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扶持和管理辦法

2022年7月18日,廣東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了《廣東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扶持和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扶持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市場監管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地級以上市教育局、發展改革局(委)、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場監管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8〕第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21〕第741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十四五”學前教育發展提升行動計畫》(教基〔2021〕8號)、《幼稚園保育教育質量評估指南》(教基〔2022〕1號)、《廣東省推動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粵府〔2021〕55號)和《廣東省促進學前教育普惠健康發展行動方案》(粵府辦〔2018〕28號)等檔案精神,引導和扶持民辦幼稚園面向社會開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學前教育,建立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基本的、有質量的學前教育,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了《廣東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扶持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內容全文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8〕第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21〕第741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十四五”學前教育發展提升行動計畫》(教基〔2021〕8號)、《幼稚園保育教育質量評估指南》(教基〔2022〕1號),依據《廣東省推動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粵府〔2021〕55號)和《廣東省促進學前教育普惠健康發展行動方案》(粵府辦〔2018〕28號)的要求,引導和扶持民辦幼稚園面向社會開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學前教育,建立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結合我省學前教育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認定
  (一)認定標準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是指通過教育部門認定、面向大眾、收費合理、質量合格、接受財政經費補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規範辦學。幼稚園辦學證照齊全、有效,辦學行為規範。除新辦園外上一年度年檢合格,在申報日前1年內無行政處罰記錄。使用校車的幼稚園,按照《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8號)等相關管理規定落實校車管理。
  2.收費合理合規。保教費符合當地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保教費收費標準要求,並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穩定。收費行為規範,按規定進行收費公示,無亂收費現象。
  3.財務管理規範。財務獨立核算、制度健全、運轉良好,無剋扣或變相侵占幼兒一伙食費的行為。按要求設立專用賬戶,對財政補助經費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無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專項資金行為。依法開展年度財務審計,定期公開收支情況,開支合理,賬目清楚。
  4.辦學條件達標。幼稚園的園舍和設施須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衛生標準、安全標準等要求,並達到縣(市、區)級以上教育部門等規定的辦園標準。
  5.實施科學保教。按照教育部《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幼稚園保育教育質量評估指南》和省教育廳《廣東省幼稚園一日活動指引(試行)》等要求,根據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創設豐富、適宜的教育環境,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以遊戲為基本活動,科學開展保育教育活動,無“國小化”傾向。
  6.教職工配備和工資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配備教職工,從業人員符合崗位任職要求。依法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契約,全園教職工工資總額原則上不低於當年保教費收入的60%,教師工資水平達到縣(市、區)以上教育等部門規定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教師工資指導標準。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上述條件可由各縣(市、區)教育等部門進一步細化或補充其他條件。
  (二)認定程式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每年認定一次,認定後有效期為三年。已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在有效期滿後,經教育部門覆核後可轉入下一周期。具體認定程式如下:
  1.按照自願原則,符合認定標準的幼稚園向所在縣(市、區)教育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申請表、上一年度幼稚園財務審計報告、幼稚園相關辦學證件複印件、申報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後擬實施的收費標準材料和本學年教育教學工作計畫等,具體申請材料明細由各縣(市、區)教育等部門制定,並可結合本地情況適當調整。
  2.各縣(市、區)教育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明確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扶持和管理具體工作的細則和每學年接受申報的時間段。由教育部門根據《細則》對申報幼稚園進行評審。評審工作應於接受申報有效時間截止後60日內完成。通過評審的幼稚園名單通過官方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3.幼稚園法定代表人簽署辦學承諾書,由幼稚園和縣(市、區)教育部門分別保存。
  4.通過評審和公示並簽署承諾書的幼稚園,由各縣(市、區)教育部門發文認定,通過當地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名單和收費標準等,同時報當地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市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在全國學校(機構)代碼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
  (三)退出機制
  1.按照自願的原則,經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可申請退出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但認定為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新建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除外。
  2.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在有效期內申請退出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所在縣(市、區)教育部門提出申請,並退回有效期內獲得的財政補助。補助退回細則由各地制定。
  3.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在認定後有效期間,出現安全責任事故、保教質量嚴重下滑和嚴重違規等辦園行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資格,追回財政補助,並視情節嚴重程度,由所在縣(市、區)教育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扶持
  (一)落實優惠政策
  新建、改擴建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按照與公辦幼稚園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惠。應通過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保障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在分類定級、評估指導、項目申報、教師培訓和職稱評審等方面與公辦幼稚園具有同等地位。保障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教職工在業務培訓、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幼稚園教職工同等權利。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支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的具體政策。
  (二)加大財政扶持
  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學前教育相關獎補資金,結合各地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學位數量、辦園質量和扶持、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分配。各地市要加大投入和統籌力度,各縣(市、區)要落實學前教育主體責任,統籌安排本級資金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等,保障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有質量、可持續發展。按照廣東省基本公共服務標準,落實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經費補助政策,資助3-6歲常住人口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改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辦園條件。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參照全省公辦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給予經費補助,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適當提高補助標準,對考核優秀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放綜合獎補。
