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由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29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教規〔2021〕6號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局、財政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財政局:
  根據各市縣近一年來對《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執行情況反饋,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的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不斷提升我省學前教育保教質量,我們對《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21年6月29日

檔案全文

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資金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獎補資金是指中央、省和市縣財政用於引導和扶持民辦幼稚園向社會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是指符合我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標準,經市縣(含洋浦經濟開發區,下同)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並向社會公布的民辦幼稚園。
  第四條 獎補資金管理遵循“專款專用、分級管理、公開透明、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五條 獎補資金由中央、省、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按照平均每生每年1200元的標準,中央和省級財政承擔70%,市縣財政承擔30%。中央和省級財政承擔的獎補資金依據教育事業統計報表中各市縣上一年度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在園幼兒數(秋季學期年滿3周歲入園的幼兒方納入統計範圍)計算下達。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在每年2月底前將中央及省級財政承擔的獎補資金下達市縣。
  第六條 市縣教育、財政部門收到中央和省安排的獎補資金後,要按照承擔比例足額落實本市縣需要承擔的獎補資金,並根據本市縣的獎補辦法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申報情況,制定獎補資金分配方案。市縣可結合當地學前教育發展實際,提高市縣獎補標準,加大獎補力度。
  第七條 市縣可結合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辦園等級、專任教師持有幼兒教師資格證、生師比、年檢結果、班級規模等因素,分級確定本市縣獎補標準,具體辦法由各市縣自行制定。獎補人數應在規定班額內,超出規定班額的人數(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不予以獎補。市縣實行分級獎補後,所需資金超出下達獎補資金總額的,超出資金總額的部分由市縣自行解決。
  第八條 實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事後獎補制度。各市縣應當在每年7月前完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工作,並於當年度秋季學期起計算提供普惠性服務時限。各市縣可結合實際選擇以下任一種方式撥付獎補資金。
  (一)按學期撥付。即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提供完一學期普惠性服務後,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給予獎補。已提供完秋季學期普惠性服務的,原則上應在下一年度3月前完成獎補資金的撥付;已提供完春季學期普惠性服務的,原則上應在當年6月前完成獎補資金的撥付。
  (二)按學年撥付。即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提供完一學年普惠性服務後,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給予獎補,分春秋兩學期根據普惠性民辦園在園幼兒數進行核算獎補資金,實行一次性撥付。原則上應在每年6月前完成獎補資金的撥付。
  當年度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根據市縣選擇的獎補資金撥付方式,應在認定後提供一個學期或一個學年的普惠性服務後給予獎補。如出現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在服務協定期內停止辦園的情況,不再發放本學年或本學期未發放的獎補資金。如出現暫停辦園的情況,則應在其恢復開園後繼續發放暫停辦園前未發放的獎補資金。
  第九條 獎補資金主要用於維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運轉和提高辦園質量,包括為教職工購買“五險一金”,儀器設備、玩教具及圖書資料的購置;教學業務與管理、師資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辦公、水電、交通差旅、郵電等費用;幼稚園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費用;租金支付;教育信息化運行維護費用;幼稚園安全工作所需費用;其他用於幼稚園正常運轉所需的費用。獎補資金具體用途可由市縣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和細化。獎補資金存在結餘的,由市縣按資金結餘結轉管理有關規定統籌用於支持學前教育發展。
  第十條 獎補資金不得用於經營性支出、償還債務、支付利息、捐贈贊助、對外投資、回報舉辦者、大型基礎建設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條 市縣(區)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落實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區域內獎補資金的統籌安排和使用,指導和督促本區域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健全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制度,規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財務管理,確保獎補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高效。
  第十二條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要定期將獎補資金使用情況(見附表1)報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做好獎補資金支出和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監察,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各市縣教育和財政部門負責對獎補資金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按年度統計獎補資金執行情況(見附表2),每年9月前將上一學年度的資金撥付情況報送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適時組織開展獎補資金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要將獎補資金設立分賬專門核算,鼓勵使用獎補資金支出的各項業務逐步實現“非現金”結算。
  第十四條 對於擠占、挪用、虛列、套取財政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對於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存在編造虛假信息套取獎補資金,未按本規定要求違規使用獎補資金等行為,各市縣(區)教育和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追回違規部分資金,情節嚴重的將取消其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資格,3年內不準申請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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