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五指山市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實施細則》是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於2019年5月31日印發的細則。

2021年1月18日,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印發《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公布《五指山市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實施細則》(五府〔2019〕44號)保留,行政規範性檔案繼續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指山市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31日
  • 發布單位: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

印發通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五指山市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五指山市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已經四屆市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細則全文

五指山市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人才服務水平,通過建立完善的引進人才住房保障體系,積極創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環境,吸引各類人才特別是海內外高層次人才來我市創業就業,讓人才引得進、留得住、用得好,為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撐和智力保障,根據《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引進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瓊辦發〔2018〕41號)和《海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實施引進人才住房保障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建房〔2018〕251號)、《五指山市貫徹落實<百萬人才進海南行動計畫(2018-2025)>實施方案》(五發〔2019〕2號)精神,為妥善解決引進人才住房問題,建立引進人才住房保障體系,吸引各類人才前來我市創業就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引進人才住房保障採取住房、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等方式,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自願申請、動態監管的管理原則。
第三條 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中共五指山市委人才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由市委人才辦、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就業局等有關單位共同組織實施,用人單位具體落實。
市委人才辦負責對人才的指導與管理以及對引進人才專業技術資格的確認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引進人才住房補貼資金的保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人才公寓的計畫、籌措。
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局負責籌集引進人才公寓進行分配和管理。
市就業局負責引進人才申請人才公寓和貨幣補貼資格的審核和發放工作。
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負責引進人才社保繳納情況的審核。
第四條 五指山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引進人才申請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住房保障對象
第五條 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百萬人才進海南行動計畫(2018—2025年)》(瓊發〔2018〕8號)、《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2019)》要求,經有關職能部門認定的大師級人才、傑出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其他類高層次人才,全日制碩士、本科畢業生,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技師以上職業資格或執業資格的人才。
(二)2018年5月13日後新引進符合條件的人才。人才引進時間以2018年5月13日後第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時間為準。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離開海南,並於2018年5月13日後重返海南工作符合條件的人才,可列入本次保障對象範圍。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間在海南有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記錄的人員,不列入本次保障對象範圍。
(三)引進時實際年齡(周歲)應符合以下條件:拔尖人才和其他類高層次人才50歲以下(急需緊缺的可適當放寬年齡至55歲),全日制碩士畢業生40歲以下,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35歲以下。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2018年及以後全日制應屆畢業生參照執行。
第三章 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 引進人才住房保障採取住房租賃補貼、購房補貼和人才公寓三種方式。住房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在本市自行租房時發放的補貼;購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在本市購買住房時發放的補貼;人才公寓是指政府為解決引進人才住房需求而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
第七條 大師級人才、傑出人才、領軍人才可申請人才公寓,每人限供一套。
第八條 拔尖人才和其他類高層次人才可選擇申請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全日制碩士畢業生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可申請住房租賃補貼、購房補貼。
第九條 人才公寓面積標準為:大師級人才一般不超過200平方米(套型建築面積,下同),傑出人才一般不超過180平方米,領軍人才一般不超過150平方米。
第十條 大師級人才、傑出人才、領軍人才入住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人才全職工作滿8年由政府無償贈予100%產權。在人才公寓建成交付使用前,由市就業局按相應面積標準向大師級人才、傑出人才、領軍人才三類高層次人才提供免租金住房。
第十一條 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為:拔尖人才5000元/月,其他類高層次人才(含急需緊缺的技術技能人才)3000元/月,碩士畢業生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2000元/月(具有技師職業資格、執業醫師資格或具有國家和我省已明確規定可聘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執業資格的人才,補貼參照本標準),本科畢業生1500元/月。住房租賃補貼累計發放不超過36個月,每季度集中受理和發放一次,須在人才引進之日起5年內申請領取完畢。
第十二條 購房補貼標準為:拔尖人才6萬元/年,其他類高層次人才(含急需緊缺的技術技能人才)3.6萬元/年,碩士畢業生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2.4萬元/年(執業醫師資格或具有國家和我省已明確規定可聘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執業資格的人才,補貼參照本標準),本科畢業生1.8萬元/年。購房補貼累計發放不超過3年,每年集中受理和發放一次,須在人才引進之日起5年內申請領取完畢。
