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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和自治區財政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學前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桂發〔2019〕10號)和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7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學前教育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前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區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學前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分配管理遵循“規劃引領、總量控制,突出重點、省級統籌,分級負責、以縣為主,公平公正、規範透明,強化監管、注重績效”的原則。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共同管理。
第四條 學前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根據中央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決策部署,結合我區學前教育改革發展工作重點確定支持內容。主要用於以下幾方面:
(一)支持補足普惠性資源短板。堅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擴大普惠性資源供給,新建、改擴建公辦幼稚園,扶持普惠性民辦園發展等。
(二)支持健全普惠性學前教育經費投入機制。落實公辦園生均財政撥款標準或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普惠性民辦園補助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三)支持鞏固幼兒資助制度,資助普惠性幼稚園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
(四)支持提高保教質量。改善普惠性幼稚園辦園條件,配備適宜的玩教具和圖畫書。對能夠輻射帶動薄弱園開展科學保教的城市優質園和鄉鎮公辦中心園給予支持。
第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根據資金總量和我區學前教育發展實際,針對不同的資金分類按因素法進行分配,並結合各市、縣(市、區)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工作基礎、綜合改革推進及相關措施、制度建立、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安排使用績效、地方財政投入、工作成效等情況進行適當調整。重點向農村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鄉村振興重點幫扶地區傾斜。
(一)公辦幼稚園建設補助經費。公辦幼稚園的建設經費主要由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籌措,對納入自治區“十四五”學前教育發展提升行動計畫的公辦幼稚園建設項目,按照“同建同補、以獎代補”的原則予以獎勵補助。對列入當地幼稚園布局規劃和自治區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發展工程範圍的新建公辦幼稚園,凡符合開工建設條件的,按自治區確定的獎補標準給予補助。對改擴建公辦幼稚園,根據建設規模給予適當補助。
(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補助經費。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根據各地申報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情況,對達到自治區一星級以上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按照在園幼兒數和自治區確定的生均補助標準和一次性獎補標準給予獎補。補助經費主要用於支付教職工社會保險、園舍租金、補充保教和生活設施設備、園舍維修改造等。
(三)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獎勵資金。根據各地申報接收農民工隨遷子女入園情況,確定支持總量,以農民工隨遷子女入園人數等為因素,採用因素法分配。獎勵資金可用於補充保教和生活設施設備、新建改擴建園舍、改善辦園條件等。
(四)體制機制改革類項目資金。根據我區學前教育發展需要,確定改革任務和支持總量,通過各地申報、組織專家評審,公開公示等程式,確定符合條件的縣(市、區),並以幼兒人數為因素,統籌分配。補助資金由各地結合所承擔的體制機制改革任務情況安排使用,統籌用於改擴建幼稚園、補充保教設施設備、園舍維修改造等,提升本地區保育教育質量。
(五)幼兒資助類項目資金。根據各地在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人數,以及自治區確定的免保教費補助標準計算分配,因統計時間節點人數變動原因造成的資金缺口,由當地財政統籌解決。
第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和教育廳每年12月前提前通知各市、縣(市、區)下一年度部分自治區學前教育發展專項資金預算指標;每年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自治區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全年學前教育發展專項資金預算。自治區財政廳和教育廳接到中央財政下達我區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後30日內,結合各市、縣(市、區)學前教育發展規劃、新建幼稚園項目申報情況、現有幼稚園辦園條件等情況,將專項資金分配下達各市、縣(市、區)。各市要加強對所轄縣(市、區)項目申報的指導和審核,對各縣(市、區)申報的項目應落實建設用地,完成立項、勘察及施工圖設計工作,且具備資金下達後6個月內開工條件,對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應不予申報。
第七條 縣(市、區)財政、教育部門應當在收到自治區預算下達檔案後30日內,將公辦幼稚園建設補助資金分配落實到具體項目,並將補助資金使用和項目安排計畫上報市級審定。市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對補助資金使用和項目安排的指導和審核,對不符合建設條件的備案項目,應當不予備案,並在收到上級補助資金預算檔案後的60日內,將審定後的補助資金使用和項目安排計畫上報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備案審查。要做好與發展改革部門安排基本建設項目等各渠道資金的統籌和對接,防止資金、項目重複交叉或缺位。
第八條 自治區財政廳和教育廳對學前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分類實施目標管理,根據中央和自治區檔案精神,結合各市、縣(市、區)工作進展情況,適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分配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學前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下達到市、縣(市、區)後,所支持的新建、改擴建幼稚園項目原則上在12個月內開工建設,在24個月內完成建設;設施設備購置類項目原則上在12個月內完成。對存在資金下達後12個月未能開工項目或資金下達後24個月未能竣工項目的縣(市、區),自治區將扣減或停止撥付該縣(市、區)下一期項目資金,並收回未能按時開工、竣工的項目資金。資金支付進度原則上不低於90%。
已列入補助資金使用計畫的備案項目建設內容、投資預算原則上不得變更,各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客觀情況導致項目無法實施或需變更的,應由有關縣教育、財政部門共同行文向所在市級教育、財政部門報請批准,市級教育、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由市級行文將調整後項目報送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審核批准。
各市、縣(市、區)財政、教育部門要根據學前教育發展目標和各地實際,結合本地區資金籌措情況,編制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統籌使用公辦幼稚園建設補助經資金,並負責具體項目的組織實施。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和有關工程技術標準、規範和管理制度,組織工程管理和質量監督,確保工程質量。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項目,應該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建築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具有國家認定的資質,要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建設項目要因地制宜,本著安全、經濟、實用的原則實施,嚴禁超標準建設和豪華建設。項目實施完成後,要及時辦理竣工決算和結算等手續,同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入賬手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和設施設備不得交付使用。
因取消自治區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稱號,滯留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統籌安排用於普惠性幼稚園發展。
體制機制改革類項目資金,各地要圍繞所承擔的改革任務,在規定周期內推進體制機制改革,確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務,自治區定期組織開展評估檢查工作,通報改革任務完成情況。
學前教育資助的補助資金,各市、縣(市、區)財政和教育部門要向貧困地區傾斜,合理確定資助範圍和資助標準,建立幼兒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和動態調整機制,通過減免保育教育費、補助生活費等方式,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幼兒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第九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和教育部門要明確職責,分級管理,加強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加強財政風險控制,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制定適合當地實際的資金管理辦法、相關支出補助標準、多渠道擴大資源和幼兒資助等管理制度,安排資金預算並按時撥付、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實施政府採購,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對本地資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研、核查和處理。
教育部門主要負責指導本地和幼稚園編制學前教育發展規劃,提出年度資金預算建議,參與制定資金管理辦法、相關支出補助標準、多渠道擴大資源和幼兒資助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學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統,提供學前教育基礎數據,科學確定學前教育規劃布局,多種渠道擴大學前教育資源,負責指導項目實施和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本地區幼稚園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學籍管理,嚴格執行項目預算,加快預算執行進度。
第十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和教育部門應定期溝通交流項目實施成效,及時採取措施,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加快項目實施進度,確保項目質量。
第十一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預算公開的總體要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地方特別是縣級教育部門應當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示擴大學前教育資源總體規劃、年度資金安排等情況。
獲得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支持的幼稚園,應當將支持項目名稱、立項時間、實施進展、經費使用和驗收等信息通過園內公告欄予以全程公開,有條件的還可通過幼稚園入口網站公開。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撥付學前教育發展專項資金,要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完成後,若有結餘資金,由同級財政、教育部門統籌安排繼續用於學前教育。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學前教育發展資金要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禁將資金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對於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申報使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和教育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