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幼稚園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幼稚園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南省教育廳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幼稚園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檔案通知,內容,

檔案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幼稚園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
為加強對我省幼稚園的管理,規範幼稚園審批工作,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幼稚園管理條例》、《幼稚園工作規程》、《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和《海南省規範學前教育機構辦學行為的意見》(瓊府辦〔2012〕79號)等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精神,特制定《海南省幼稚園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並經我廳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4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教育廳辦公室 2015年4月28日印發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修訂印發《海南連糠省幼稚園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幼稚園審批工作的科學、規範管理,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和2015年10月26日印發實施的《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瓊食藥監食通〔2015〕3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對2015年4月27日印發實施的《海南省幼稚園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瓊教基〔2015〕35號)有關條款作了修訂。一是將第八條第(二)款第5項修改為:提供擬辦幼稚園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材料、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查同意的有效證明檔案、衛生部門出具的《衛生保健合格重遷剃證》或衛生評價報告和幼稚園設施設備清單。二是將第十條修改為:幼稚園舉辦者在幼稚園獲得審批後應當到相關部門辦理法人登記、組織機構代碼、食品經營許可和收費許可等相洪酷章和關手續,手續完善後方可招生。
現將修訂後的《海南省幼稚園審批管理暫行兇嘗挨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瓊教基〔2015〕35號檔案同時廢止。
海南省教育廳
2016年1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內容

海南省幼稚園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幼稚園的管理,規範幼稚園審批工作,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幼稚園管理條例》、《幼稚園工作規程》、《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和《海南省規範學前教育機構辦學行為的意見》(瓊府辦〔2012〕79號)等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行政轄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舉辦的招收3-6歲適齡幼兒並對其進墓蘭頸行保育與教育的幼稚園適用本辦法;中外合作舉辦幼稚園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府拒婚抹,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初審後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報教育部備案;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幼稚園的按《海南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設定標準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審批。
第三條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是幼稚園審批機關,負責審查轄區內幼稚園的辦園資格、頒發辦學許可證。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幼稚園審批工作。
第四條 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稚園。
第五條 申請舉辦幼稚園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單位舉辦的,舉辦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舉辦的,舉辦者個人應當享有政治權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符合本地區辦學需求及幼稚園總體布局要求。
(三)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四)有合格的教師。
(五)有穩定、可靠、合法的經費來源。
(六)有符合《海南省幼稚園辦園基本標準(試行)》中的場所、設施設備等。
第六條 申請籌辦幼稚園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辦者),應當向所在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辦幼稚園(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利用財政資金舉辦)和具有公辦性質(國有企事業單位、部隊等利用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提交的材料:
1.申辦報告(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報告)。
2.政府有關部門或舉辦單位匙戀套批准建立的檔案。
(二)民辦幼稚園(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提交的材料:
1.辦園申請報告,舉辦者的簽字、印鑑。其中申請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舉辦者、幼稚園名稱與地址、培養目標、辦園規模、辦園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辦園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資質證明。舉辦者是法人單位的,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或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及法定代表人簡歷等;舉辦者是個人的,須提供身份證及簡歷,註明現住址、聯繫方式,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3.經費來源、資金數額的有效證明檔案。由銀行出具的舉辦者資信證明,各市縣(區)可根據申辦幼稚園的規模和園舍產權狀況自行確定本地區的資金數額標準。舉辦者為兩個及以上單位或個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資數額、出資比例證明。
4.辦園資產來源證明材料。屬自建園舍的需載明產權;屬租房辦園的須提供租賃契約意向書(租期至少6年以上);屬捐贈性質的資產須提交捐贈協定,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證明檔案。
5.合作辦園的須提供合作辦園協定書。其中要有統一的辦園思想、辦園目標,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
6.經民政部門審核批准的《社會組織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第七條 申請籌設幼稚園的審批程式。
(一)申請
申辦者必須按照要求,將籌設申請報告及籌設申請所需材料提交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二)受理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接到籌設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後,應當對提交的籌設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初步審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符合規定的,出具受理意見書;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向申辦者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辦理
