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及財政扶持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石家莊市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及財政扶持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為加強我市普惠性幼稚園的扶持和管理、不斷擴充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園體制、構建以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幼稚園為主體的學前教育服務體系、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公益普惠、質量良好的學前教育制定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及財政扶持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6年3月24日
  • 發布文號:石政辦發〔2016〕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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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石政辦發〔2016〕21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及財政扶持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及財政扶持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3月24日

全文內容

石家莊市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及財政扶持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普惠性幼稚園的扶持和管理,不斷擴充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園體制,構建以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幼稚園為主體的學前教育服務體系,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公益普惠、質量良好的學前教育。根據《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河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及財政支持管理辦法(試行)》(冀教基〔2015〕32號)和《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學前教育的實施意見》(石政發〔2011〕25號)、《石家莊市學前教育管理辦法》(石政發〔2013〕35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以下簡稱普惠園)是指堅持公益普惠和科學保教原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舉辦的具有辦園資質,依法設立、面向大眾、辦園規範、收費合理、質量較高的民辦幼稚園。
二、認定條件
第三條幼稚園辦園條件須達到《河北省民辦幼稚園設定基本標準》,幼稚園設定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及幼稚園布局規劃,須經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及相關證件,並依法登記。
第四條開園一年以上且年檢合格,無違規辦園行為。幼稚園達到河北省三類幼稚園及以上辦園標準,並按年齡科學分班定額。
第五條普惠園保教費應保持相對穩定。收費標準的制定應在物價部門批准範圍內,統籌考慮政府投入,根據辦園成本、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參考同級同類公辦園收費標準,兼顧物價指數變動情況,以契約約定等方式合理確定同級同類普惠園保教費、住宿費最高收費標準。幼稚園在此標準範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按《河北省幼稚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執行。我市主城區(長安區、橋西區、新華區、裕華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普惠園保教費實際收費標準為500元-1200元/生·月,財政補貼250-300元/生·月不等。
第六條幼稚園教職工按照教育部《幼稚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配備,保育員、保健人員、食堂工作人員等應當具有相關崗位資質,應根據幼稚園規模配備專職安保人員。教師持證率、學歷達標率符合相應等級的幼稚園評估要求。按有關規定落實工資待遇,並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第七條實施科學保教,堅持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教育內容遵循教育部頒布的《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教基〔2001〕20號)及《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教基二〔2012〕4號)等有關規定。教育教學環境創設、活動組織形式及內容符合學前兒童年齡特點和發展需要,無“國小化”傾向。
第八條幼稚園制度健全,管理規範,運行正常。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安全衛生保健、教育教學以及幼稚園章程等各項規章制度。無安全事故,幼稚園社會評價良好。
以上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方可認定為普惠園。
三、申報及認定程式
第九條自願申報。具備條件的幼稚園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每年4月1日前向所在區教育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普惠園申報表並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條審核認定。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每年5月底之前對申報為普惠園的辦學資質、辦園質量和財務管理狀況進行審核、實地考察和評審,初步認定普惠園名單,並將認定結果匯總後上報市教育局。
第十一條市級抽評。市教育局在收到各區教育局初評結果一個月內,對初步認定的普惠園進行抽評,抽評數不低於所在區認定數的20%。市級抽評結果與區認定結果不一致的,以市級評定結果為準。
