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檔案1
海南省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2005-2008年度幼稚園教師全員培訓實施意見》(瓊教師〔2005〕23號),促進我省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事業的發展,保障幼稚園教師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結合我省幼稚園教師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南省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手冊》由省教育廳統一規格印製,《海南省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手冊》由幼稚園或教師個人妥善保管。
第三條 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登記的對象是各級各類幼稚園(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力量等舉辦的)在職、在崗教師(含國小舉辦的幼稚園、學前班教師)。
第四條 海南省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工作,由市(縣)教師培訓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教師參加各類培訓,由教師本人(或單位集中)持相關憑證到教師培訓機構登分。各教師培訓機構的登分人員必須堅持原則,按照標準,實事求是地做好學分登記工作。
第五條 海南省2006-2008年度幼稚園教師全員培訓的學分計算辦法:教師完成規定學習按8課時折合成1學分,特殊情況可視具體情況而定。我省本輪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設定必修課程四門、選修課程兩門,教師每年每參加兩門必修(或選修)培訓課程完成所規定的培訓課時並經考試合格,方可取得6學分,園本培訓4學分。每位教師每年度參加培訓應取得10學分以上,教師完成必修課及其他課程培訓,並且至2008年取得30學分以上者,方可取得《海南省2006年—2008年度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合格證書》。海南省幼兒教師繼續教育活動列入登記範圍及學分折算方法參照附屬檔案《海南省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折算表》。
第六條 實施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制度,要堅持培訓與使用相結合原則。從2006年起,《海南省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手冊》所有登記受訓項目和學分,是教師本人參加繼續教育的憑證,是每一位教師參加年度工作考核、職稱評聘和教師任職續聘和晉升、評優必須提供的重要材料和依據,並且也作為考核評估幼稚園師資培訓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師資管理處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