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是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於2020年5月27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25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局、財政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財政局:
為規範我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的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不斷提升我省學前教育保教質量,現將《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20年5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是指符合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標準,經市縣(含洋浦經濟開發區,下同)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並向社會公布的民辦幼稚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獎補資金是指中央、省和市縣財政安排用於引導和扶持民辦幼稚園向社會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的資金。
第四條 獎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專款專用、分級管理、公開透明、注重績效”的原則,確保獎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安全規範有序,充分發揮獎補資金的效益。
第二章 獎補標準和資金來源
第五條 利用財政資金支持普惠性民辦園發展,按照1200元/生.年的補助標準安排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市縣可根據本地學前教育實際,在省定標準的基礎上結合當地物價水平等因素,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獎補標準分類分檔給予提高,提高部分所需資金由市縣自行承擔。分類分檔標準按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辦園等級、專任教師持有幼兒教師資格證、生師比、年檢結果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各市縣自行制定。
第六條 2020年各市縣獎補資金由省級財政統籌保障,按照各市縣2019年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在園幼兒數進行統計撥付。從2021年起,各市縣獎補資金由中央、省、市縣財政分擔,其中,中央和省級財政承擔70%,市縣財政承擔30%。
第七條 各市縣要按照分擔比例和本地具體標準,將需要承擔的獎補資金列入本級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 獎補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第八條 省教育廳依據教育事業統計報表中各市縣上一年度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在園幼兒數,結合各市縣上報的認定結果,會同省財政廳制定獎補資金分配方案,在每年的2月底前將中央及省級財政承擔的獎補資金下達市縣。市縣教育、財政部門收到中央和省安排的獎補資金後,根據本市縣實際情況,及時撥付給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第九條 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實行事後獎補制度。當年度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在認定後提供普惠性服務,下一年度給予獎補。2020年的獎補資金用於獎補2019年以前(含當年)認定且服務期未滿三年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以此類推。
第十條 獎補資金主要用於維持幼稚園運轉和提高發展水平,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參照本市縣同級公辦園教職工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相應教職工工資收入,教職工待遇提高部分所需經費,可從獎補資金中逐步解決。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教職工工資收入水平已高於本市縣公辦園的,不得用獎補資金繼續提高待遇。
公用經費開支範圍包括儀器設備、玩教具及圖書資料的購置;教學業務與管理、師資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辦公、水電、交通差旅、郵電等費用;幼稚園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費用;租金支付;教育信息化運行維護費用;幼稚園安全工作所需費用;其他用於幼稚園正常運轉所需的費用。
第十一條 獎補資金不得用於經營性支出、償還債務、支付利息、捐贈贊助、對外投資、回報舉辦者、大型基礎建設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獎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各市縣教育、財政部門要加強獎補資金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獎補資金撥付後,各市縣教育部門應指導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制定資金使用計畫,加快資金支出。
第十三條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定期將獎補資金使用情況(見附表1)報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做好獎補資金支出和信息公開工作。各市縣教育和財政部門應適時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使用獎補資金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按年度統計獎補資金執行情況(見附表2),報送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備案。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將適時對各市縣獎補資金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要進一步加強財務和資產管理,將獎補資金設立分賬專門核算,鼓勵使用獎補資金支出的各項業務逐步實現“非現金”結算。
第十五條 對於擠占、挪用、虛列、套取財政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對於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存在編造虛假信息套取獎補資金,未按本規定要求違規使用獎補資金等行為,各市縣教育和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追回資金,情節嚴重的將取消其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資格,3年內不準申請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附表:1.市縣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支出計畫表
2.市縣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項目匯總表

內容解讀

一、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
答:指的是中央、省和市縣財政安排用於引導和扶持民辦幼稚園向社會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的資金。
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標準是多少?
答:2020年按照1200元/生.年的補助標準從中央、省級財政資金中安排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市縣可根據本地學前教育實際,在省定標準的基礎上結合當地物價水平等因素,對獎補標準分類分檔予以提高,提高部分所需資金由市縣自行承擔。
三、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一般在什麼時候發放?
答: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採取事後獎補制度。當年度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在認定後提供普惠性服務,下一年度再予以獎補。2020年的獎補資金用於獎補2019年以前(含當年)認定且服務期未滿三年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以此類推。
四、獎補資金的使用範圍是什麼?
答:主要用於維持幼稚園運轉和提高發展水平,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持。獎補資金不得用於經營性支出、償還債務、支付利息、捐贈贊助、對外投資、回報舉辦者、大型基礎建設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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