1.申請報告被正式受理30個工作日內,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材料審核和實地核查,並作出是否同意籌設的批覆。
2.教育行政部門作出同意籌設批覆的,申辦者應依據《海南省幼稚園辦園基本標準(試行)》籌設幼稚園,籌設期不得超過3年,籌設期不得招生和刊登廣告。超過籌設期的,應當重新申辦。
第八條 申請正式設立幼稚園時,申辦者應當向所在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辦幼稚園應提交籌設批覆意見書、籌設情況報告和章程。
(二)民辦幼稚園應提交:
1.籌設批覆意見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幼稚園章程。
4.擬任園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擬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身份證、專業資格證、聘任契約、有資質的健康檢查單位提供的工作人員健康證明書等複印件。
5.提供擬辦幼稚園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材料、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查同意的有效證明檔案、衛生部門出具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或衛生評價報告和幼稚園設施設備清單。
6.合作辦園的需提供正式合作辦學協定書,主要內容包括統一的辦園思想、辦園目標,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合作各方簽字、蓋章。
具備辦園條件,達到設立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公辦幼稚園提交第六條(一)款所規定的材料和幼稚園章程;民辦幼稚園提交第六條(二)款和第八條(二)款第3、4、5、6項所規定的材料。
第九條 申請正式設立幼稚園的審批程式。
(一)申請
籌設工作完成後,申辦者向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正式申請,遞交正式設立申請所需材料 ,並填寫《海南省幼稚園審批登記表》。
(二)受理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接到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後,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初步審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符合規定的,出具受理意見書;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向申辦者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辦理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自在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專家小組進行材料審核、實地驗收,並以適當方式公示5個工作日後,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送達申辦人。對不予批准設立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批准設立的幼稚園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為民辦幼稚園核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新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幼稚園首次辦理的辦學許可證有效期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幼稚園舉辦者在幼稚園獲得審批後應當到相關部門辦理法人登記、組織機構代碼、食品經營許可和收費許可等相關手續,手續完善後方可招生。
第十一條 已通過審批的幼稚園因故更名、合併、遷址、變更舉辦者、改變性質等,均應向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幼稚園因故終止辦學時,舉辦者應在3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同時提交資產清算方案,經核准後,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監督實施,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並註銷登記,並發布公告和妥善安置在園幼兒。如因故終止辦學時,在規定時間內未到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申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法予以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
第十三條 幼稚園實施年度檢查制度。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批准舉辦的幼稚園每年進行一次年檢,年檢內容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本市縣(區)教育實際確定,年檢結果向社會公布。對符合國家、省、市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達到相應標準的,視為年檢合格。年檢合格的幼稚園方可開展新學期招生工作。年檢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後仍然達不到要求的,特別是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辦園資格,收回辦學許可證等有關證件,並進行公告。拒絕年檢、不接受年檢處理決定的,依照本辦法取消辦園資格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的,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報經當地政府牽頭,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將託兒所、親子班及早教中心等其它學前教育機構納入管理範圍,審批程式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十六條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幼稚園審批管理的實施細則、具體程式等。
第十七條 《海南省幼稚園審批登記表》由省教育廳統一制發樣例,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自行印製。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條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是幼稚園審批機關,負責審查轄區內幼稚園的辦園資格、頒發辦學許可證。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幼稚園審批工作。
第四條 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稚園。
第五條 申請舉辦幼稚園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單位舉辦的,舉辦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舉辦的,舉辦者個人應當享有政治權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符合本地區辦學需求及幼稚園總體布局要求。
(三)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四)有合格的教師。
(五)有穩定、可靠、合法的經費來源。
(六)有符合《海南省幼稚園辦園基本標準(試行)》中的場所、設施設備等。
第六條 申請籌辦幼稚園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辦者),應當向所在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辦幼稚園(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利用財政資金舉辦)和具有公辦性質(國有企事業單位、部隊等利用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提交的材料:
1.申辦報告(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報告)。
2.政府有關部門或舉辦單位批准建立的檔案。
(二)民辦幼稚園(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提交的材料:
