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海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是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民政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海南省扶貧工作辦公室、海南省總工會、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於2020年5月26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民政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海南省扶貧工作辦公室、海南省總工會、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等八部門關於印發《海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局、財政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退役軍人事務局、扶貧辦、工會、殘聯,三沙市社會工作局、財政局、工會,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財政局、人事局、工會,各高等院校,省屬各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廳直屬中學: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海南省教育廳聯合七部門制定了《海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民政廳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海南省扶貧工作辦公室 海南省總工會 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
2020年5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真正受益國家和我省各項資助政策,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包括:根據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幼稚園幼兒;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國中、國小學生和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招收的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以及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畫的全日制研究生。
海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內容解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指的是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指的是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各級各類學校(含幼稚園,下同)對提出申請的學生,按規定的認定條件和工作流程,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並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有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在有效期內)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城鄉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病故軍人子女、享受國家優撫撫恤的一至六級傷殘軍人子女、困難職工家庭子女、城鄉低收入家庭學生不需要經本辦法認定,只需提供相關證件或證明材料交給學校,由學校核實、複印、存檔後,即可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料庫。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原則,既要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的原則,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願;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的原則,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式、方法等透明,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
第二章 認定等級與依據
第六條 根據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分為一般困難和特殊困難兩個等級。各市縣(區)、各學校可參照學生生源所在地和學校所在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本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條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確定為“特殊困難”:
(一)經縣級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二)學生本人是經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三)經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城鄉低收入家庭學生。
(四)經縣級及以上總工會認定的困難職工家庭子女。
(五)經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
(六)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的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病故軍人子女、享受國家優撫撫恤的一至六級傷殘軍人子女。
(七)學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有長期患重病,且醫療費用數額巨大,造成嚴重家庭經濟負擔的。
(八)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等)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第八條 對於不符合“特殊困難”等級條件的學生,可綜合下列因素開展“一般困難”等級認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突髮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自然災害、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三)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四)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五)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主要指贍養老人、撫養子女、教育支出、醫療支出等)、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總工會、省殘聯根據工作職責指導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省教育廳全面指導教育部門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全面指導人社部門所屬技工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省教育部門、省人社部門要與省民政、省退役軍人事務、省扶貧、省總工會、省殘聯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條 各市縣(區)教育、財政、民政、人社、退役軍人事務、扶貧、工會、殘聯部門根據工作職責指導本行政區域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市縣(區)教育、人社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各有關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制定和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辦法;建立本行政區域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料庫(附屬檔案1),並與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扶貧、工會、殘聯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確保有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在有效期內)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城鄉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病故軍人子女、享受國家優撫撫恤的一至六級傷殘軍人子女、困難職工家庭子女、城鄉低收入家庭學生信息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料庫;答覆學生(監護人)有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複議請求。
第十一條 學校負責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負責落實提前告知、組織學生(監護人)申請、評議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工作,建立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料庫,並向上級教育、人社部門報送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料庫。
第十二條 各普通高校要健全認定工作機制,成立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班主任、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年級(專業或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第十三條 各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國中、國小、幼稚園要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學生規模較大的學校,可分年級或系(部)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
第十四條 各級認定機構職責、人員名單、諮詢投訴方式等信息應在適當範圍內公示,接受監督。
第四章 認定程式
第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學校認定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在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後一個月(中等職業學校兩個月)內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如遇特殊原因學期內可做調整。
第十六條 學生(監護人)本人不提交或不按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按時間要求提交《海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附屬檔案2)的,學校可以不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第十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程式一般應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
(一)提前告知。普通高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應同時寄送學生資助政策和《申請表》,並做好學生資助政策宣傳工作。幼稚園、國小、國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應通過召開家長會、張貼海報、簡訊(微信)通知等形式,向學生(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和宣傳學生資助政策,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監護人)發放《申請表》。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願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申請表》,並提供能夠真實反映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支撐材料。
(三)學校認定。學校根據學生(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按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劃分困難等級。學校評議、認定時,除參考相關證明材料外,還可採取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認定過程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比困和“輪流坐莊”。
幼稚園、國小、國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認定工作組負責核實學生(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通過評議的方式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等級。
普通高校的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核實學生(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通過評議的方式提出本年級(專業或班級)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相關材料報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院(系)認定工作組負責匯總、審核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報送的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相關材料,提出本院(系)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相關材料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核准。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匯總、核准各院(系)認定工作組報送的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相關材料,提出全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各普通高校可結合學校實際,對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院(系)認定工作組、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進行合理調整、細化。
(四)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同時公布諮詢、投訴方式,暢通反饋渠道。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滿後,應及時去除相關公示信息。學校應及時回應師生、家長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對於師生、家長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經調查核實需要調整的,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要將最後確定的本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匯總造冊,連同學生(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學校認定材料按學年統一建檔、分類整理成冊,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和資料庫,並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院校按要求錄入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 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 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社、退役軍人事務、扶貧、工會、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各級民政、人社、退役軍人事務、扶貧、工會、殘聯等部門要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人社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複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確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條 各學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並及時告知家庭經濟顯著變化情況。
第二十一條 學生(監護人)申請學生資助時,應主動、及時、如實按相關要求向學校提交申請材料。如發現並核實學生(監護人)存在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行為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獲得資助的要取消相關資助,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可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要建立嚴格規範的告知、申請、認定、公示、建檔、報備工作流程,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規範。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覆核和動態調整機制。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學校應重新評估該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調整其困難等級。未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並提出申請,學校應重新評估該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並確定困難等級。
第二十四條 學校要通過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查詢,並對照民政、扶貧、退役軍人、工會、殘聯部門提供的信息進行排查,對本校未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城鄉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病故軍人子女、享受國家優撫撫恤的一至六級傷殘軍人子女、困難職工家庭子女、城鄉低收入家庭學生等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進行政策宣傳、引導,對於拒絕提供或自願放棄資助的,要查明原因,由學生或監護人作書面說明並簽字,留存備查。
第二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將作為市縣(區)教育、人社部門下達有關學生資助項目指標的重要依據。學校應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和指標數,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合理確定學生資助項目的資助對象和等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民政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海南省扶貧辦、海南省總工會、海南省殘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日。《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瓊教勤助〔2017〕6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海南省XX學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料庫
2.海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