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指導意見

青海省為了建立和完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加大廉租住房(包括新建廉租住房和棚戶區改造、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廉租住房)建設力度,規範廉租住房產權管理,完善租售並舉制度,建立廉租住房流轉機制,推動廉租住房建設滾動發展,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指導意見
  • 檔案類別:指導意見
  • 地點:青海省
  • 檔案內容:廉租住房共有產權
發布機構,具體內容,

發布機構

西寧市人民政府

具體內容

一、明確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大推進廉租住房建設,探索我省廉租住房管理和產權處置制度的新途徑,加快廉租住房資金周轉,推動廉租住房建設滾動發展,有效增加房源供應,切實提高政府的實物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則。廉租住房出售及產權管理應堅持積極穩妥、因地制宜、自願購買、租售並舉、有限產權、規範管理的原則。
二、健全機構,明確職責
(三)機構與職責。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時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各級發展改革、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市、縣廉租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是廉租住房初始產權登記所有人,代表政府行使對廉租住房的所有權和處置權。各市、縣人民政府要積極探索設立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實體機構,搭建融資平台,充分利用銀行信貸支持。
三、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制度
(四)購買對象和範圍。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並納入廉租住房實物保障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均可自主選擇承租或申請購買廉租住房。
(五)廉租住房實行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共有產權是指各級政府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根據出資比例按份共同擁有同一套廉租住房產權。政府擁有的產權為國有產權,住房保障對象購買的產權為私有產權。
廉租住房國有產權根據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形成,按照出資比例取得國有產權,由市、縣住房保障部門代為管理;私有產權由保障對象通過購買廉租住房產權取得。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和保障對象為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人,對廉租住房按其所有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已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同時為廉租住房使用人。
(六)保障對象購買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核、輪候和公示制度。保障對象購買廉租住房的程式為:
1.由保障對象的戶主或保障對象推舉的家庭成員持購房申請、戶口簿、身份證、低收入住房困難證明,向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提出自願購買申請。
2.市、縣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當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
3.經公示無異議,由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年度房源情況、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採取輪候、搖號等方式確定購買對象,發放不間斷順序號的廉租住房準購證。
4.本年度可以購房的申請人持廉租住房準購證按順序購買廉租住房,順序號在前的優先選購。在規定時間內未選購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視為自動放棄本年度購買權利,下一年度需重新申請購買資格。
四、加強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價格及出售、交易管理
(七)加強廉祖住房出售價格的管理。廉租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據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成本的基礎上確定出售價格,並向社會公示。房屋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內(含50平方米)的按成本價出售;超過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按高於成本價、低於市場價出售。
(八)付款辦法及優惠政策。保障家庭購買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市、縣政府可在對社會公布的出售價格基礎上再給予一定的優惠,具體優惠幅度由市、縣政府確定;分期付款的,首付款比例、分期付款的期限、付款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購買人在入住後,尚未繳清個人應負擔房款的部分,按未交款比例繳納廉租住房租金。
出售和購買廉租住房涉及的契稅、印花稅,按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並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九)規範廉租住房出售行為。保障家庭購買廉租住房時,應與住房保障部門簽訂《廉租住房購買契約》。《廉租住房購買契約》應明確以下內容:
1.購房價格、購房款的付款方式和支付時間;
2.產權比例劃分;
3.上市交易條件;
4.產權共有人的權利、義務;
5.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6、其他約定。
購買人按《購房契約》交清房款後,即可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權屬登記部門須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廉租住房“和“有限產權”等字樣,並註明購買人所占的產權比例。納入所購廉租住房保障範圍的家庭內成員可作為共有權人進行登記。
保障對象原來享受租賃補貼的,自辦理完廉租住房入住手續起,不再享受租賃補貼。
(十)實行廉租住房上市準入制度。已售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實行準入制度。購房人在交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並住滿五年,在購房人按規定補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和政府給予的其他優惠價款,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可以上市交易。
未住滿五年的廉租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確有特殊原因(如重大疾病等)需要上市交易的,由當地政府按原價收回。
所購廉租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在按規定補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和政府給予的其他優惠價款,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依法繼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購房人死亡且繼承人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所購廉租住房由政府回購,其已交房款退還繼承人。
所購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後,不得再申請購買政府廉租住房。
五、強化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的管理和監督
(十一)明確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物業服務內容。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按份共有人按照產權份額分別承擔,在應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居住期間,廉租住房專有部分的維修費用、物業服務費、採暖費及水、電、氣等費用均由使用人承擔。
(十二)規範廉租住房出售資金管理。以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形式籌集(回收)的資金按照《青海省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青財綜字[2007]1467號)的規定,全額繳入同級財政部門設立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廉租住房出售所得資金的監管,保證應收盡收,並按相關規定合理分配,規範使用。
(十三)加強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監督管理。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廉租住房出售工作的領導。各地住房保障部門要加強與發改、財政、國土、民政、稅務等部門的溝通與協作,切實做好廉租住房建設規劃的編制、建設及管理、專項資金使用、保障實施等工作,儘快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和產權處置辦法。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廉租住房出售過程的監督檢查,確保廉租住房出售工作積極穩妥進行。
對在廉租住房出售過程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對購買人擅自將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產管理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房屋及土地登記等有關手續;廉租住房保障部門收回其所購廉租住房,退還已交的購房款,並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保障對象拒不執行的,廉租住房保障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騙購廉租住房的個人,由住房保障部門收回所購住房,原購房款在扣除按市場租金標準應補交的房租後,退還購買家庭。對出具虛假證明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實行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的市、縣,應根據國家和省級政府的有關規定,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報經省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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