎮計畫生育各項政策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七)完善進城落戶農牧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合理分擔機制。
1建立成本分擔機制。合理劃定政府、企業、個人分擔的城鎮化成本範圍,政府主要承擔提供義務教育、公共就業服務、公共醫療衛生、社會保障、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設施等基本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的成本;企業依法為農牧業轉移人口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為職工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素質提升等方面的機會和條件,落實農牧業轉移人口與城鎮人口同工同酬制度;農牧業轉移人口自身承擔部分社會保障、住房支出、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提高等方面的成本。
2明確各級政府職責。明確各級政府責任和分擔比例,省級政府負責制定全省農牧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總體安排和配套政策,市縣政府負責制定市縣及其建制鎮農牧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具體方案和實施細則。省市縣各級政府根據基本公共服務的事權劃分,承擔相應的財政支出責任,增強政府的公共服務保障能力。
3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統籌考慮全省戶籍人口、近四年已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農牧業轉移人口、持有居住證人口的總規模和基本公共服務投入等因素,逐步建立財政轉移支付與農牧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鈎機制,穩步擴大城鎮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提升保障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複雜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實。各市、州政府要認真細化分解工作目標、重點任務、改革舉措,抓緊制定體現區域性、操作性的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和具體措施。
(二)完善政策。省戶籍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細化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對分管領域現有各種與戶口性質掛鈎的政策進行一次全面清理,除國家明確規定的標準外,取消按戶口性質設定的差別化標準,研究制定城鄉統一的新標準,使現有政策逐步與戶口性質脫鉤。凡條件成熟的,應儘快調整相關政策,暫時不具備條件的,應研究制定分步實施的辦法,提出完全脫鉤的時間表。通過新政策與戶口性質不再掛鈎、舊政策逐步脫鉤,建立起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務制度。不得簡單地以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的區分來制定政策、配置資源、服務管理,應逐步轉為以居住地和職業做為區分或界定的依據,科學合理統計農牧業人口,切實保障轉戶農牧民附著在原有土地(草地、林地)上的合法權益。省政府法制辦要會同省公安廳,根據相關政策的調整,修訂《青海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
(三)突出重點。一是積極穩妥解決海西州外來務工經商人員落戶問題。按照省政府相關部署和要求,遵循“當下可承受、未來可持續”、“先行試點、分步實施”的原則,明確時間表、路線圖,有序全面放開海西州落戶限制,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工作。二是切實做好玉樹等地生態移民在遷入地的戶籍管理和服務工作,在保障農牧民原有土地(草地、林地)、集體組織經濟等權益前提下,積極培育和發展特色產業和服務業,拓寬創業就業渠道,切實落實進城落戶農牧業轉移人口教育、社保、醫療等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措施。三是紮實開展寺院僧人戶籍集中管理和服務工作,鼓勵引導僧人將戶口遷入居住地,更加便利地享受各項公共服務保障措施。四是積極研究“四個一部分人”落戶城鎮問題,即對“常年到中東部外省務工的我省農民工群體、省內已進城常住的農民工群體、未來六年將要進城的農民工群體、建制鎮的實際‘農民’”等群體的落戶城鎮問題,要給予更多關注、協調和支持。
(四)深入宣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和工作職責,採取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廣泛深入宣傳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基本原則、政策措施,提高民眾的知曉率,營造全社會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
(五)穩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在推進改革過程中,必須正確處理改革與穩定的關係,密切關注社會輿情和社會動態,切實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及時排查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確保戶籍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六)強化督導。省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戶籍制度改革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和跟蹤評估,及時發現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研究提出解決措施,保證新舊政策的有效銜接,確保戶籍制度改革穩步推進。
本意見自2015年1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