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冀政〔2009〕88號)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冀政〔2009〕88號
【發布日期】2009-04-24
【生效日期】2009-04-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2003年,我省出台了《關於我省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冀政〔2003〕40號),實行了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放寬了戶口遷移政策。為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有序引導人口向城鎮轉移、人才向城鎮集聚,現就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戶籍管理制度,擴大城鎮人口規模,推動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建設,最佳化城鄉結構,加快城鎮化步伐,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在實際工作中應把握以下原則:堅持巨觀調控、有序引導,最大限度地放寬城鎮落戶條件,創造有利於人口流動、有利於吸納人才的寬鬆環境;堅持統籌協調、配套銜接,進一步提升城鎮建設和管理水平,增強吸納能力和承載能力,滿足民眾的生產生活需要;堅持關注民生、尊重民意,保障民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堅持便民利民、提高效率,轉變管理方式,簡化辦事程式,為廣大民眾提供優質服務。
二、實行促進人口集聚的城鎮戶口遷移政策
進一步放寬城鎮落戶條件,引導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居住的人員有序轉為城鎮居民,積極引進各類人才,提高城鎮整體發展水平。
(一)放寬城鎮基本落戶條件。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穩定生活來源為基本落戶條件。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穩定生活來源的,準予申請人本人、配偶、未達到法定婚齡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雙方父母落戶。
(二)放寬設區城市市區落戶條件。省內人員在設區城市市區就業、經營、投資並有穩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準予申請人本人、配偶、未達到法定婚齡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雙方父母落戶:
1?取得國家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
2?農民工中縣(市、區)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的;
3?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的;
4?有合法營業執照並依法納稅達到一年以上的;
5?在同一城市連續工作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兩年以上的。
(三)放寬縣(市)城區、小城鎮落戶條件。省內人員在縣(市)城區、小城鎮就業、經營、投資並有穩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準予申請人本人、配偶及雙方直系親屬落戶:
1?取得合法營業執照的;
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一年以上的;
3?具有國家承認的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的。
(四)引進省外人才到我省城鎮落戶。在我省城鎮就業、經營、投資並有穩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準予申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戶:
1?被我省城鎮企事業單位聘用的高級以上職業資格的;
2?農民工中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的;
3?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的;
4?在當地投資、納稅達到一定數額的(具體數額由各設區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實行高校畢業生先落戶後就業政策。畢業未滿三年的大專以上學歷畢業生,與人才交流中心簽訂代理協定的,可於擇業前在設區城市市區辦理落戶手續。
(六)實行人才居住證制度。對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在我省城鎮工作的各類人才,以及規模企業和骨幹企業主要負責人,不願轉入戶口的,可到縣(市、區)級公安機關辦理人才居住證,享受城鎮居民同等待遇。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積極推進配套改革,完善相關政策措施,與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銜接、整體推進,加快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一)加強城鎮道路交通、給水排水、供熱供氣、郵政通信、環境保護和文教衛生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鎮承載能力,滿足城鎮新增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鎮的協調有序發展。
(二)將城鎮新落戶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鎮教育發展規劃,合理配置教育資源,調整最佳化學校布局,保障其享有與當地居民平等的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三)進入城鎮落戶的家庭,符合住房保障對象條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政策。
(四)進入城鎮落戶人員就業後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與個人分別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靈活就業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進入城鎮落戶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靈活就業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在落戶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按照上年度繳納合作醫療費用後應享受的期限仍在原地享受相應待遇。
(六)進入城鎮落戶人員符合當地低保救助條件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城鎮低保範圍。對因病造成生活困難的城鎮低保對象,納入城鎮醫療救助範圍,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七)加強農民工職業資格鑑定和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評選工作,使農民工能夠及時取得進入城鎮落戶的條件。加大農民工就業培訓力度,落實培訓補貼、職業鑑定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以及小額貸款等政策,拓寬就業渠道。
(八)農村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員遷入設區城市市區和全家或部分成員遷入縣(市)城區、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鼓勵依法進行流轉。對從農村遷入城鎮落戶的,保留其農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權。
(九)由農村遷入城鎮落戶的居民,給予兩年的生育政策過渡期,過渡期內仍執行農村的生育政策。已婚育齡婦女享受計畫生育技術基本項目免費服務和生殖健康檢查免費服務,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費用由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地方財政負擔。
四、認真組織實施
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我省社會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事關民眾的基本權利和切身利益,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市、區)政府要高度重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強調查研究,落實政策措施,及時協調解決實際問題,推動改革順利實施。要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研究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明確具體標準、配套措施、實施計畫等,並認真抓好落實。
(二)明確部門責任。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相互銜接,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公安部門要認真落實戶口遷移的各項政策規定,做好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為順利推進改革提供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根據城鎮發展需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完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農民工及時取得進入城鎮落戶的條件;民政部門要落實好最低生活保障等有關政策;教育部門要安排好城鎮新落戶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衛生部門要加強城鎮醫療服務體系建設,滿足城鎮新落戶人員就醫需求;人口計生部門要制訂完善城鄉生育政策適用人群的界定程式和工作制度;農業、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落實土地承包經營和農村宅基地的相關政策,引導依法流轉或轉讓。
(三)簡化辦事程式。各地公安機關在辦理戶口遷移落戶工作中,要從方便民眾出發,下放審批許可權,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凡符合戶口遷移政策規定的,一律由縣級以下公安機關辦理。對遷移手續真實完備不需上級審批的,要在當日辦結;對提交審批資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辦結。在設區市範圍內遷移戶口的,實行遷入地一次性辦結。辦理遷移落戶手續不得違規收取費用。
(四)強化督導檢查。加強對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工作指導,認真落實各項改革措施。各級行政監察機關要加強全程行政效能監察,對拖延辦理時限、影響辦事效率以及吃、拿、卡、要等違法違紀的,要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級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以上相關規定,與本《意見》相牴觸的,以本《意見》為準。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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