1.辦園申請報告,舉辦者的簽字、印鑑。其中申請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舉辦者、幼稚園名稱與地址、培養目標、辦園規模、辦園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辦園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資質證明。舉辦者是法人單位的,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或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及法定代表人簡歷等;舉辦者是個人的,須提供身份證及簡歷,註明現住址、聯繫方式,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3.經費來源、資金數額的有效證明檔案。由銀行出具的舉辦者資信證明,各市縣(區)可根據申辦幼稚園的規模和園舍產權狀況自行確定本地區的資金數額標準。舉辦者為兩個及以上單位或個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資數額、出資比例證明。
4.辦園資產來源證明材料。屬自建園舍的需載明產權;屬租房辦園的須提供租賃契約意向書(租期至少6年以上);屬捐贈性質的資產須提交捐贈協定,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證明檔案。
5.合作辦園的須提供合作辦園協定書。其中要有統一的辦園思想、辦園目標,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
6.經民政部門審核批准的《社會組織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第七條 申請籌設幼稚園的審批程式。
(一)申請
申辦者必須按照要求,將籌設申請報告及籌設申請所需材料提交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二)受理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接到籌設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後,應當對提交的籌設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初步審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符合規定的,出具受理意見書;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向申辦者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辦理
1.申請報告被正式受理30個工作日內,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材料審核和實地核查,並作出是否同意籌設的批覆。
2.教育行政部門作出同意籌設批覆的,申辦者應依據《海南省幼稚園辦園基本標準(試行)》籌設幼稚園,籌設期不得超過3年,籌設期不得招生和刊登廣告。超過籌設期的,應當重新申辦。
第八條 申請正式設立幼稚園時,申辦者應當向所在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辦幼稚園應提交籌設批覆意見書、籌設情況報告和章程。
(二)民辦幼稚園應提交:
1.籌設批覆意見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幼稚園章程。
4.擬任園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擬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身份證、專業資格證、聘任契約、有資質的健康檢查單位提供的工作人員健康證明書等複印件。
5.提供擬辦幼稚園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材料、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查同意的有效證明檔案、衛生部門出具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或衛生評價報告和幼稚園設施設備清單。
6.合作辦園的需提供正式合作辦學協定書,主要內容包括統一的辦園思想、辦園目標,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合作各方簽字、蓋章。
具備辦園條件,達到設立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公辦幼稚園提交第六條(一)款所規定的材料和幼稚園章程;民辦幼稚園提交第六條(二)款和第八條(二)款第3、4、5、6項所規定的材料。
第九條 申請正式設立幼稚園的審批程式。
(一)申請
籌設工作完成後,申辦者向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正式申請,遞交正式設立申請所需材料 ,並填寫《海南省幼稚園審批登記表》。
(二)受理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接到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後,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初步審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符合規定的,出具受理意見書;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向申辦者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辦理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自在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專家小組進行材料審核、實地驗收,並以適當方式公示5個工作日後,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送達申辦人。對不予批准設立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批准設立的幼稚園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為民辦幼稚園核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新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幼稚園首次辦理的辦學許可證有效期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幼稚園舉辦者在幼稚園獲得審批後應當到相關部門辦理法人登記、組織機構代碼、食品經營許可和收費許可等相關手續,手續完善後方可招生。
第十一條 已通過審批的幼稚園因故更名、合併、遷址、變更舉辦者、改變性質等,均應向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幼稚園因故終止辦學時,舉辦者應在3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同時提交資產清算方案,經核准後,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監督實施,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並註銷登記,並發布公告和妥善安置在園幼兒。如因故終止辦學時,在規定時間內未到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申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法予以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
第十三條 幼稚園實施年度檢查制度。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批准舉辦的幼稚園每年進行一次年檢,年檢內容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本市縣(區)教育實際確定,年檢結果向社會公布。對符合國家、省、市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達到相應標準的,視為年檢合格。年檢合格的幼稚園方可開展新學期招生工作。年檢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後仍然達不到要求的,特別是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辦園資格,收回辦學許可證等有關證件,並進行公告。拒絕年檢、不接受年檢處理決定的,依照本辦法取消辦園資格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的,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報經當地政府牽頭,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將託兒所、親子班及早教中心等其它學前教育機構納入管理範圍,審批程式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十六條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幼稚園審批管理的實施細則、具體程式等。
第十七條 《海南省幼稚園審批登記表》由省教育廳統一制發樣例,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自行印製。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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