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國小幼稚園學生校外集體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中國小幼稚園學生校外集體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是由海南省教育廳於2015年1月12日印發的辦法。

2019年3月29日,根據《海南省教育廳規範性檔案清理表》,檔案《關於印發<海南省中國小幼稚園學生校外集體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教辦[2015]3號)繼續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中國小幼稚園學生校外集體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5年1月12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辦法通知,辦法全文,辦法附屬檔案,

辦法通知

瓊教辦〔2015〕3號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國小幼稚園學生校外集體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廳直屬中學:
適當組織學生到校外參加教學活動、文體活動、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是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內容,對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鼓勵各校在保障學生安全的前提下,積極組織開展有益於學生綜合發展的校外集體活動,努力實現校外活動與學校教育的有效銜接。我廳擬定了《海南省中國小幼稚園學生校外集體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並已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2015年1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各高等院校,省屬中等職業學校,有關高校和科研機構附屬學校。
海南省教育廳辦公室 2015年1月12日印發

辦法全文

海南省中國小幼稚園學生校外集體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學生校外集體活動管理,確保學生人身安全,根據《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3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中國小校、幼稚園。
第三條 凡一次組織3名以上學生離開校園參加教學活動、文體活動、社會實踐、慶典等活動,均稱為校外集體活動。
第四條 學生校外集體活動應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堅持“安全、就近、就便”原則,儘量以學校所在市縣內為主,不得組織學生參加社會贏利性、商業性活動。
第五條 學校在組織學生校外集體活動前,要對活動進行全面考量,選擇安全的活動路線和場所,並事先對活動路線和活動場所進行勘察和踩點。對活動中有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要進行充分考慮,制訂有針對性的安全應急預案,並提前配備相應設施。
第六條 學校在組織學生進行校外集體活動時,要安排足夠的管理人員。帶隊教師要全程跟隨,明確安全職責,加強學生管理,如遇到突發情況,要果斷採取應急措施妥善處理,確保學生安全。
第七條 學校組織學生進行校外集體活動,需要乘車(船)等交通工具的,應按有關規定,租用具有營運資質、車(船)況良好的交通工具,與車輛(船)提供方簽訂相關協定。
第八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校外集體活動,要本著自願原則,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家長,告知家長活動的時間、地點、意義、目的和收費項目等,並請家長填寫《同意學生外出參加活動回執》送交學校存檔。
第九條 學校在組織學生進行校外集體活動前,要對師生開展有針對性的行前安全教育,確保校外集體活動正常、有序、安全進行。
第十條 學生校外集體活動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其中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中國小幼稚園學生校外集體活動的管理,省教育廳負責對廳直屬中學校外集體活動的管理,有關高校和科研機構附屬學校校外集體活動由其主管單位負責管理。
學校組織學生進行校外集體活動,要按照下述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履行報備程式。
(一)凡組織學生人數50人及以內的校外集體活動,由學校自行管理,活動組織者向學校校長報備;凡組織學生人數50人以上的校外集體活動,學校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備。
(二)學校應在距校外集體活動舉辦時間10個工作日前向上級主管部門(校長)報備,上級主管部門(校長)接到報備材料後,要對活動進行安全審查並在6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反饋意見,如逾期未反饋則視為同意學校按照活動方案執行。當地政府組織大型公益活動需調用學生的,學校提前一天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備。
(三)報備時須交驗有關材料(詳見附屬檔案1),所有材料均一式兩份,一份報上級主管部門(校長)備案,一份學校留存。
第十一條 經報備同意的校外集體活動,學校及舉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活動的規模。若確需變更活動時間的,應提前1天向上級主管部門(校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方可變更;若需變更活動地點和內容以及擴大活動規模的,應重新提交報備材料。若遇惡劣天氣或其他原因需取消校外集體活動的,應提前報上級主管部門(校長)。
第十二條 學生校外集體活動管理要嚴格執行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學校校(園)長是學生校外集體活動的第一責任人,要嚴格執行學生校外集體活動報備制度,規範學生校外集體活動管理。
(二)上級主管部門(校長)要對學校報備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對活動方案進行安全評估,及時反饋審查意見,凡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隱患的必須明確指出,責令學校進行整改或取消活動。
(三)凡未按上級主管部門(校長)審查意見進行整改或取消活動,導致發生意外傷亡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凡未按報備中所陳述的要求進行活動,如擅自超出活動範圍、逾期返校等;凡未經報備,擅自組織學生集體校外活動造成安全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追究校(園)長及活動組織者的責任。
第十三條 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備的校外集體活動結束後,學校要在3個工作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活動情況,有事報事,無事報平安。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暫行一年,視實施情況再修訂完善。
第十五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出台本轄區學生集體外出活動管理的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中等職業學校、高校學生校外集體活動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屬檔案:1.海南省中國小幼稚園學生校外集體活動報備材料
2.海南省教育廳直屬中學學生校外集體活動報備表

辦法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海南省中國小幼稚園學生校外集體活動報備材料
組織學生校外集體活動,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報備程式,報備時須交驗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中國小幼稚園學生校外集體活動報備表》(見附屬檔案2,此表可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門結合實際制定)。
二、組織學生外出參加競賽或文藝活動的,提交有關檔案、活動函件等。
三、車輛(船)提供方運營許可證及與車輛(船)提供方簽訂的有關協定書。
所有材料均一式兩份,一份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一份學校留存。
附屬檔案2
海南省教育廳直屬中學學生校外集體活動報備表
報告單位(蓋章):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活動名稱
活動地點
活動路線
活動時間
從 年 月 日 時 起
至 年 月 日 時 止
參加人數
共人
教師:人
各組帶隊教師名單:
學生:人
活動負責人
聯繫電話
車輛提供方
車輛數
車輛提供方是否具有運營資質
是否與車輛提供方簽訂有關協定
活動內容
安全措施
活動前踩點情況(包括對路線、活動場地、食宿安排等)
落實行前安全教育情況
其它措施
學校意見(或
組織單位意見)
學校(或組織單位)
主要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上級主管部門
意見
負責人簽字: (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註:如欄目內填寫不下,可另加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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