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關於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暫行辦法

為了堅持學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發展方向,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學前教育管理體制,有效促進學前教育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扶持民辦幼稚園發展獎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1〕408號)、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河南省財政扶持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財教〔2011〕475號),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關於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暫行辦法
  • 類別:暫行辦法
  • 地點:信陽市
  • 類型:民辦幼稚園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
關於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暫行辦法
溮政〔2012〕76號
各鄉、鎮、辦事處,金牛產業集聚區,區政府各部門:
為了堅持學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發展方向,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學前教育管理體制,有效促進學前教育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扶持民辦幼稚園發展獎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1〕408號)、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河南省財政扶持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財教〔2011〕475號),特制定本辦法。

詳細內容

第一條本辦法所指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界定標準。
(一)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是指除公辦幼稚園(教育部門辦、城市集體、企事業單位辦園、公辦民助、公建民營等)、高收費的民辦幼稚園外,農村集體和公民個人等各類社會力量舉辦的具有辦園資質、面向大眾、收費較低、質量穩定的幼稚園。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要在本園顯著位置懸掛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監製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標誌。
(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辦園資質合格、有效。辦園證件(辦園批文、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收費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合格有效。幼稚園原則上有3年以上的辦園歷史。
2、幼稚園收費相當或略高於區域內同類型、同等級公辦園收費標準,其高出部分城區原則上不超過同類型、同等級公辦幼稚園收費標準的150%、農村80%,且低於同類型、同等級非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收費標準。
3、幼稚園大、中、小班設定齊全,辦園條件達標,按照省市頒發的編制標準,配備齊全工作人員,並依法保證合格幼兒教師享受市定幼兒教師基本待遇要求、繳納社會保障金。
4、幼稚園辦園行為規範,年檢合格。班額人數不超出幼稚園工作規程規定,園務管理規範,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無“國小化”教學傾向,近年來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5、普惠性民辦幼稚園需在當地面向社會招生,無人、財、物贊助門檻設定。
第二條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扶持內容。
(一)資金獎補。市級三等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每班每學年獎補2000元;市級二等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每班每學年獎補4000元;市級一等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每班每學年獎補6000元。幼稚園平均班額30人左右,每園每學年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教師培訓。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教師培訓統一納入溮河區幼稚園教師培訓計畫。
(三)派駐專業副園長。區教體局從公辦幼稚園專業教師中挑選業務能力強、責任心強的教師,到缺專業園長和副園長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擔任副園長,任期一年進行幫扶。
(四)結對幫扶。每所省級示範性幼稚園、市一級幼稚園至少結對幫扶一所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第三條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的申報、審批。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憑“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協定書”和《溮河區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申報表》(附屬檔案1)向區教體局、財政局申請獎補資金,經區教體局、財政局審批認定後下撥區獎補資金。
第四條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管理。
(一)區教體局負責對轄區內普惠性民辦幼稚園進行確認和等級評定,對符合要求並願意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要簽訂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協定書,協定書三年簽訂一次。
(二)加強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收費及財務管理和指導。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重點用於支付補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設施設備、校舍維修改造、彌補公用經費不足等。由區物價和教育部門配合,制定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收費標準,指導幼稚園按標準收費,教體局要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進行財務審計。
(三)已經享受過政府財力、物力支持的民辦幼稚園,如果列入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範圍,需將已享受的財力、物力折算為獎補資金總量,對不足部分予以獎補,防止重複獎補。
(四)加強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安全衛生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完善各項安全衛生制度,規範工作流程,落實防範措施,配備安全人員,定期檢查通報。
(五)建立幼稚園保教質量評估監測體系,加強對民辦幼稚園保教質量的監督和指導。同時建立學前教育信息平台,加強動態監管,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辦園等級、收費標準、專項資金補助、財務審計等信息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本辦法由區教體局、財政局解釋。
第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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