第十二條公示授牌。審核認定為普惠園後,各區教育局與普惠園的法定代表人簽訂協定書,每年7月由各區教育局通過官方網站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普惠園名單,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無異議後授予幼稚園“石家莊市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牌匾。普惠園要在辦園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牌匾及收費標準。
四、政策保障
第十三條經認定的普惠園,優先享有各級政府的扶持,獲得政府的支持資金,可由普惠園統籌用於改善辦園條件、購置玩教具、支付租金、改善教師待遇、開展教師培訓等。
第十四條主城區普惠園實行政府購買服務。以2015年實際收取的保教費為基數,實際收費在1000-1200元(含1200元,不含1000元)的普惠園,每月向幼兒少收250元,政府補助250元;實際收費在750-1000元(含750元和1000元)的普惠園,每月向幼兒少收300元,政府補助300元;實際收費在500-750元(含500元,不含750元)的普惠園,每月向幼兒少收250元,政府補助250元。主城區普惠園在園幼兒數由各普惠園上報各區教育局,各區教育局審核、蓋章並上報市教育局。
第十五條經審核認定的普惠園參加分類評定每升一個等級,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扶持補貼。已達到城市一類及以上等級並辦園規範運行良好的普惠園次年給予6萬元/年的扶持發展資金。
第十六條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孤兒、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各區教育局參照《關於開展學前教育資助工作的通知》(石財教〔2013〕1號)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孤兒、殘疾幼兒標準,審核、蓋章並上報市教育局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孤兒、殘疾幼兒人數,普惠園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孤兒、殘疾幼兒資助經費標準為2000元/生·年,主要用於減免在園兒童保教費、餐費。與《關於開展學前教育資助工作的通知》(石財教〔2013〕1號)政策不交叉。
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涉及的補助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市級和區級分擔比例各為50%。以後年度視運行績效逐步加大財政扶持力度。中央、省和市級財政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對於普惠園工作開展較好的區給予適當傾斜。
第十七條支持普惠園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普惠園保教質量。
(一)派駐優秀教師。各區教育局向普惠園派駐業務能手,幫助其提高管理和保教工作水平。
(二)開展師資培訓。增大國家、省、市、區四級培訓中普惠園園長、教師的比例,建立與完善園本教研製度,提高教師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三)進行結對幫扶。建立省級示範園、城市一類園與普惠園的結對幫扶機制,授予該普惠園“XXX幼稚園手拉手結對園”牌匾,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經認定的普惠園優先推薦創建城市一類幼稚園。
第十九條各區要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扶持普惠園發展的具體政策,切實支持學前教育健康發展。
五、管理監督
第二十條各區人民政府是幼稚園管理監督的責任主體,各區教育、財政等部門具體負責普惠園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做好認定工作。逐步建立普惠園保教費指導限價與物價指數聯動機制,科學合理制定各區普惠園保教費認定標準,完善本地區普惠園管理實施細則,對申報對象、認定程式、認定標準、收費管理、日常監管、財務審計、獎補政策和退出機制等做出具體規定,並報市教育局備案。認定後的普惠園相關信息要統一納入學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二條完善分類管理。普惠園每年認定一次,認定後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須重新申報認定,有效期內不得自行調整保教費標準。各區教育局應對轄區內普惠園按省定分類等級進行分類支持,引導普惠園自覺自律,不斷改善辦園條件,提高保教質量,增強公益性責任。
第二十三條加強財務審計。享受政府財政補助的普惠園應主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教育、財政、發改(物價)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會計、資產管理和預決算制度。享受財政資助的普惠園應對政府資助的補助資金進行專項管理,票據使用規範,實行園務、財務公開,嚴格按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園掛鈎的贊助費或捐資助學等費用,禁止以特長班、興趣班等形式向家長亂收費。
第二十四條實施動態監管。各區教育局要加強對普惠園的監管和指導,實行動態管理,對出現辦園行為不規範、違背學前教育規律、保教質量嚴重下滑、財務管理混亂、違規亂收費、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一經查實,取消其普惠園資格,停止享受政府對普惠園的扶持政策,並在三年內不得再申報。對惡意套取、挪用補助資金的,要取消或收回當年補助資金。當年度年檢不合格的,不得再申報普惠園並向社會公告。涉及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建立退出機制。經認定的普惠園自願退出的,應於每年3月1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區教育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教育局審核批准公示後,履行相關手續,退出普惠園資質。退出後,不再享受市級制定的普惠園優惠政策,其在園幼兒在政府扶持和保教費標準上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六、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主城區內普惠園的申報、認定和管理等工作。其他縣(市)、區結合轄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內普惠園認定及財政扶持管理實施辦法,並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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