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義務教育經費籌措使用管理辦法

《海南省義務教育經費籌措使用管理辦法》在1995.05.02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2008年1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海南省汽車、機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等24件規章的決定》經省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予以公布。其中決定廢止:《海南省義務教育經費籌措使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義務教育經費籌措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05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5月02日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經1995年4月1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發展本省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義務教育經費,是指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以及從其他渠道籌措的經費。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籌措義務教育經費並監督經費的使用與管理。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使用好義務教育經費,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
第四條 義務教育經費的來源包括:
(一)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
1.教育事業費;
2.教育基本建設投資;
3.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中用於義務教育的支出。
(二)國務院規定開徵的教育費附加。
1.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教育費附加;
2.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
(三)城鎮市政建設配套費中用於義務教育的部分。
(四)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雜費收入。
(五)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校辦產業減免稅部分和校辦產業、勤工儉學、社會服務收入中用於義務教育的部分。
(六)社會捐贈和其他教育專項資金。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年財政收入情況調整義務教育年度經費,使教育撥款的增長幅度高於財政經常性支出的增長幅度。
第六條 城鄉中國小危房改造和新建校舍應當列入政府基建計畫。在財政基建投資中教育基建投資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建設性投資支出的增長幅度。
第七條 本省每年從國家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中,安排10%用於貧困地區的義務教育。
第八條 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必須按照應納稅額的3%繳納教育費附加。
增值稅、消費稅教育費附加由國家稅務部門徵收,營業稅教育費附加由地方稅務部門徵收。
第九條 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由鄉(鎮)人民政府在鄉統籌費中徵收50%,用於鄉村兩級辦學。
第十條 城鎮市政建設配套費,應當劃出一部分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具體比例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中國小校改造危房、新建校舍和師生生活用房,免交城鎮市政建設配套費、報建手續費、綠化保證金、質量監督費、自來水增容費、施工現場垃圾清運費。
教育事業用地按照本省有關規定適當減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扶持中國小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活動。各級財稅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減免。
第十三條 農村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改造危房或新建校舍確需應急籌措資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民眾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鼓勵設立教育基金,用於發展義務教育事業。
第十五條 財政預算內教育基建投資用於中國小危房改造部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同級計畫部門審核列入預算,經同級政府報請人大審議批准後,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項目計畫安排使用。
第十六條 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教育費附加納入預算管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方案,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撥付,用於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
各鄉(鎮)徵收的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在財政部門開設專戶,主要用於支付本鄉(鎮)範圍內民辦教師工資,並適當用於補充學校公用經費和改善辦學條件以及農村掃盲教育。
第十七條 城鎮市政建設配套費中用於義務教育部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方案,專項用於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
第十八條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雜費收入,主要用於補充學校公用經費。雜費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校辦產業、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收入及校辦產業減免稅部分,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學校公用經費開支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捐資助學的管理。
提倡和鼓勵個人、社會團體、企業、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資助學。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者意願。捐贈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教育投入水平的監控。從1995年開始,由省統計局、省財稅廳、省教育廳對全省及各市、縣、自治縣教育經費的支出情況按照國家規定指標進行統計並向社會公布。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教育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對依法籌措義務教育經費成績顯著或捐資助學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或上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不按照本辦法繳納教育費附加的,由負責徵收的部門如數追繳,並參照稅收規定收取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 挪用、貪污教育經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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