第十三條 已享受住房租賃補貼、購房補貼的人才,在補貼期間認定為更高類別的,經審核後,在下一次應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購房補貼時,從認定為更高類別的當月開始按新標準發放。
第十四條 已領取購房補貼的,不再發放住房租賃補貼。領取購房補貼前,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應扣除已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
第四章 保障資金與房屋來源
第十五條 引進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資金的籌集,按下列方式進行:
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引進人才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資金,按單位隸屬關係由各級財政全額承擔;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補貼資金,按單位隸屬關係由各級財政和用人單位按照1:1的比例承擔。企業補貼資金,按屬地原則由所在市縣財政和用人單位按照1:1的比例承擔。
涉及市財政承擔的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六條 人才公寓房源主要為政府出資收購、統一建設或長期租賃的住房。
第五章 申請與核准
第十七條 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由個人通過單位統一進行申請。
(一)申請流程。由人才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個人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並出具本單位誠信承諾函,向五指山市人才服務“一站式”平台申報,由市就業局審核。
1.人才公寓。市就業局審核通過的,統一向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局提交名單,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及人才公寓具體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再給予申請人安排人才公寓。
2.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審核通過的,由市就業局將住房租賃補貼資金按季度、購房補貼資金按年度向用人單位核發,再由用人單位向申請人發放。
(二)申請提交材料。人才申請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時,應提供的材料包括:
1.申請表;
2.身份證、戶口本;
3.人才有關證明材料(高層次人才提供省級職能部門高層次人才認定材料,其他人才提供個人學歷學位證書或個人職稱證書);
4.申請人在2018年5月13日後在五指山市繳納的申請時間段對應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5.經市房管部門備案的住房租賃契約或租賃備案證明;(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提供)
6.購房發票及經市房管部門確認備案的購房契約與契約備案確認表;(申請購房補貼提供)
7.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務)契約(自主創業沒有聘用(勞務)契約的,須提供工商營業執照);
8.所在用人單位合法證明材料(如營業執照等)。
第十八條 申請購房補貼的購房時間需為2018年5月13日後新購買的住房(包括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房、商品住宅等)。購房時間以購房契約備案時間為準。
購房人申請補貼後不得撤銷或解除所備案的購房契約,否則應退回補貼並不得重新申請。
撤銷或解除2018年5月13日之日前已備案的購房契約並重新購買該房的人員不能享受本購房補貼政策。
除直系親屬關係(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外,共同購房的不在本次申請補貼範圍內。
引進人才購買的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或商品住宅,須取得不動產權證5年後方可轉讓,且轉讓對象也須符合相應的購房條件。
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的引進人才,符合條件可按規定申請限售商品住房。
第十九條 已取得分配的人才公寓或已享受政府指定部門提供免租金的住房的人才不再享受租賃補貼;已申請過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的人才購買第二套住房的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第二十條 夫妻雙方均為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並同在我市就業創業的,按照就高原則由享受標準較高的一方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申請時須提供家庭僅申請1套或1份補貼的誠信承諾函)。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不納入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保障範圍。
第二十二條 引進的各類人才自在海南落戶之日起購買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經省級有關部門認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未落戶的引進人才購買商品住宅,按照《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房地產市場的通知》(瓊辦發〔2018〕29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就業局要加快建立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發放信息上報制度,將補貼發放信息及時納入省人力資源開發局建設的人才補貼發放系統,並建立人才住房保障誠信檔案,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強化誠信管理。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住房租賃補貼、購房補貼或實物住房的單位和個人,除追回補貼資金或實物住房外,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並列入誠信“黑名單”,由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從嚴從重處罰。
第二十四條 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市就業局、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局等單位及用人單位每年對政策享受期內的人才社保關係和住房情況進行複審。人才在服務期內不符合政策享受條件的,市就業局等有關單位將終止其繼續享受政策,退回從不符合條件的時間起已領取的購房補貼、租房補貼或退出人才公寓。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對人才住房保障申報的真實性負責。對符合條件的人才,應積極幫助其申報;對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報告市委人才辦、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局、市就業局等有關單位對弄虛作假騙取人才住房保障或不如實上報人才變動情況的用人單位,取消人才住房保障申請資格,納入誠信系統並向社會公布,同時按有關法律和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我市相關部門要按照分工嚴格履行職責,對國家工作人員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委組織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局、市就業局、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與國家、省發布的政策有牴觸的,以國家、省的政策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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