  (三)保障教師待遇
  各縣(市、區)教育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結合財政投入、辦園成本、經濟發展實際和本地區公辦幼稚園教師平均工資水平,制定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教師工資指導標準。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當從保教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專項資金,用於教職工職業激勵或增加待遇保障。鼓勵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按照有關規定為教職工建立企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地區設立和發放幼兒教師從教津貼,鼓勵對長期從事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的人員發放從教補助。
  (四)加強保教幫扶
  各級政府部門要加強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保教質量的幫扶力度,建立公辦幼稚園、鄉鎮中心幼稚園等優質園對口幫扶機制。幫扶方一年至少兩次指導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提升辦園質量和管理水平,定期結對開展教研和教職工跟崗活動,加強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師資培訓和保教工作的過程性指導。加大對農村和邊遠地區教師培訓的支持力度,提高幼稚園教職工的專業素養和學歷水平。鼓勵和支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開展常態化教科研和園本培訓,科學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避免“國小化”傾向。
  (五)建立以提升辦園質量為導向的激勵機制
  各縣(市、區)教育部門要根據國家和省要求,結合年檢、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和科學保教質量評價等工作,逐步開展體系化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辦園質量評價,建立以過程性評價為基礎、辦園質量提升為導向的激勵機制。各地各部門要加強教育督導評估,科學運用辦園質量評價結果,加大對評估排名前列、辦園質量高、特色明顯、社會效益顯著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激勵支持力度。可通過向社會公布考核優秀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名單、發放綜合獎補、園所和教職工團隊評獎評先傾斜等多種方式,激勵支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樹立品牌意識,提升科學保教質量,提供普惠、安全、優質的學位資源。
  三、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管理
  (一)加強質量管理
  各縣(市、區)教育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督導評估體系和年檢制度,加強對辦學方向、辦學行為、辦學條件、保教質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監管,要加強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保教活動的過程性指導和監測,督促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改善辦園條件,提高辦園質量。
  (二)加強教師管理
  各縣(市、區)教育部門和幼稚園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教師管理制度,全面落實幼稚園教師持證上崗,規範教師從教行為。把師德考評擺在教師考核的首位,將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師風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幼稚園教師違反師德行為的懲處機制。健全教師培訓制度,為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提高教師職業素養,培養熱愛幼教、熱愛幼兒的職業情懷。各幼稚園應引導教師遵守《新時代幼稚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不得出現虐待、歧視、恐嚇、猥褻、體罰和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零容忍。各幼稚園要加強教師隊伍待遇保障,提升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和穩定性。
  (三)加強收費管理
  各縣(市、區)應由教育部門牽頭,會同財政、發展改革部門,統籌考慮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收費水平,結合幼稚園辦園成本、辦園質量、政府投入、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民眾承受能力等,分層分類制定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保教費最高標準,作為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認定條件。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保教費收費最高標準原則上按照類別設定2-3檔,相鄰檔次間的較高收費標準可在較低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上浮15%-20%(具體保教費收費最高標準、類別設定和區間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在達到認定標準基礎上,辦園質量較優、民眾滿意度高、教師流動率低,且全園教師平均工資達到本地區政府部門舉辦的公辦幼稚園教師平均工資水平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保教費收費最高標準方可設定為最高檔次。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在承諾書中,按照不超過同層同類保教費收費最高標準的要求明確具體收費標準。建立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各縣(市、區)教育部門、市場監管、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收費監管,確保各項收費規範、公開、有據、合理。
  (四)加強財務管理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收取費用、開展活動的資金往來,應當使用在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賬戶。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和預決算制度,公開經費收支情況。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各縣(市、區)教育和財政部門要健全資產財務監管機制,加強對獎補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存在財務管理混亂、挪用財政補助或抽逃資金問題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一經查實,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並在三年內不得再申報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對挪用財政補助或抽逃資金的幼稚園舉辦者,取消其在本地區舉辦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資格,並納入個人誠信記錄。
  (五)加強社會監督
  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教育部門要建立健全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方式,運用學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統做好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數據統計和信息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教育部門通過政府網站或其他宣傳平台每年向社會公布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名單、收費標準和財政補助補貼情況等,開通舉報電話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並適時通過暗訪、隨機檢查、調研、舉報核查等措施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進行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教育、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充分認識扶持和發展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構建廣覆蓋、保基本、高質量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性,結合各部門職能強化統籌、密切配合,落實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政策支持和保教幫扶。
  (二)各地級以上市教育、發展改革、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本市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落實中央、省和市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有關經費,依法保障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做好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統計和備案工作。
  (三)各縣(市、區)教育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部門健全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工作機制,於本辦法公布之日起90日內出台本轄區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管理工作細則。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確定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經費投入和扶持方式,採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法落實國家、省和市發展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工作要求,切實做好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認定、扶持和管理工作,推動本地區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健康有序發展。
  五、附則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辦法由省教育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市場監管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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