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海南省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是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教育廳於2021年10月12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3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財教規〔2021〕11號
各市、縣、自治縣財政局、教育局,洋浦經濟開發區財政局、社會發展局,各省屬中學:
為規範和加強我省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21〕56號),我們對《海南省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海南省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海南省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教育廳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56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2016〕55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科技領域、教育領域、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辦〔2020〕2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以下稱補助經費),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用於支持城鄉義務教育發展的補助資金。本辦法所稱城市、農村地區劃分標準:國家統計局最新版本的《統計用區劃代碼》中的第5-6位(區縣代碼)為01-20且《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中的第13-15位(城鄉分類代碼)為111的主城區為城市,其他地區為農村。
第三條  補助經費管理遵循“城鄉統一、重在農村,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客觀公正、規範透明,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現階段,補助經費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實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
1. 對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含民辦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含學生字典、練習冊、作業本、英語音像視聽資料等,下同),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少數民族寄宿班學生、教育扶貧移民學生,下同)補助生活費。
2. 對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含民辦學校)按照不低於我省制定的基礎標準補助公用經費,並適當提高寄宿制學校、規模較國小校、三沙市所轄地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的公用經費補助水平。民辦學校按照省定的生均公用經費基礎標準免除學生的學雜費,收取住宿費的民辦和城市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按照財政對寄宿制學校補助公用經費的增加部分,相應減免寄宿生住宿費。民辦學校學雜費標準低於獲得的生均公用經費補助的,學校應免收學生學雜費,剩餘補助資金由學校按照本文規定的公用經費支出範圍使用。
公用經費補助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規定比例分擔,用於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活動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等方面支出,具體支出範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公用經費補助資金不得用於教職工福利、臨時聘用人員工資等人員經費、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師培訓費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於教師按照學校年度培訓計畫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一伙食補助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各市縣要嚴格落實公用經費分擔責任,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嚴禁滯撥緩撥經費,嚴禁擠占、挪用、截留、剋扣經費,嚴禁統籌按基準定額核定的學校公用經費,在本地區集中開展信息化建設、學生觀影、教師培訓等專項性工作。
3. 國家規定課程和免費為國小一年級新生提供正版學生字典資金由中央承擔,省規定的地方課程、練習冊及英語音像視聽資料資金由省級承擔。免費提供作業本所需資金按照單位隸屬關係由省和市縣分別承擔。民辦學校要按照財政免費提供作業本補助標準相應減免有關收費。
4.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執行國家制定的基礎標準,所需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規定比例分擔。已享受特殊教育學校寄宿生生活費補助的學生不再享受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
5. 鞏固完善城鄉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支持公辦學校維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擴建校舍及其附屬設施。農村公辦學校校舍單位面積補助測算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所需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規定比例分擔。城市公辦學校校舍安全保障經費按照單位隸屬關係由省和市縣分別承擔,市縣可根據需要制定城市公辦學校校舍安全保障相關經費補助標準。
6. 中央下達的綜合獎補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我省城鄉義務教育發展狀況和相關因素分配下達,市縣可統籌用於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相關支出。
(二)繼續落實教育扶貧移民學生交通費補助和義務教育階段殘疾學生特殊補助政策,所需資金由省與市縣按規定比例分擔。
(三)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中央給予特崗教師工資性補助,以此工資性補助為基數,省級相應負擔需由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住房公積金以及特崗教師必要的交通補助,市縣財政統籌使用各級財政資金落實特崗教師工資政策。補助資金按規定據實結算。
(四)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國家統一制定學生營養膳食補助國家基礎標準,所需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規定比例分擔。學生營養膳食補助經費用於向學生提供等值優質的食品,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不得用於補貼教職工一伙食、學校公用經費,不得用於勞務費、宣傳費、運輸費等工作經費。
第五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國家有關決策部署、我省義務教育改革發展實際以及財力狀況適時調整相關補助標準、分配因素等,按規定報經省政府批准後執行。各市縣提高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相關標準或擴大保障範圍應按規定程式報批,提標擴面產生的經費由各市縣自行承擔。現行補助標準和資金分擔方法見附表。
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分配公式為: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資金+義務教育階段殘疾學生特殊補助資金+教育扶貧移民學生交通補助資金+特崗教師計畫補助資金+學生營養改善計畫補助資金。
第六條  各市縣教育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於每年1月10日前向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報送當年補助經費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總結,主要包括上年度補助經費使用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
(二)當年工作計畫,主要包括當年全市(縣)義務教育工作目標、補助經費區域績效目標表、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畫,績效指標要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
(三)校舍安全保障年度計畫,主要包括上年度補助經費投入使用情況、項目組織實施情況、主要問題、措施和建議;當年度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畫。
第七條  補助經費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共同管理。省教育廳負責審核市縣相關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並提出資金需求測算方案。省財政廳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省教育廳研究確定各市縣(單位)補助經費預算金額。
第八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收到中央補助資金後,應當在30日內及時下達資金。省級補助資金應當在省本級預算批覆後30日內正式下達。提前下達省級資金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補助經費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執行。
第十條  各市縣財政、教育部門應當落實經費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區域內相關教育經費的統籌安排和使用,兼顧不同規模學校運轉的實際情況,向鄉鎮寄宿制學校、鄉村小規模學校、教學點、薄弱學校傾斜,保障學校基本需求;加強學校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硬化預算執行,強化預算監督;規範學校財務管理,確保補助經費使用安全、規範和有效。各市縣教育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學校校舍進行排查、核實,結合本地學校布局調整等規劃,編制校舍安全保障三年規劃,並逐級上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健全預算管理制度,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兼顧的原則安排使用公用經費,既要保證開展日常教育教學活動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適當安排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所需的活動經費支出;完善內部經費管理辦法,細化公用經費等支出範圍與標準,加強實物消耗核算,建立規範的經費、實物等管理程式,建立物品採購登記台賬,健全物品驗收、進出庫、保管、領用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做好給予個人有關補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二條  市縣財政、教育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補助經費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教育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項目審核申報、經費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禁將補助經費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補助經費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第十四條  省以下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申報使用補助經費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並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各市縣財政、教育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3日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信息技術教育費使用與管理辦法>的通知》(瓊教信〔2012〕1號)、《海南省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瓊財教規〔2021〕2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補助標準和資金分擔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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